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

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柳立言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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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華書局
ISBN:9787101087291
版次:1
商品編碼:11028585
品牌:中華書局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06-01
頁數:324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要探討的問題,就是宗教和身分這兩個因素與宋代司法的關係。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必須一步一步分解為眾多的小問題,纔能提供較完備的答案。如用今天的法律概念,第一步便是分為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二步是針對兩者提齣各自專屬的問題,有時是互不相通的。眾所周知,雖然沒有絕對的劃分,宋代已具備民刑有彆的意識和相應的審判流程,故《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亦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當人們犯罪時,如殺人放火強盜奸淫,他們的宗教和身分對司法有何影響?二是當人們主張他們的權利時,如承受遺産、監護子女和立嗣,他們的宗教和身分對司法有何影響?這是《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分為上編和下編的大緻標準,當然有不能一刀兩斷的地方。

目錄

前言
上編 宗教:以佛教為例
前言
一、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為何犯罪?
1. 戒律對禁欲的嚴苛産生反效果
2. 密宗以交閤為修行方法
3. 南宗禪提倡非心非佛的後遺癥
4. 俗眾助長僧人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1. 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2. 利用職權
3. 利用金錢
4. 利用共同需要或興趣
5. 假名佛法以惑人
6. 以詭計陷人
7. 以威力逼人:拐帶、擄走、禁錮、強奸、滅口
(三)司法如何審判
1. 依法處置
2. 逾法處置
3. 無法處置
二、僧人為何犯罪:紅塵浪裏難修行
(一)自律的問題
1. 僧團管理的失效
2. 佛門戒律的新詮釋與修行的新途徑
(二)他律的問題
1. 佛教文化被士大夫同化
2. 僧人迎閤和利用大眾文化
三、僧人如何犯罪:共業(僧人與其他人共同犯罪)
四、影響審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為治理者
1. 政策
2. 治安
3. 財政
(二)士大夫作為排佛者和信仰者
1. 排抑佛教者
2. 宗教信仰者

下編 身分:以妾為例
前言
一、迴顧
二、妾、婢豈難辨
(一)禮之婚娶與喪服
(二)法之株連與奸罪
三、妾與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異之中的小同
(二)名稱混用:婢被泛稱為妾
(三)妾與婢的中間層:有雇期的“妾婢”
四、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對己産的權利
1. 隨嫁之資
2. 夫君的贈與
(二)妾對亡夫遺産的權利
1. 庶母的生分權
2. 來自“妾”身分的受養權
3. 來自“生母”身分的保管權和教令權
(三)妾對亡夫絕戶的立嗣權
1. 寡妾作為第二順位的次妻
2. 寡妾作為第三順位的母親
結論
引用書目

精彩書摘

  事實上,無論是公務還是私務,士大夫有時都是以自己對佛教的瞭解(包括誤解)或要求強加於僧人身上。公務例如祈雨晴、保豐收,為皇傢祝壽、祈冥福,為國傢禳災除禍等,嚴格來說都是對佛教的一種同化甚至俗化,段玉明《相國寺》一書的的副標題“在唐宋帝國的神聖與凡俗之間”,就是很好的反映,汪聖鐸也有很好的綜閤論述,不必贅言。
  私務來說,士大夫一方麵很尊重僧人另方麵又很不尊重佛法,例如政和元年,臣僚上奏:“士大夫有詣僧寺,參請人室,至去冠帶,衣緇褐,摺腰俯首,閤爪作禮,立侍席末,師受其說而弗慚。其甚至有少妻寡婦,屏去侍妾,密隨其徒更人迭齣,敝教化,壞風俗,莫此為甚。乞非其徒而於僧寺入室者,以違製論。婦妻有犯,仍坐尊長。”徽宗下詔:“士大夫習聖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緇素,擎跽麯拳於釋子之前,曾無愧恥。觀此流且以純素恬淡寡閤自高,要譽於鄉麯之間,較其實,則奔競躁進,毀譽是非,未必不甚於常輩。加之婦女齣入,揉雜無間,誠宜禁止。可依所奏。”如前文所述,這是士大夫一麵屈從僧人,另方麵縱容妻女與僧人過從甚密,違反僧人接見婦女時應守的戒律,結果詔書連僧人也一起責罵。事實上,有些僧人的作為跟一般文人並無兩樣。一位平日既嗜酒又好賭的僧人臨終作偈語,竟是“平生醉裏顛蹶,醉裏卻有分彆。今宵酒醒何處?楊柳岸,曉風殘月”。念念不忘的,是風流浪子柳永,並將柳永跟紅粉知己話彆的詞句,藉來跟僧眾道彆。這位平日“落魄不檢”,被人看不起的僧人,竟因為準確預言自己死亡的時間,寺僧“眾嘆異之,因以厚葬焉”。所反映的,是一生的修行不如一刹那的異行,以及寺院的眼界和作風,實跟世俗無異。
  2.僧人迎閤和利用大眾文化
  (1)社會大眾的工具性信仰
  僧人有不少機會到外間活動,並且觸法。理論上,離開寺院脫離瞭僧團的監督和製度的約束,較易受塵世誘惑。當然,若乾寺外活動也常在寺內舉行,下文所述隻是為瞭突顯僧人在寺外與民眾互動時發生的問題。有一點必須先厘清,在寺外活動的僧人是誰?
  眾所周知,唐代敦煌的僧人有部分住在寺院之外,例如繼續與傢人同居,謂之散眾;中土也有僧人以盡孝為名,返傢侍奉老母。宋代的情形如何?學人時常引用禪宗早期“若欲修行,在傢亦得,不由在寺”的主張來強調其人世精神,但北宋末年的《禪苑清規》嚴禁無故外齣或久留不返,例如童行“非常住差使,不得齣門”,僧眾“請假遊山,隻可半月。或過限者,須呈〔尚書省〕祠部”。《慶元條法事類》亦說“諸僧、道……無故不於寺、觀止宿,經三十日,並還俗。……地方官司覺察申舉”。可以相信,宋代僧人住在寺外隻是特例,情況特殊,不能過於推論。正因為大部分僧人都住在寺裏,生活費用構成寺院莫大的負擔。
  ……

前言/序言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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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備查而已備用備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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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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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杯酒釋兵權」新說質疑〉,《大陸雜誌》80.6 (199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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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意思的研究切入,定價太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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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談宋代司法史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主要從案例齣發,探討宗教和身份對於司法的作用。上篇著重談作為宗教人士的和尚犯罪的處理意見,下篇就中國古代特有的“妾”的身份為例討論宋代身份與司法的關係。除瞭作者想錶達的司法史意義外,我更加關注這些案例所體現的社會關係以及可能在空間關係上的進一步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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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宋代同居製度下的所謂「共財」〉,《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5.2 (1994):25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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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颱學長與大陸學長的研究有很大不同,看看他們的研究方法、思路,對我們的研究也會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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