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法伦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本书利用龙泉司法档案,从习惯、契约和产权三个方面对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会的语境中得以实践以及地方社会的因应进行了探究。“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表明,所谓的习惯实际上是未被纳入礼法制度而被标记为地方性的“俗”,它并不是法律的后备资源。是近代习惯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礼法对立面的习惯转变为新法律的法源,礼和俗也被重新定义与分类。通过对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的讨论,揭示了中国传统的契约镶嵌在具体而生动的社会关系之中,本质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一旦离开了这个环境,便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在传统诉讼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约才是地方官处理相关纠纷的主要依据。这就决定了西方的“权利”概念在传统中国难以产生。民国时期官方的地籍资料和产权凭证制度的建立不仅重塑了地方产权秩序,也为乡村内部权利斗争提供了新的武器
##补标
##十年磨剑。
##杜正贞老师名作,有浓郁法史意味的社会史和民间文献研究,读完启发甚多。作者运用龙泉司法档案,尤其着眼其中司法表达与实践的关系,巧妙地呈现出礼、法、俗(习惯)三者是如何在近代西化的国家法律与传统的宗族法规制衡下的嬗变。主要讨论了亲属继承制度(“异姓承嗣”的演变,将1930年新民法的修订视为一个分水岭);家庭与女性(性别史取向,是对小家庭与大宗族、公私之别的关怀);契约与产权(从田契与林契两方面,对契约所代表的“权利”的重新思考)。论述极为精彩。
##对我来说这是一本很重要的书,很有价值,特别是下编: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对毕业论文帮助不小。作者以龙泉司法档案为史料基础,讨论在现代国家法律建构的背景下,特定地区基层政府、乡村、家族和个体的行动和观念。这种研究方法很符合我目前的兴趣点,未来想将其运用在讨论北京地方史或城市史的问题上。美中不足之处就是这本书比较忽视对地图的运用,全书除引用的史料之外找不到一张地图,如果对该地区不熟悉的读者,不太好建立起完整的空间认知。“档案有毒,要用田野来解;文献有毒,要用生活来解。”
##社会史倾向的法史研究专著。
##单一类型的史料,会局限我们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但仅仅是史料的扩充也并不必然能推进研究的深入。从法律典章中获得的结论,很容易被判牍材料所推翻;判牍中呈现出来的观念又与契约、族谱等反映的情况相出入。不同类型的史料有它自身的语境和成长脉络,所呈现的是问题的不同侧面。尽管中国传统的土地典、卖、租佃、抵押、继承、赠予等行为都经过契约的签订,甚至以契约作为各项权利的凭证,但是这些契约行为绝不是所有人得以完全自主决定的,因此也就不具有西方“所有权”的意义。
##1)非常有份量的一部著作,不禁想起很多年前第一次讀黃宗智、滋賀秀三、寺田浩明的時光;2)頁154,「法律上宗祧繼承的廢除,並不妨礙人們繼續用宗族的名義來控制財產;祭田輪值制度消失本身,也不意味著宗族的崩潰。」;3)頁442,「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中,一旦遠離了這個社會關係(不論是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對契約的理解就存在危險,這不論對於當時人還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4)對於「口供」的問題,頁21和255都提到了唐澤靖彥,當年一直對這個「劍走偏鋒」的研究很感興趣,但好像他博士論文並沒有出版?而且好像大哥後來研究日本城堡和軍事史去了?5)頁380,「在民國四十餘年中,對於山產所有權確認……」,其實「民國」一共才38年,作者這裡開小差,忘了減去1911了XD。。。
##本书利用龙泉司法档案,从习惯、契约和产权三个方面对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会的语境中得以实践以及地方社会的因应进行了探究。“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表明,所谓的习惯实际上是未被纳入礼法制度而被标记为地方性的“俗”,它并不是法律的后备资源。是近代习惯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礼法对立面的习惯转变为新法律的法源,礼和俗也被重新定义与分类。通过对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的讨论,揭示了中国传统的契约镶嵌在具体而生动的社会关系之中,本质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一旦离开了这个环境,便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在传统诉讼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约才是地方官处理相关纠纷的主要依据。这就决定了西方的“权利”概念在传统中国难以产生。民国时期官方的地籍资料和产权凭证制度的建立不仅重塑了地方产权秩序,也为乡村内部权利斗争提供了新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