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公诉办案证据适用指南丛书:性侵害犯罪公诉办案证据适用指南》分三大部分,分别为:性侵害案件证据审查概述、性侵害犯罪公诉证据标准与审查认定、公诉及其他诉讼环节相关问题的处理。多方位分析论证性侵害犯罪证据的特点及审查及相关问题。
目录
第一部分 性侵害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概述
第一章 性侵害犯罪概述
第一节 性侵害犯罪概况
一、性侵害犯罪的界定
二、性侵害犯罪案件办理的新挑战
第二节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现状、特点与成因
一、2011年至2013年性侵害犯罪上会案件概况
二、性侵害犯罪上会案件主要特点及成因
第二章 性侵害犯罪公诉证据审查中的疑难点
第一节 性侵害犯罪公诉过程中存在的证据问题
一、言词证据系孤证或存在矛盾
一、客观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补证
三、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导致无法定案
第二节 性侵害犯罪公诉难的主要原因
一、对当事人取证不完整、不细致
一、疏忽对当事人的身体检查
三、疏忽对易灭失证据的及时调取
四、取证程序不规范导致证据可采性降低
第二部分 性侵害犯罪公诉证据标准与审查认定
第三章 性侵害犯罪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
第一节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概述
第二节 各类性侵害犯罪案件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一、强奸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猥亵儿童罪
第四章 性侵害犯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情节认定
第一节 性侵害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各具体相关情节认定
一、强奸故意的认定--林某强奸案
二、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朱某强奸案
三、强迫他人奸淫或猥亵应当如何认定--谭某、罗某等强奸案
四、强奸罪中轮奸情节如何认定--张某、王某等强奸案
五、“性行为能力”与“性防卫能力”比较--王某强奸案
六、哄骗性防卫能力减弱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认定--温某强奸案
七、如何认定长期通奸后的强奸行为--郭某强奸案
八、强奸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妇女如何认定--黄某某强奸案
九、婚内暴力奸淫案件的定性--王某强奸案、白某强奸案
十、如何认定强奸的共犯及未完成形态--甲某等人强奸案
十一、为强奸提供帮助并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如何评价--刘某等强奸案
十二、借“业务行为”帮助强奸的认定--李某某强奸案
十三、伙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轮奸应如何定性--李某强奸案
十四、如何理解“意志以外的原因”--郑某强奸案
十五、强奸中止与未遂--张某强奸案
十六、如何认定强奸中止的自动性--陈某等强奸案
十七、共同强奸一人既遂其他未遂如何认定--郭某等强奸案
十八、强迫卖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甲某强奸案
十九、强奸与他罪同时造成一加重结果应如何量刑--刘某强奸案
二十、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的区分与认定--李某强奸案
第二节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特殊证明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
四、二人以上轮奸
……
第三部分 公诉及其他诉讼环节相关问题的处理
精彩书摘
《公诉办案证据适用指南丛书:性侵害犯罪公诉办案证据适用指南》:
第二节性侵害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实例在审查案件的实践中,办案人员除了对单一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还需要将全部证据材料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方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做出司法决定。一般而言,对于证据证明力以及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占据重要地位,这与理性、经验、认知水平甚至良知等存在密切联系,因此是主观性很强的活动。国外的证据法一般不对此作出规定,而交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但证明力审查的主观性并不意味着办案人员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以及事实认定就没有规律性可言。事实上,我国的刑事证据法规定了大量涉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规则,就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将办案人员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予以客观化,并适当限制和规范司法的裁量,防止恣意擅断。,因此,有可能在把握法律规定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某一类案件的特点,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和证据定罪的模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归纳。
在办案实践中,全部证据来源、形式合法,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认罪,被害人陈述完整、有关被害人伤情、鉴定以及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充分,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链条的性侵害案件并非少数,但这显然不是关注的焦点和探讨的重点。有相当一部分性侵害案件中证据组合并不完整,案件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否达到性侵害案件的定罪证明标准显得不是很明确。这一部分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才是实践中性侵害案件办理的难点问题,因此,也应当成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为突出程序性审查的重要性,笔者首先简单论述证据合法性审查方面的实例(此处不求全面,只为说明实践中的问题)。其次,则根据一些具体个案来阐述公诉人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分析。最后,作为探讨证明标准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还将对司法实践中性侵害案件“存疑”的问题结合案件实例进行一定程度的总结和探讨。一、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若干实例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区分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不同处理方式,对于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程序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在性侵害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瑕疵证据补正方面的问题,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口供系刑讯逼供后如何加以应对的问题。
1.言词证据
实践中言词证据可能涉及非法证据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实践中被告人常在庭审阶段提出受到刑讯逼供。如赵某强奸一案,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作,辩护人也提出其在入所检查显示其身体有伤。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刑侦支队于赵某被抓获当日的工作说明,证实其双手腕皮肤破损、胸腹部皮肤擦伤、左上臂划伤分别系抓捕时戴手铐以及摁倒在地所致,赵某也已签字确认。另外,公诉人查找赵某所在看守所筒号的主管医师核实,证实其并没有因身体外伤求医的经历。公诉人遂认为被告人并未提供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实践中,公诉人应当合理区分“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与必要的侦查手段、侦查谋略之间的界限。这一问题可以从策略性讯问手段、侦查人员宣传国家政策、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教育的行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告人对法律的误解是否系主观臆断等角度来加以判断。当然,如被告人确实提供了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则公诉人要积极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对于非法证据要争取早发现早准备早排除,真正把好审查起诉这个关口。
另外,侦查机关在收集、固定言词证据方面出现瑕疵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未签字、捺手印,或者缺少被害人签名,或者缺少侦查人员签名。这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典型瑕疵证据,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2.物证、书证
实践中物证、书证取证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对于物证、书证的复制件,普遍没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说明,也不说明取证来源。目前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只要是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基本上都没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说明。同样的问题还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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