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陈九霖成为我的博士研究生时起,我就观察到,他是一个好学上进且谦卑有礼的学生。读博期间,尽管工作极为忙碌,但对学业却毫无懈怠,多次乘坐六个小时飞机,专程从新加坡赶回北京上课。后因中国航油事件,他在清华大学的学业被迫中止。回国后,国家有关部门重新安排了他的工作,这也是对他工作能力的肯定和对他的信任。根据陈九霖本人的申请,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经过认真的研究,随即恢复其学籍,由我继续指导,并同意其在论文完成后参与答辩。这一方面是学校爱惜其才,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人品的正面肯定。
评分 评分上述问题,可以由接触过石油衍生品交易的企业人去反思;也可以由具备相关知识的学术人士去研究。而本书作者陈九霖,则兼备上述双重背景,且在两个领域都有一定成就和研究。他所进行的思考和探讨,必当更为深刻与全面,值得关注与重视。
评分 评分 评分2004年,中国航油因交易员操作石油衍生品出现巨额亏损,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的陈九霖,于2006年3月21日被新加坡法院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徒刑外加35万新加坡币罚款。外界对此判决颇有微词,我亦对此心存质疑。陈九霖作为公司高管当然负有重要责任,但据我所知,他并未涉及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和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这也只是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陈九霖没有任何个人犯罪动机,不能构成犯罪。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我深感震惊与困惑。作为一个中国的民法学者,我还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水平去评论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决,但法的基本要义与价值是贯通的,这不能不使我产生质疑。比如,因母公司出售自己的股票,作为中国航油的总裁对股票承销商德意志银行唯一的一次口头陈述,能不能作为认定其构成欺骗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考虑了中国航油集团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为而非中国航油总裁的个人行为?同样,披露亏损信息需要得到董事会的全体同意,岂能因公司没有适时披露而让总裁个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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