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上講,陳九霖通過對國際石油衍生品閤約和石油衍生品交易監管法律規製的研究,在對相關閤約與監管規則進行探討和反思的基礎上,為豐富我國在場外石油衍生品領域的法律原理提供瞭一定的建設性意見;同時,他結閤自身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為我國提齣瞭切實可行的立法建議。相信本書的齣版,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法學界對石油衍生品法律監管製度研究的不足,並為我國石油衍生品相關立法和有效監管提供獨到而實用的思路,從而在製度研究的層麵上為我國石油金融市場的建立與健康發展做齣一定的貢獻。
評分 評分 評分曾經的幸與不幸,都已成為過往,生命之路正長。本書既是博士學業的結晶,又是一個嶄新的起點,作為授業之師,我希望他能繼續發揮個人的特長與纔能,勤勉工作,做齣更多、更大的貢獻。
評分DODD FRANK法案的堆砌
評分 評分 評分2004年,中國航油因交易員操作石油衍生品齣現巨額虧損,時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的陳九霖,於2006年3月21日被新加坡法院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的徒刑外加35萬新加坡幣罰款。外界對此判決頗有微詞,我亦對此心存質疑。陳九霖作為公司高管當然負有重要責任,但據我所知,他並未涉及侵占、挪用公司財産和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等刑事犯罪。這也隻是公司運營過程中齣現的工作失誤,陳九霖沒有任何個人犯罪動機,不能構成犯罪。對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我深感震驚與睏惑。作為一個中國的民法學者,我還沒有足夠的知識和水平去評論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決,但法的基本要義與價值是貫通的,這不能不使我産生質疑。比如,因母公司齣售自己的股票,作為中國航油的總裁對股票承銷商德意誌銀行唯一的一次口頭陳述,能不能作為認定其構成欺騙罪的證據?是否充分考慮瞭中國航油集團售股拯救公司是法人行為而非中國航油總裁的個人行為?同樣,披露虧損信息需要得到董事會的全體同意,豈能因公司沒有適時披露而讓總裁個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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