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版 附配套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彆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等。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彆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彆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彆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閤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三)
精彩書摘
第二條 【調整對象】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享有法人財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公司登記】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閤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彆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閤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五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閤國傢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齣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齣之日起30日內嚮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嚮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錶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錶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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