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專傢案例與實務指導叢書:商標糾紛案例與實務》將商標糾紛進行分類,將法律條文解讀融入大量真實案例中,通過典型案例分析,為讀者解答相關的商標法律知識,係統、全麵地解讀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配套法規、司法解釋中的相關內容,書中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範性、指導性的特點,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藉鑒價值。
《法律專傢案例與實務指導叢書:商標糾紛案例與實務》適閤作為各院校法律相關專業的案例教材,也適閤作為廣大民眾谘詢日常法律糾紛事務的實用指導書,還適閤作為各企事業單位、法律培訓機構、法官和律師等法律從業者,以及其他法律愛好者進行法律實踐和研究的專業參考書。
目錄
第一篇商標確權篇第一章商標駁迴一、山東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糾紛案二、(意大利)費列羅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行政糾紛案三、柳某某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行政糾紛案第二章商標撤銷吳某某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中山市華藝燈飾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撤銷行政糾紛案第三章商標異議一、廣東新明珠陶瓷集團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蘇某某商標異議行政糾紛案二、山西省新絳縣絳州澄泥硯研製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山西省新絳縣絳藝苑硯社商標異議行政糾紛案第四章商標爭議一、索尼愛立信移動通信産品(中國)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劉某某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二、日本特殊陶業株式會社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智擇(香港)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第二篇商標閤同篇第五章商標使用許可閤同高某某與棗莊市金馬自行車車業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捷安達車業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閤同糾紛案第六章商標轉讓閤同一、湖南三韆裏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長沙恩特實業有限公司、第三人劉某某商標轉讓閤同糾紛案二、深圳市安德利投資有限公司因與黃某商標轉讓閤同糾紛案三、汶上縣金利達糖酒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五州食品有限公司商標轉讓閤同糾紛案四、吉林雪蘭山葡萄酒業有限公司與宋某某商標申請權轉讓閤同糾紛案
第三篇商標侵權篇第七章商標侵權案例一、路易威登馬利蒂與三亞寶宏實業有限公司寶宏大酒店、三亞寶宏實業有限公司、潘某某商標侵權糾紛案二、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與吳某、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三、華潤雪花啤酒(江蘇)有限公司與江蘇三泰啤酒有限公司商標權侵權糾紛案四、福建泉州恒泉化妝品有限公司與相關個人及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五、米其林集團總公司與談某某、歐某某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六、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廣東遠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計算機網絡域名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附錄2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附錄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附錄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附錄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附錄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附錄7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附錄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附錄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附錄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一審概況 原告新明珠公司訴稱:①原告對被異議商標的標識圖案享有在先著作權,第三人以復製模仿方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瞭原告的在先著作權,第12381號裁定認定被異議商標未損害原告在先著作權屬認定事實錯誤;②原告擁有“薩米特”文字的在先字號權,被異議商標侵犯瞭原告的在先字號權,第12381號裁定認定被異議商標未損害原告在先字號權屬認定事實錯誤;③被異議商標屬於以復製模仿方式將原告的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情形,第12381號裁定認定被異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屬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異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1.被異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製、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緻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本案中,原告認可在評審階段提交的使用證據中僅有證據3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但僅憑此證據不足以證明新明珠公司的“薩米特SUM—MIT及圖”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構成馳名商標,故被異議商標並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2.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1)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瞭原告的在先商號權。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由中文“薩米特”、英文“SUMMIT”以及含有字母s的圖形組成,並未包含原告的企業字號。原告認為被異議商標損害瞭引證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佛山市薩米特陶瓷有限公司的在先商號權,但其在評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企業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異議商標並未損害原告的在先商號權。 (2)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瞭原告的在先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新明珠公司嚮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瞭引證商標注冊證、委托設計證明、蓋有公司公章的設計手稿,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上述證據已經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新明珠公司已獲得引證商標標識的著作權,並通過商標注冊的形式予以公布,社會公眾已可接觸到引證商標標識。現被異議商標標識與引證商標完全一緻,侵犯瞭新明珠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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