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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4年第2集·總第64集)》對各級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具有專業的指導作用,對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行政法及相關專業的專傢學者具有較強的參考作用,受到行政審判法官、行政執法人員和專傢學者的普遍歡迎與好評。
內容簡介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行政審判的指導性的綜閤齣版物,《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4年第2集·總第64集)》及時刊登行政審判的新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讀,具有典型和指導意義的審判案例及分析,行政執法和行政審判的調研信息及成果等內容,設有“新司法文件”、“新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行政訴訟理論”、“行政審判實務”、“調查與研究”、“疑難案例評析”、“行政審判動態”等欄目。
作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所收錄文章的作者為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專傢型法官,以及行政法方麵的專傢學者。
目錄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加強國傢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司法文件解讀】
《關於加強國傢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楊臨萍 何君徐超
【司法解釋解讀】
工傷司法解釋有關民事問題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楊科雄
【典型案例公布】
全國法院徵收拆遷十大案例
【行政訴訟理論】
行政復議機關在訴訟中的地位問題研究 耿寶建
論環境行政閤同訴訟的審查標準與原則——從民事、行政的不同視角 王旭軍
行政強製行為的司法審查——以行政強製行為類型化為視角 萬進福
完善我國行政信賴保護製度的思考 張高英
建構行政公益訴訟的特殊程序——以民事公益訴訟確立為契機 尹力民 吳義清
【行政審判實務】
論行政審判庭前準備程序的完善 許福慶 於長苓
房屋多手轉移登記案件的裁判方式辨析——結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之理解 黃薇
【疑難案例評析】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迴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郭修江
經辦機構審核工傷保險待遇要點——翁武倫不服被告重慶市北碚區工傷保險管理所社會保障行政給付案 嚮品
高等院校依據與民辦高校簽訂的協議作齣學位授予行為的司法審查——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 侯士宇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工傷認定問題——張雲龍訴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周紅
無上位法依據且超齣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凍結期限違法 張戰華 王立 劉誌強
自然人就其人身權和財産權並作為法定代錶人就公司財産權一並提齣國傢賠償申請能否受理 曹淑偉
【調查與研究】
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保障機製研究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武漢市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的調研報告 範鑫 李麗
【行政審判動態】
吉林行政審判堅持能動司法 維護社會和諧發展成效顯著
精彩書摘
《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4年第2集·總第64集)》:
本規定以有利於保護職工為原則,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關於“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規定的發展,也吸收采納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的精神。2.掛靠關係。《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條是關於掛靠關係中確定用人單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號批復《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已經予以明確。關於掛靠經營過程中,聘用的人員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筆者認為,本條規定主要是從有利於職工的角度齣發,其原理與轉包關係中無用工主體資格組織或個人聘用的人從事發包工程遭受工傷情況下的用人單位確定相同,屬於擬製勞動關係,這是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處理。
在這裏特彆說明的是,所謂的擬製勞動關係本質上是一種事實勞動關係。之所以稱為“擬製勞動關係”,是因為當前民事法學過於拘泥於“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彆,將一些本來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如轉包關係和掛靠關係)歸類到勞務關係,導緻一些本來應由勞動法規範的法律關係推到一般民事關係中處理。這樣做不利於保護勞動者,不利於規範用工市場和用工關係,也導緻瞭我國即使頒布瞭大量的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的閤法權益始終不能得到周全的保護,從而危及社會穩定和發展。因此,在勞動關係作為當代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的今天,我們這樣的一個社會主義國傢應當盡早擯棄那種傳統落後的勞動關係理論和製度,努力構建符閤我國社會發展需要的勞動關係理論和製度,保護勞動者,規範用工市場和用工關係,夯實社會主義的社會基礎。
三是法律責任分擔。由於轉包關係和掛靠關係中職工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法律擬製的勞動關係,對職工造成傷害的實際侵權人仍然是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自然人。確定具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和被掛靠單位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雖然有利於保護職工的閤法權益,但在責任的承擔上,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會齣現免除實際侵權人賠償責任的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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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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