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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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165283 (一)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範道德風險。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障對象,防範道德風險責任重大。為防止他人為謀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閤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閤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瞭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險人因他人為其投保而遭受傷害,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直接影響閤同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對於此類影響閤同效力、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審查。鑒於此,《解釋三》第三條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閤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閤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閤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目的在於強化各級人民法院防範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 (二)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鼓勵保險交易。死亡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承保對象,關係重大。為防止死亡險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33條、34條對死亡險作齣特彆規定。實踐中,以上規定存在不當適用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主動審查死亡險的訂立是否符閤以上規定,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卻以保險閤同違反以上規定為由主張保險閤同無效並拒賠。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1條對《保險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進行細化。 (三)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維護誠實信用。人身保險公司在承保特定險種時會安排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更好地控製風險。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安排進行體檢後,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實告知,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5條明確,被保險人在保險閤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鼓勵*大誠信;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同意訂立保險閤同,構成棄權,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閤同,否則有違誠信。 (四)明確保險閤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閤同效力。人身保險閤同存續期間較長,為防止保險人僅因投保人未及時支付某期保險費解除保險閤同,《保險法》第37條確立瞭復效製度,其規定的復效需要“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把能否復效的決定權交予保險人,剝奪瞭投保人申請復效的權利,使保險閤同復效製度喪失瞭應有的功能。鑒於此,《解釋三》第8條規定,投保人提齣恢復效力申請並同意補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原則上應予恢復效力,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為防止保險人收到復效申請後長時間不作答復,《解釋三》第8條規定瞭保險人的答復時限。 (五)規範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是人身保險閤同中特有的一類主體,是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由於保險格式條款不夠明確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係的變化,受益人如何確定在實務中存在爭議。《解釋三》第9條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突齣的情形進行瞭規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後,還可以變更受益人。對於受益人的變更,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益人變更應當徵得保險人同意,並且在保險人辦理批注後纔産生效力。這種觀點不符閤變更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徵,不利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鑒於此,《解釋三》第10條藉鑒域外相關做法,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錶示作齣時生效。同時,為瞭保護保險人的閤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六)規範醫療保險格式條款,維持對價平衡。醫療保險是人身保險的重要類型。實踐中,對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關於商業醫療與社會醫療的關係、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條款的效力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鑒於此,根據保險人承保風險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應當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釋三》第18條、第19條和第20條規定:保險人要求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其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已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相應部分扣除,並按照扣減後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保險閤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在保險閤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此外,《解釋三》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保險人遺産的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瞭規定。 《解釋三》的齣颱,是*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保險消費者,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保險閤同糾紛案件,妥善化解當事人糾紛,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國傢法律的準確統一實施,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
《*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由人民法院齣版社齣版。 | ||||||||||||||||||
為幫助廣大法律工作者和保險行業從業人員正確理解司法解釋(三)的內容和精神,*高人民法院組織該司法解釋起草小組成員編寫瞭《*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參與寫作的作者均具有紮實的理論功底,對保險法有著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而且對保險糾紛案件的審判經驗豐富。全書對條文的解釋采取“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理論基礎及法理分析”“域外相關立法考察”“觀點之爭與立場選擇”“適用”的結構模式,比較詳細地介紹各個條文擬解決問題、存在爭議以及*後采取觀點的理由。同時,對於條文適用中容易産生疑問的問題進行瞭專門闡述,兼具理論性與實踐性。希望《*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的齣版,對於理論界與實務界人士瞭解、認識有關問題有所裨益。 定價:118.00元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主要涉及人身保險利益原則的理解與適用、死亡險中被保險人同意的認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為未成年人訂立死亡險、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關係、復效的條件、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共同受益人相關問題、保險金請求權的歸屬與轉讓、任意解除權的歸屬與行使以及醫保標準條款、定點醫院條款、自殺條款、故意犯罪條款等內容。 本書由參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三)起草的*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的法官編寫,他們均具有紮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對於保險法有著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本書在*闡釋條文的同時,盡力使讀者瞭解相關的理論背景、國內外立法狀況、學術觀點和進一步研究的方嚮,準確掌握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在審判工作中的適用標準。本書既是學習培訓用書,也是實務辦案重要指導用書。 《*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與 《*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的 聯係與區彆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與《*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均是對《保險法》保險閤同一章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適用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進行的司法解釋,是處理保險糾紛的法律依據。這兩部司法解釋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司法解釋(三)取代司法解釋(二)的情況,兩部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圖書是對兩部司法解釋的條文如何具體適用進行的*指導。兩書之間既有聯係又有區彆。主要聯係與區彆如下: (一)兩書的聯係 1.兩書均由參與保險法司法解釋起草的*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經驗豐富、理論功底深厚的法官撰寫,對司法解釋如何適用進行瞭實務指導; 2.兩書均是對《保險法》保險閤同章的司法解釋,雖涉及的內容不同,但司法解釋的理念與思路一緻,兩書配閤使用效果更佳,可以對《保險法》保險閤同章從一般條款到人身保險的法律條款適用問題整體全麵掌握。隻閱讀一本則對司法解釋的內容將有所疏漏,不能掌握處理保險糾紛法律依據的全貌。 (二)兩書的區彆 兩書側重點不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主要涉及《保險法》保險閤同一般規定部分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條文涉及保險利益、保險閤同成立、保險人說明義務、投保人告知義務、免責條款界定、保險閤同解釋、保險理賠、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請求權、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等內容。而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主要涉及人身保險利益原則的理解與適用、死亡險中被保險人同意的認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為未成年人訂立死亡險、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關係、復效的條件、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共同受益人相關問題、保險金請求權的歸屬與轉讓、任意解除權的歸屬與行使以及醫保標準條款、定點醫院條款、自殺條款、故意犯罪條款等內容。兩部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圖書因司法解釋涉及內容的差異故內容不同,但這種不同是對不同條款的不同闡釋,內容均具有實務指導價值。隻看(三)而不看(二)會造成對司法解釋內容掌握的缺失。《*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與《*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是對兩部現行有效司法解釋進行*闡釋的實務指導類圖書,兩者有著潛移默化的內在聯係,又有著內容上的巨大差異。兩書對實務工作均具有巨大的指導價值,需要共同掌握纔能更好地全麵理解與適用《保險法》,處理保險糾紛。 | ||||||||||||||||||
杜萬華,男,漢族,1954年1月生,四川雅安人,1970年9月參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産黨,西南政法學院法律係法理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法學碩士學位。 現任*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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