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法製辦、稅務總局、財政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等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法製辦、稅務總局、財政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精彩書摘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麵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嚮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八、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十、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嚮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傢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係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製定。”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轉藉、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僞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僞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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