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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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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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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店铺: 天平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1996
商品编码:10053297811
丛书名: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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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商品名称: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保险法书籍/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ISBN:  9787510911996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5年12月
 装帧:  平装
作者:  杜万华 著  
定价:  118.00

商品编号:165283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4条对死亡险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以上规定存在不当适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以上规定,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1条对《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进行细化。 (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5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为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确立了复效制度,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的功能。鉴于此,《解释三》第8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答复时限。 (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变更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鉴于此,《解释三》第10条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 (六)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类型。实践中,对医疗保险格式条款关于商业医疗与社会医疗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根据保险人承保风险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应当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释三》第18条、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保险人要求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相应部分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此外,《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三》的出台,是*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当事人纠纷,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为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和精神,*高人民法院组织该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编写了《*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参与写作的作者均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对保险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而且对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丰富。全书对条文的解释采取“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域外相关立法考察”“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适用”的结构模式,比较详细地介绍各个条文拟解决问题、存在争议以及*后采取观点的理由。同时,对于条文适用中容易产生疑问的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希望《*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的出版,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了解、认识有关问题有所裨益。 定价:118.00元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死亡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险、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关系、复效的条件、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共同受益人相关问题、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与转让、任意解除权的归属与行使以及医保标准条款、定点医院条款、自杀条款、故意犯罪条款等内容。 本书由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的*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法官编写,他们均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保险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本书在*阐释条文的同时,尽力使读者了解相关的理论背景、国内外立法状况、学术观点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准确掌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在审判工作中的适用标准。本书既是学习培训用书,也是实务办案重要指导用书。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与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的 联系与区别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是对《保险法》保险合同一章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的司法解释,是处理保险纠纷的法律依据。这两部司法解释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司法解释(三)取代司法解释(二)的情况,两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图书是对两部司法解释的条文如何具体适用进行的*指导。两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联系与区别如下: (一)两书的联系 1.两书均由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的*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官撰写,对司法解释如何适用进行了实务指导; 2.两书均是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的司法解释,虽涉及的内容不同,但司法解释的理念与思路一致,两书配合使用效果更佳,可以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从一般条款到人身保险的法律条款适用问题整体全面掌握。只阅读一本则对司法解释的内容将有所疏漏,不能掌握处理保险纠纷法律依据的全貌。 (二)两书的区别 两书侧重点不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主要涉及《保险法》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条文涉及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界定、保险合同解释、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内容。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死亡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险、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关系、复效的条件、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及共同受益人相关问题、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与转让、任意解除权的归属与行使以及医保标准条款、定点医院条款、自杀条款、故意犯罪条款等内容。两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图书因司法解释涉及内容的差异故内容不同,但这种不同是对不同条款的不同阐释,内容均具有实务指导价值。只看(三)而不看(二)会造成对司法解释内容掌握的缺失。《*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与《*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是对两部现行有效司法解释进行*阐释的实务指导类图书,两者有着潜移默化的内在联系,又有着内容上的巨大差异。两书对实务工作均具有巨大的指导价值,需要共同掌握才能更好地全面理解与适用《保险法》,处理保险纠纷。

杜万华,男,汉族,1954年1月生,四川雅安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理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现任*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部分条文全本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5日)
第二部分新闻问答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条文释义
*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
(二)人身险中的保险利益
(三)死亡险的被保险人同意要件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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