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19
纵观全书,战国后期的秦朝面临的基本课题主要有:如何打破旧的生产方式而建立新的生产方式?如何走出人治礼治传统而走向法治文明?如何变革落后贫困的旧的生活方式,而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如何在信仰崩溃的社会风气沦落中,建立一种强大而深厚的民族精神?如何摆脱落后挨打列强歧视的局面,使国家强大崛起?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列强大争中,寻求到zui为睿智的外交战略?凡此等等,从总体上说,就是如何从旧的文明形态实现历史性跨越,从而迈进到新的更高的文明形态。面对这些基本课题,秦人zui后的选择是:凡事皆以律法为准绳。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深彻的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正是大秦帝国屹立于民族之林的内核所在,而其zui终的崩塌也在于对这一理念的违反:秦始皇对赵高审判案的违规操作以及秦二世这位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过分玩弄,终使得秦王走向灭亡
商鞅一手创立的法家制度是怎样的?耕战政策是怎么回事?陈胜高喊“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有道理吗?商鞅明明是客卿出身,到头来却反过来反对游说之士,这是为什么?商鞅因景监得见秦孝公、范雎因王稽得见秦昭王,仅是巧合还是有用人上的深意?秦人为什么只与商鞅为敌,而不与他一手创立的法家制度为敌?
秦昭王为何远在天边却能成功继承王位?吕不韦“奇货可居”的根据是什么?秦二世继承皇位为什么不得人心?陈胜、吴广反秦为什么还要打着扶苏的旗号?“失期,法皆斩”是怎么一回事?战时法的失期与平时法的失期有何不同?陈胜纵失期,法当斩吗?
秦代是如何处置不孝罪的?扶苏为什么接到伪诏书后着急去自杀?秦始皇为什么要让蒙毅去处理赵高的案件,这符合法理吗?秦二世从秦始皇身上都学到了什么?赵高对李斯的迫害是枉法还是合理?蒙恬、蒙毅兄弟包括大名鼎鼎的吕不韦,为什么选择自杀,用意何在?李斯死前曾说过“缓刑罚,薄赋敛”,是说说还是确有其实?秦始皇东巡只是单纯的武力炫耀吗?
韩信胯下之辱与游手好闲之间是什么关系?淮阴侯韩信荣归故里,为什么没有为难当年羞辱他的那些人,仅是豁达大度吗?刘太公为什么见一次骂一次刘邦?刘邦身为亭长,奉命押送劳工前去骊山服役,为什么要“解纵所送徒”?他与樊哙“隐于芒、砀山泽岩石之间”,到底是隐还是落草为寇?“沛中子弟或闻之,多欲附者”究竟是什么意思?吕氏因何被投进大牢?
秦人严禁有“市籍”的商人做官,吕不韦明明是商人,他如何完成身份漂白的?刘邦伤害老同乡夏侯婴,为什么要拼命抵赖?夏侯婴为什么要拼死替他开脱?韩信为什么宁饿肚子也不去经商?
秦人如何将政府公文下发到基层行政层级?政府的权力有多大,边界在哪?秦人为什么把各级官吏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依据是什么?当官胡来的机会多吗?如何处置胡来的官吏?官员出差,接待标准若何?
秦代的小家庭结构是怎样的?为什么要严厉打击婚外通奸?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如何,妻子有无财产权?秦律如何处理“家暴”?为什么秦人鼓励子女可以不认曾经遗弃过他们的父母?
秦人一天的消费标准若何?一“里”通常会有多少住户?在秦代,可以随便硬闯他人房舍、扒人房子吗?秦人如何落实养儿以防老?儿子有继承家产的资格,那女儿呢?如何执行遗嘱?
秦代的司法如何运作?连坐制是怎么一回事?秦代的刑徒是有期徒刑还是无刑期?能随便刑讯逼供吗?法庭的调查取证如何进行?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秦亡zui大的原因是什么……
对于这些疑惑的思考和探讨,于是有了本书。
刘义光,1972年生,自由撰稿人,笔名嵩阳云树。著有《历史的性格》《天下蓝图》《战国志》《秦朝:被曲解的历史》《立马长平:白起》等书。
第一章 秦律制造 001
1. 那个时代 / 002
2. 遭遇商鞅 / 009
3. 改革声浪 / 018
4. 乡邑洗礼 / 026
5. 正本清源 / 038
第二章 耕战之威 047
1. 斩首拜爵 / 048
2. 平步青云 / 060
3. 成就商鞅 / 066
第三章 疑案在线 071
1. 客卿岁月 / 072
2. 商鞅疑案 / 079
3. 杀戮之谜 / 090
4. 王位疑云 / 106
5. 魏冉功过 / 117
6. 纵横疑云 / 124
7. 自杀疑云 / 130
第四章 社会画卷 141
1. 作为士伍 / 142
2. 你的责任 / 152
3. 有情父子 / 167
4. 市井人家 / 182
5. 身为刑徒 / 195
6. 里与里人 / 207
7. 刑无等级 / 224
第五章 文书行政 233
1. 乡里乡亲 / 234
2. 官下两口 / 246
3. 为吏之道 / 256
4. 上传下达 / 269
5. 责任追踪 / 275
6. 商旅往来 / 284
7. 粮仓天下 / 290
第六章 审判者 299
1. 自告告发 / 300
2. 诬告反坐 / 309
3. 非常手段 / 317
4. 青天明月 / 325
5. 衙斋卧听 / 336
6. 谁的穷途 / 345
结 语 353
汧县人“讲”因被诬陷与人共谋盗牛,吃了官司,身陷牢狱,妻、子连坐,成为官奴隶,一个原本完好的家也就散了。“讲”自然不甘心,服刑期间,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向原审的上级审判机关提出重审请求。经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廷尉的复案,冤案得到纠正,还了“讲”一个清白,但“讲”的生活已然无法回到原来的轨道,官府只得另作安排。下面是一个叫“毛”的人诬陷“讲”盗牛一案的整个过程:
秦王政元年(前246)四月十一日,刑徒“黥城旦”“讲”向廷尉提出重审其本人案件的请求。他陈述说:“我原是乐人,没有与士伍毛合谋偷过他人的牛。但雍县县廷审理此案时,却认定我和毛合谋偷他人的牛,判我黥城旦。”
廷尉接到申诉后,即启动相关程序,调阅原审档案卷宗。卷宗对该案作如是陈述:
士伍“毛”到雍县市场卖牛,亭长“庆”盘问后怀疑牛是“毛”偷盗的,就把“毛”捆送雍县官府,时间是秦王政元年[102]二月十六日。令史“腾”接手了此案,并讯问了“毛”。“毛”供述:“牛确是我偷来的原主是士伍。是我一个人独立做的,没有与他人共。”但是“”说他的牛没有被盗。“毛”于是改口说:“约在十二月五日,和乐人讲谋划偷盗士伍‘和’的牛,并将牛牵到讲的家。讲的父亲‘处’也看到那牛。”“处”出庭作证说:“我负责看守汧邑南门,十二月某一天的下半夜,毛牵来一头黑母牛,然后又牵走了。其他事一概不知。”“和”说:“我的黑母牛原来在南门外放养,现在找不到了。”把“毛”偷的那头牛牵给“和”辨认,“和”证实确是他的牛。
由于“毛”的供述提到了与“讲”合谋盗牛,雍县因此拘捕了“讲”。“讲”抗辩说:“十一月我已在咸阳服徭役,不可能和毛一起偷牛。”“毛”再次对口供作了更改:“十月份,我已和讲商量好偷盗放养在南门外的黑母牛。十一月再次商定,在讲出门服役时,由我单独盗牛并出售,再分钱给讲。十二月腊日,我独自一人将牛偷到手,牵到雍县卖时被抓获。”
县廷就此进行对质,“毛”作了辩解,“讲”更改了口供,和“毛”的供述相符,承认盗牛。雍县据此审定:“讲”和“毛”合谋盗牛,审讯属实。二月十七日,县丞“昭”、令史“敢”、令史“铫”、令史“赐”判处“讲”“黥城旦”。“黥刑”就是在脸上作犯罪的标志,以侮辱之。“城旦”就是做苦役。就是说,“黥城旦”是个复合刑,不但要在脸上刺字,且还要长期从事沉重的苦役。注意,秦代的刑徒是没有刑期的。
以上是原卷宗的记录。
现在“讲”提出申诉的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我十一月份要服役,十月月末已集中在咸阳,不可能与毛见面。初审时,令史铫讯问有没有与毛共谋盗牛,我不承认。铫就用石头槌打我的脊背,疼痛数日。几天后,又提审,我明确告诉他确实没有偷牛。铫又把我槌倒在地,然后用水浇我的脊背。这时,毛就坐在我的旁边。铫对毛说:‘你交代一下和讲一起偷牛的情节。’毛说:‘我是在十月中见到讲,和他共谋偷牛的。’我申辩说:‘毛没有和我商量过。’铫却说:‘毛说的是真实情况。’我害怕再次遭到笞打,只得违心承认与毛共谋偷盗了牛。”
根据“讲”的供述,法庭当场检验了“讲”的脊背,发现有粗如指大的瘢疤十三处,小的瘢痕相互交织,由肩到腰,密不可数。于是提审“毛”,与“讲”当庭对质。
“毛”坚持说:“大约在十一月底的三天内,和讲去盗牛,逮住后又放了。”“讲”反驳说:“十月份的最后八天,我受走马‘都魁’雇佣去了咸阳,十一月一日起,即在咸阳服徭役。请问,我哪来的时间与你一起去偷牛?”见无法再自圆其说,“毛”只得坦白承认:“是我独自一人偷的牛。”接着供述了在雍县被捕后提受讯问的情形:
“我供述偷了的牛之后,令史腾接着问:‘和谁一起偷的?’我回答说是自己一人所为。腾说:‘你撒谎。’便动手笞打我的背部。过了几天腾调查发现并没有丢失牛,我只得如实供述是偷的和的牛。腾又追问:‘和谁一起偷的?’我说:‘独自一人。’腾认为一个人不可能逮住一头那么大的牛,就又笞打我的脊背、臀部、大腿等处,数不清打了多少下,只见血流了一地。我疼痛难忍,只得胡乱诬陷是和讲一起干的。讲从咸阳服役回到汧县后,本案的主审官已换成令史铫。他发现了本案的一些疑点,问我:‘你偷牛时,讲在咸阳,他哪来的作案时间?’又动手笞打我的脊背。就在这时,讲自己更改了口供,承认盗牛的事实,案件遂定了下来。”
“毛”最后陈述说:“实际未与讲共谋。”廷尉传讯牛的主人“和”,“讲”的父亲“处”。
“和”作证说:“毛所偷盗的牛,经过驯化,比较温顺,一个人也可以捕获。”“处”亦作证说:“讲当时确在咸阳服役。那天我看见毛的时候,他确是独自一人牵着一头牛走来,随即又牵走了。”走马都魁从军去了,未能讯问,其妻所说,与“讲”的供述相同。
廷尉诘问“毛”:“如果没有与讲共谋,令史铫提审你时,为何不告知真情?”“毛”说:“本想说实话,但担心跟之前的口供不一致,又要招笞打,所以没说。”进一步质问“毛”:“如果你没有与讲共谋的事实,为什么要那样说?”“毛”回答说:“我是忍受不了笞打,才
诬陷的。”
法庭当廷对“毛”作了体检,发现“毛”脊背上的伤痕相互交织,从肩膀以下到腰部,密不可数。臀部上的瘢痕如手指大的有四处,两股上的伤疤也大如手指。
传讯原审负责人。
令史“腾”解释说:“毛非常狡猾难对付,所以笞打了他。”
令史“铫”说:“不知道是毛诬陷讲,所以和县丞昭、令史敢、令史赐共同判决讲
盗牛罪。”
县丞“昭”、令史“敢”、令史“赐”的供词,和“铫”所说的相同。
廷尉根据以上事实审定:“讲”不曾和“毛”合谋盗牛;原审官吏笞掠“毛”,“毛”因为忍受不了疼痛才诬陷了“讲”;县丞“昭”、令史“铫”、令史“敢”、令史“赐”等人用刑失当;以上事实全部清楚。
秦王政二年(前245)十月六日,廷尉“兼”发函告知汧县啬夫(相当于县令长):“雍县刑徒讲不服原审判决,请求重审。经复审,讲确实没有偷牛。讲现拘押在你县,应立即[103]放成为隐官,恢复他的庶民身份,并安置到‘於’地(今河南淅川县)。已经被卖掉的讲的妻儿,县官为之赎身。被没收并已卖掉的其他物品,照价偿还。此案连坐受罚的,也应返还其罚款。本判决文书已抄送雍县。”
案件至此全部审理完毕。关于涉嫌失刑罪的县官及对诬告他人的“毛”的处置,当是另案处理,所以本案并未涉及。本案中,讲请求复案这一环节,在秦代司法体系中称为“乞鞫”,即“请求再确认成[104]刑罚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案件审理结束,当事人觉得冤枉要求翻案。这一权利的运用,通常是在初审定案后三个月内提出,方才有效;超过三个月即不予受理。本案从初审到“讲”申请“乞鞫”,间距五十四天不满三个月,符合规定,合法有效。此外,本案中尚涉及的其他一些司法问题,留待后来合适的章节再作探讨,此不赘。
廷尉接手上述案件后,有可能即是由廷尉或由廷尉的属官来审理,上文假定廷尉主审是为了阅读的方便。
“讲”的冤狱得到昭雪,人也自由了,但刻在脸上的烙印却如日月,昭示着他的“前科”与犯罪记录。无法逢人便解释,也做不到。考虑到这一层因素,于是官府将他异地安置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并在位置隐蔽的、不为人所注意的场所从事劳役,这就是“隐官”这一制度设置的人性关怀。隐官在《史记》中称为“隐宫”,赵高就出身于隐宫。其母很可能是被错判了“刑僇”——“僇”的意思是侮辱,遂安置在那里。赵高就从那里发迹,并非司马迁所说的“世世卑贱”,隐官子女的身份却是自由民。
睡虎地竹简《军爵律》也提到,工隶臣斩获敌首或有人斩首来赎免工隶臣的,工隶臣改作工匠,如因形体已有残缺[105]用作隐官工。《法律答问》又说:
什么罪可“处隐官”?群盗已被赦免为庶人,带领判处肉刑以上罪的戴着刑械的囚徒,将囚徒失去,以过去犯的罪论处,断去左足为城旦,后来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获,这样[106]“处隐官”。
“隐官工”可以看作是一种合理的制度性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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