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19
縱觀全書,戰國後期的秦朝麵臨的基本課題主要有:如何打破舊的生産方式而建立新的生産方式?如何走齣人治禮治傳統而走嚮法治文明?如何變革落後貧睏的舊的生活方式,而建立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如何在信仰崩潰的社會風氣淪落中,建立一種強大而深厚的民族精神?如何擺脫落後挨打列強歧視的局麵,使國傢強大崛起?如何在紛繁復雜的列強大爭中,尋求到zui為睿智的外交戰略?凡此等等,從總體上說,就是如何從舊的文明形態實現曆史性跨越,從而邁進到新的更高的文明形態。麵對這些基本課題,秦人zui後的選擇是:凡事皆以律法為準繩。欲知平直,則必準繩;欲知方圓,則必規矩。深徹的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正是大秦帝國屹立於民族之林的內核所在,而其zui終的崩塌也在於對這一理念的違反:秦始皇對趙高審判案的違規操作以及秦二世這位法律專傢對法律的過分玩弄,終使得秦王走嚮滅亡
商鞅一手創立的法傢製度是怎樣的?耕戰政策是怎麼迴事?陳勝高喊“王侯將相,寜有種乎”有道理嗎?商鞅明明是客卿齣身,到頭來卻反過來反對遊說之士,這是為什麼?商鞅因景監得見秦孝公、範雎因王稽得見秦昭王,僅是巧閤還是有用人上的深意?秦人為什麼隻與商鞅為敵,而不與他一手創立的法傢製度為敵?
秦昭王為何遠在天邊卻能成功繼承王位?呂不韋“奇貨可居”的根據是什麼?秦二世繼承皇位為什麼不得人心?陳勝、吳廣反秦為什麼還要打著扶蘇的旗號?“失期,法皆斬”是怎麼一迴事?戰時法的失期與平時法的失期有何不同?陳勝縱失期,法當斬嗎?
秦代是如何處置不孝罪的?扶蘇為什麼接到僞詔書後著急去自殺?秦始皇為什麼要讓濛毅去處理趙高的案件,這符閤法理嗎?秦二世從秦始皇身上都學到瞭什麼?趙高對李斯的迫害是枉法還是閤理?濛恬、濛毅兄弟包括大名鼎鼎的呂不韋,為什麼選擇自殺,用意何在?李斯死前曾說過“緩刑罰,薄賦斂”,是說說還是確有其實?秦始皇東巡隻是單純的武力炫耀嗎?
韓信胯下之辱與遊手好閑之間是什麼關係?淮陰侯韓信榮歸故裏,為什麼沒有為難當年羞辱他的那些人,僅是豁達大度嗎?劉太公為什麼見一次罵一次劉邦?劉邦身為亭長,奉命押送勞工前去驪山服役,為什麼要“解縱所送徒”?他與樊噲“隱於芒、碭山澤岩石之間”,到底是隱還是落草為寇?“沛中子弟或聞之,多欲附者”究竟是什麼意思?呂氏因何被投進大牢?
秦人嚴禁有“市籍”的商人做官,呂不韋明明是商人,他如何完成身份漂白的?劉邦傷害老同鄉夏侯嬰,為什麼要拼命抵賴?夏侯嬰為什麼要拼死替他開脫?韓信為什麼寜餓肚子也不去經商?
秦人如何將政府公文下發到基層行政層級?政府的權力有多大,邊界在哪?秦人為什麼把各級官吏列為重點監督對象,依據是什麼?當官鬍來的機會多嗎?如何處置鬍來的官吏?官員齣差,接待標準若何?
秦代的小傢庭結構是怎樣的?為什麼要嚴厲打擊婚外通奸?夫妻雙方在傢庭中的地位如何,妻子有無財産權?秦律如何處理“傢暴”?為什麼秦人鼓勵子女可以不認曾經遺棄過他們的父母?
秦人一天的消費標準若何?一“裏”通常會有多少住戶?在秦代,可以隨便硬闖他人房捨、扒人房子嗎?秦人如何落實養兒以防老?兒子有繼承傢産的資格,那女兒呢?如何執行遺囑?
秦代的司法如何運作?連坐製是怎麼一迴事?秦代的刑徒是有期徒刑還是無刑期?能隨便刑訊逼供嗎?法庭的調查取證如何進行?如何防止冤假錯案?
秦亡zui大的原因是什麼……
對於這些疑惑的思考和探討,於是有瞭本書。
劉義光,1972年生,自由撰稿人,筆名嵩陽雲樹。著有《曆史的性格》《天下藍圖》《戰國誌》《秦朝:被麯解的曆史》《立馬長平:白起》等書。
第一章 秦律製造 001
1. 那個時代 / 002
2. 遭遇商鞅 / 009
3. 改革聲浪 / 018
4. 鄉邑洗禮 / 026
5. 正本清源 / 038
第二章 耕戰之威 047
1. 斬首拜爵 / 048
2. 平步青雲 / 060
3. 成就商鞅 / 066
第三章 疑案在綫 071
1. 客卿歲月 / 072
2. 商鞅疑案 / 079
3. 殺戮之謎 / 090
4. 王位疑雲 / 106
5. 魏冉功過 / 117
6. 縱橫疑雲 / 124
7. 自殺疑雲 / 130
第四章 社會畫捲 141
1. 作為士伍 / 142
2. 你的責任 / 152
3. 有情父子 / 167
4. 市井人傢 / 182
5. 身為刑徒 / 195
6. 裏與裏人 / 207
7. 刑無等級 / 224
第五章 文書行政 233
1. 鄉裏鄉親 / 234
2. 官下兩口 / 246
3. 為吏之道 / 256
4. 上傳下達 / 269
5. 責任追蹤 / 275
6. 商旅往來 / 284
7. 糧倉天下 / 290
第六章 審判者 299
1. 自告告發 / 300
2. 誣告反坐 / 309
3. 非常手段 / 317
4. 青天明月 / 325
5. 衙齋臥聽 / 336
6. 誰的窮途 / 345
結 語 353
汧縣人“講”因被誣陷與人共謀盜牛,吃瞭官司,身陷牢獄,妻、子連坐,成為官奴隸,一個原本完好的傢也就散瞭。“講”自然不甘心,服刑期間,在法定的期限之內,嚮原審的上級審判機關提齣重審請求。經秦國的最高司法官廷尉的復案,冤案得到糾正,還瞭“講”一個清白,但“講”的生活已然無法迴到原來的軌道,官府隻得另作安排。下麵是一個叫“毛”的人誣陷“講”盜牛一案的整個過程:
秦王政元年(前246)四月十一日,刑徒“黥城旦”“講”嚮廷尉提齣重審其本人案件的請求。他陳述說:“我原是樂人,沒有與士伍毛閤謀偷過他人的牛。但雍縣縣廷審理此案時,卻認定我和毛閤謀偷他人的牛,判我黥城旦。”
廷尉接到申訴後,即啓動相關程序,調閱原審檔案捲宗。捲宗對該案作如是陳述:
士伍“毛”到雍縣市場賣牛,亭長“慶”盤問後懷疑牛是“毛”偷盜的,就把“毛”捆送雍縣官府,時間是秦王政元年[102]二月十六日。令史“騰”接手瞭此案,並訊問瞭“毛”。“毛”供述:“牛確是我偷來的原主是士伍。是我一個人獨立做的,沒有與他人共。”但是“”說他的牛沒有被盜。“毛”於是改口說:“約在十二月五日,和樂人講謀劃偷盜士伍‘和’的牛,並將牛牽到講的傢。講的父親‘處’也看到那牛。”“處”齣庭作證說:“我負責看守汧邑南門,十二月某一天的下半夜,毛牽來一頭黑母牛,然後又牽走瞭。其他事一概不知。”“和”說:“我的黑母牛原來在南門外放養,現在找不到瞭。”把“毛”偷的那頭牛牽給“和”辨認,“和”證實確是他的牛。
由於“毛”的供述提到瞭與“講”閤謀盜牛,雍縣因此拘捕瞭“講”。“講”抗辯說:“十一月我已在鹹陽服徭役,不可能和毛一起偷牛。”“毛”再次對口供作瞭更改:“十月份,我已和講商量好偷盜放養在南門外的黑母牛。十一月再次商定,在講齣門服役時,由我單獨盜牛並齣售,再分錢給講。十二月臘日,我獨自一人將牛偷到手,牽到雍縣賣時被抓獲。”
縣廷就此進行對質,“毛”作瞭辯解,“講”更改瞭口供,和“毛”的供述相符,承認盜牛。雍縣據此審定:“講”和“毛”閤謀盜牛,審訊屬實。二月十七日,縣丞“昭”、令史“敢”、令史“銚”、令史“賜”判處“講”“黥城旦”。“黥刑”就是在臉上作犯罪的標誌,以侮辱之。“城旦”就是做苦役。就是說,“黥城旦”是個復閤刑,不但要在臉上刺字,且還要長期從事沉重的苦役。注意,秦代的刑徒是沒有刑期的。
以上是原捲宗的記錄。
現在“講”提齣申訴的理由是遭到刑訊逼供:“我十一月份要服役,十月月末已集中在鹹陽,不可能與毛見麵。初審時,令史銚訊問有沒有與毛共謀盜牛,我不承認。銚就用石頭槌打我的脊背,疼痛數日。幾天後,又提審,我明確告訴他確實沒有偷牛。銚又把我槌倒在地,然後用水澆我的脊背。這時,毛就坐在我的旁邊。銚對毛說:‘你交代一下和講一起偷牛的情節。’毛說:‘我是在十月中見到講,和他共謀偷牛的。’我申辯說:‘毛沒有和我商量過。’銚卻說:‘毛說的是真實情況。’我害怕再次遭到笞打,隻得違心承認與毛共謀偷盜瞭牛。”
根據“講”的供述,法庭當場檢驗瞭“講”的脊背,發現有粗如指大的瘢疤十三處,小的瘢痕相互交織,由肩到腰,密不可數。於是提審“毛”,與“講”當庭對質。
“毛”堅持說:“大約在十一月底的三天內,和講去盜牛,逮住後又放瞭。”“講”反駁說:“十月份的最後八天,我受走馬‘都魁’雇傭去瞭鹹陽,十一月一日起,即在鹹陽服徭役。請問,我哪來的時間與你一起去偷牛?”見無法再自圓其說,“毛”隻得坦白承認:“是我獨自一人偷的牛。”接著供述瞭在雍縣被捕後提受訊問的情形:
“我供述偷瞭的牛之後,令史騰接著問:‘和誰一起偷的?’我迴答說是自己一人所為。騰說:‘你撒謊。’便動手笞打我的背部。過瞭幾天騰調查發現並沒有丟失牛,我隻得如實供述是偷的和的牛。騰又追問:‘和誰一起偷的?’我說:‘獨自一人。’騰認為一個人不可能逮住一頭那麼大的牛,就又笞打我的脊背、臀部、大腿等處,數不清打瞭多少下,隻見血流瞭一地。我疼痛難忍,隻得鬍亂誣陷是和講一起乾的。講從鹹陽服役迴到汧縣後,本案的主審官已換成令史銚。他發現瞭本案的一些疑點,問我:‘你偷牛時,講在鹹陽,他哪來的作案時間?’又動手笞打我的脊背。就在這時,講自己更改瞭口供,承認盜牛的事實,案件遂定瞭下來。”
“毛”最後陳述說:“實際未與講共謀。”廷尉傳訊牛的主人“和”,“講”的父親“處”。
“和”作證說:“毛所偷盜的牛,經過馴化,比較溫順,一個人也可以捕獲。”“處”亦作證說:“講當時確在鹹陽服役。那天我看見毛的時候,他確是獨自一人牽著一頭牛走來,隨即又牽走瞭。”走馬都魁從軍去瞭,未能訊問,其妻所說,與“講”的供述相同。
廷尉詰問“毛”:“如果沒有與講共謀,令史銚提審你時,為何不告知真情?”“毛”說:“本想說實話,但擔心跟之前的口供不一緻,又要招笞打,所以沒說。”進一步質問“毛”:“如果你沒有與講共謀的事實,為什麼要那樣說?”“毛”迴答說:“我是忍受不瞭笞打,纔
誣陷的。”
法庭當廷對“毛”作瞭體檢,發現“毛”脊背上的傷痕相互交織,從肩膀以下到腰部,密不可數。臀部上的瘢痕如手指大的有四處,兩股上的傷疤也大如手指。
傳訊原審負責人。
令史“騰”解釋說:“毛非常狡猾難對付,所以笞打瞭他。”
令史“銚”說:“不知道是毛誣陷講,所以和縣丞昭、令史敢、令史賜共同判決講
盜牛罪。”
縣丞“昭”、令史“敢”、令史“賜”的供詞,和“銚”所說的相同。
廷尉根據以上事實審定:“講”不曾和“毛”閤謀盜牛;原審官吏笞掠“毛”,“毛”因為忍受不瞭疼痛纔誣陷瞭“講”;縣丞“昭”、令史“銚”、令史“敢”、令史“賜”等人用刑失當;以上事實全部清楚。
秦王政二年(前245)十月六日,廷尉“兼”發函告知汧縣嗇夫(相當於縣令長):“雍縣刑徒講不服原審判決,請求重審。經復審,講確實沒有偷牛。講現拘押在你縣,應立即[103]放成為隱官,恢復他的庶民身份,並安置到‘於’地(今河南淅川縣)。已經被賣掉的講的妻兒,縣官為之贖身。被沒收並已賣掉的其他物品,照價償還。此案連坐受罰的,也應返還其罰款。本判決文書已抄送雍縣。”
案件至此全部審理完畢。關於涉嫌失刑罪的縣官及對誣告他人的“毛”的處置,當是另案處理,所以本案並未涉及。本案中,講請求復案這一環節,在秦代司法體係中稱為“乞鞫”,即“請求再確認成[104]刑罰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案件審理結束,當事人覺得冤枉要求翻案。這一權利的運用,通常是在初審定案後三個月內提齣,方纔有效;超過三個月即不予受理。本案從初審到“講”申請“乞鞫”,間距五十四天不滿三個月,符閤規定,閤法有效。此外,本案中尚涉及的其他一些司法問題,留待後來閤適的章節再作探討,此不贅。
廷尉接手上述案件後,有可能即是由廷尉或由廷尉的屬官來審理,上文假定廷尉主審是為瞭閱讀的方便。
“講”的冤獄得到昭雪,人也自由瞭,但刻在臉上的烙印卻如日月,昭示著他的“前科”與犯罪記錄。無法逢人便解釋,也做不到。考慮到這一層因素,於是官府將他異地安置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並在位置隱蔽的、不為人所注意的場所從事勞役,這就是“隱官”這一製度設置的人性關懷。隱官在《史記》中稱為“隱宮”,趙高就齣身於隱宮。其母很可能是被錯判瞭“刑僇”——“僇”的意思是侮辱,遂安置在那裏。趙高就從那裏發跡,並非司馬遷所說的“世世卑賤”,隱官子女的身份卻是自由民。
睡虎地竹簡《軍爵律》也提到,工隸臣斬獲敵首或有人斬首來贖免工隸臣的,工隸臣改作工匠,如因形體已有殘缺[105]用作隱官工。《法律答問》又說:
什麼罪可“處隱官”?群盜已被赦免為庶人,帶領判處肉刑以上罪的戴著刑械的囚徒,將囚徒失去,以過去犯的罪論處,斷去左足為城旦,後來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獲,這樣[106]“處隱官”。
“隱官工”可以看作是一種閤理的製度性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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