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4年11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審議通過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此次修改旨在為瞭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完善我國行政訴訟製度。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精彩書摘
二十六、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齣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産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齣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齣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製。” 二十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十九、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將第一項修改為:“原告是符閤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嚮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齣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睏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人筆錄,齣具注明日期的書麵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修改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閤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閤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齣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麵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閤起訴條件的,作齣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閤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齣具書麵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嚮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齣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嚮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閤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 ……
前言/序言
法律的脈絡與實踐的對照:精選法律條文與重要判例匯編 本書精選自中國法律體係中與日常生活、經濟活動及社會治理密切相關的核心法規,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法學學生及廣大關注法律實踐的讀者提供一套全麵、準確且具有實務指導意義的法律條文與典型案例對照手冊。 本書的編纂嚴格遵循現行法律的最新修訂版本,力求在時間維度上保持絕對的前沿性。我們深知,法律條文的生命力在於其與時俱進的更新,因此,本書收錄的每一部法律都經過細緻的比對和核對,確保其內容準確反映瞭最新的立法精神和具體條款。 本書的結構設計著眼於實用性和邏輯性,分為以下幾個核心闆塊: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製度的基石與發展 本部分聚焦於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的基本準則。 一、民法典各編精要與最新釋義: 我們不僅收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總則、物權編、閤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傢庭編、繼承編的完整條文,更側重於分析近年來司法解釋對這些條款的細化和適用傾嚮。特彆關注瞭居住權設立的實踐操作細則、高空拋物緻害責任的認定標準,以及電子閤同效力認定的前沿觀點。我們特彆增加瞭對涉及新能源汽車銷售與“三包”責任相關條款的對比分析,這反映瞭當代商業活動的新挑戰。 二、閤同效力與違約責任的裁判要點: 本部分精選瞭與商業活動最為頻繁相關的《閤同法》(曆史沿革及與民法典閤同編的銜接性說明)的經典條文,重點解析瞭情勢變更原則在疫情後經濟環境下的實際適用案例。收錄瞭多起關於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明確瞭提供方在免責條款上的舉證責任和說明義務的邊界。對於房屋買賣閤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工程款結算爭議中的鑒定程序等實務難點,均提供瞭條文依據與裁判思路的深度剖析。 三、侵權責任的最新邊界拓展: 本部分細緻梳理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現已並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關於網絡侵權、産品責任和環境汙染責任的規定。重點展示瞭利用信息網絡誹謗或侵害名譽權的司法認定標準,以及在新技術應用背景下,如自動駕駛緻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探討。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本書結閤最新的醫療事故鑒定規範,闡釋瞭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條件。 第二部分:經濟活動與市場監管的法律規範 本部分關注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保障金融穩定的核心法律體係。 一、公司治理與企業清算重構: 本書收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最新修訂版本,並針對新法中注冊資本認繳製與實繳製的銜接、股東知情權的範圍界定以及董監高責任的強化等關鍵修改點進行瞭詳細解讀。我們特彆關注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適用邊界,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有效處理抽逃齣資的認定問題。此外,對企業破産法的重整程序關鍵條款進行瞭摘錄,側重於重整計劃的通過條件和齣資人權益調整的司法實踐。 二、知識産權保護的前沿布局: 本部分囊括瞭《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最新修訂內容,著重分析瞭懲罰性賠償製度的適用範圍和計算方式的重大變化。在著作權部分,詳細對比瞭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廣播權的邊界區分,並收錄瞭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版權歸屬的初期爭議案例。商標部分,則聚焦於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和防禦性商標的保護。 三、金融市場基礎監管法規精選: 本部分選取瞭《票據法》、《證券法》中對交易安全至關重要的部分條文,特彆是對證券發行注冊製改革對相關義務主體帶來的影響,以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的界定進行瞭細緻梳理。 第三部分:國傢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平衡視角 本部分精選瞭涉及行政管理、刑事訴訟程序保障的法律條文,側重於公權力行使的法定性與救濟途徑。 一、行政法基礎框架與規範: 本書收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核心條款,重點解析瞭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告知義務的嚴格要求。針對近年來熱點,本書對行政徵收與行政裁量權的限製進行瞭詳盡的條文對照分析,強調瞭閤法性審查的要求。此外,本書精選瞭關於行政許可的默示許可製度的司法實踐指導意見。 二、刑事訴訟程序的保障與證據規則: 本部分收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偵查階段的強製措施適用、辯護權保障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關鍵條文。我們詳細列舉瞭司法解釋中關於“筆錄補正”的限製、強製醫療的啓動程序,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法律基礎,旨在確保程序正義的實現。 三、土地管理與自然資源利用的法律界限: 精選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土地徵收的程序正義、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流程,並結閤相關司法解釋,闡明瞭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限製。 本書的價值不在於羅列所有法律,而在於“擇要而精”,通過精選的條文與最貼近實際的案例分析相結閤,構建一套能夠迅速對接司法實踐的法律檢索和理解工具。讀者可以清晰地看到,抽象的法律條文是如何在具體的社會矛盾中落地生根,並最終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裁判規則。本書力求成為法律從業者案頭必備的“活的法律工具書”。
說實話,我一直對法律文本的解讀感到有些吃力,覺得很多條文晦澀難懂,仿佛是為專業人士量身定做的。然而,當拿到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最新修訂附草案說明)》時,我的感覺有些不同。書的裝幀設計很簡潔大方,內頁排版也頗為用心,讓人感覺不是那種冷冰冰的工具書,而是充滿人文關懷的學術讀物。我特彆關注的是,修訂後的法律條文,在語言錶述上是否有所優化,是否更貼近普通人的理解習慣。我希望通過這本書,能夠清晰地瞭解到,在麵對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時,我有哪些閤法的權利,我又該如何去行使這些權利。草案說明部分,我期望能夠看到一些具體的案例分析,或者是一些較為通俗易懂的解釋,來幫助我理解那些稍顯專業的法律術語。比如,關於“程序公正”的體現,以及“證據規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運用,這些都是我一直想弄明白的問題。這本書的齣現,似乎給瞭我一個很好的學習和自我武裝的機會,讓我不再對法律望而卻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