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守與創新的十年 證據製度是訴訟製度的核心內容。證據又是證據製度中最具研究價值的理論基點。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件待證事實的唯一根據。沒有證據,就不能明辨事實、分清是非,保障公民的閤法權利;沒有證據,也不能認定犯罪和對犯罪人處以刑罰。然而,到底什麼是證據?證據存在的形式是什麼?證據為什麼能夠證明?怎樣證明待證事實?諸如這些關於證據製度最為基礎卻又極為重要的理論問題,至今依然眾說紛紜,成為證據法學理論不解之難題。 十多年前,我在英國劍橋大學圖書館裏查閱瞭眾多的證據法學理論文獻, 參見圖1、圖2:筆者在英國劍橋大學、大英博物館查閱資料的照片。首次接觸並研究瞭用信息解讀證據的西方證據法學理論。 直到現在,英國的證據法學理論仍然在用信息解釋和界定證據。去年齣版的英國權威學術專著中,證據仍然被界定為信息:“Evidence is information�盜t is information that provides grounds for belief that a particular fact or set of facts is true�薄盨ee:Lan Dennis:The law of evidence,5th Edition,London:Sweet&Maxwell;,2013��1-001,p��3.迴國以後,我花瞭很長時間去研究何為事實、何為信息;研究事實、信息、證據及其相互關係;研究過去發生的行為和事件為什麼現在可以被證明、如何被證明。 恰好在十年前的2004年10月,法律齣版社齣版瞭首次係統運用信息詮釋證據法學理論的、我的學術專著《刑事證據研究——事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