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了30余部个人专著。参与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许多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因其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1996年获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称号,并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
评分法律究竟是什么,是每一位法律人时时会思考的问题。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却极难给出确定答案,因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不同的分析与诠释。就民法而言,其是一种行为和裁判规范,总结了既有的价值共识,同时为未来的行为与裁判提供指引。当然,虽然被称作“规范”,法律与禁锢或约束仍有本质区别,因为法律规范本质上是人民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产物,其功能是顺应人们的自由选择,促进其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
评分在西方社会,受基督教的影响,历来主张性恶论,按照C《圣经》D传统,由于D人类始D祖亚当夏娃偷吃了伊甸园里智慧树上的禁果,就违背了上帝的E意旨,犯下了原罪——人生来就有的罪过。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阐发了这种观点,认为每个G人一生下G来就有罪,人性是恶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也认为人性本恶。按照这H样一种I传统,必须J要通过法律来遏制人的性恶的一面。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学家马基雅维里将性恶论发展到极致,他认为,人类愚不可及,总有填不满的欲望、膨胀的野心;总是受利害关L系的左右,L趋利避害,自私自利。人都是“忘恩负义、心怀二志、弄虚作假、伪装好人、见死不救和利欲熏心的”;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O因此人与O人之间经常O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国家是人性邪恶的Q产物。为了Q遏制性恶,国家有必要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性恶论对西方法治理论产生重大影响。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为约束邪恶,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社T会的方方T面面。甚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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