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效用的各种各样的见解。对其效用加以界定的理由。麦克库洛赫先生的定义。将消费加以摒弃。斯密博士将政治经济学局限于生产和分配。政治经济学涉及的现象,参照美利坚合众国与新荷兰,参照欧洲大陆以及参照亚洲古代帝国加以说明;参照野蛮人和文明人的生产能力加以说明。土地和所有其他不属于人类本身的物质条件不包括在政治经济学之内。政治经济学局限于思考生产了一切财富的劳动;它包括影响财富生产和分配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条件,揭明前者并检查后者。斯密博士只是检查而并未规定社会法规。导论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和范围
评分很喜欢行政法,很喜欢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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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按照级别,给事中不过“从七品”,还不如七品知县的官大。按照实际的地位和权力,六科给事中在皇帝身边负责监察中央六部和天下诸司,各部各地的大员们也不敢不敬畏三分。即使碰到皇帝本人的错误指示,只要不合圣人之教、祖宗之法,给事中在名义上也有权“封驳”,顶回去不准下发。科道之官是官场上的鹰,是最高层级的食肉动物,,是以各级官员的身家性命为食的动物。在科道任职,成为六科给事中或十三道御史的一员,乃是明朝读书人的仕宦美梦,一个美梦成真的人何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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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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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导论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和范围
评分德国不仅是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法治国(Rechtssaat)一词也为德国人所创造。[①]但是法治国思想与制度在德国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和全面开场,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②]这就是说,法治国思想在德国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实质意义法治原则到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再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变迁过程。所谓形式意义的法治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认为达到了法治国原则的要求。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则是指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公正、明确、稳定的议会法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宪法和公正程序的保障,即所有国家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③]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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