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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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迈耶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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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ISBN:9787100093613
版次:1
商品编码:11216713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公法名著译丛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3-02-01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国家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尽管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所确立的理论框架至今仍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中国行政法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国家也是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目标。相信奥托·迈耶的理论会对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

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总论

第一编 德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附录

第三章 邦君权国

第四章 警察国

第五章 法治国

第二编 行政法制的基本特点

第六章 法治

第七章 行政法规的拘束力

第八章 行政法之渊源

第九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章 公法上之权利

第十一章 行政法制度及其与民法之分立

第三编 行政事务中的法律保护

第十二章 诉愿权

第十三章 行政审判的概念

第十四章 当事人

第十五章 行政争议的种类

第十六章 行政事务中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章 民法院对行政的管辖

第十八章 违法职权行为的责任

附录一 缩略语

附录二 原书分论部分目录

附录三 原书引用书目

译后记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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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建议网友购买  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国家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尽管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所确立的理论框架至今仍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中国行政法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国家也是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目标。相信奥托·迈耶的理论会对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多读书,增加一点书卷气,保持心静如水、人淡如菊的心境。书是获取知识的渠道,提高人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涵养静气的摇篮。读书妙处无穷,书香熏染人生。正如莎士比亚所说:“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读书至少可以滋润心灵,开启心智,由琐碎杂乱的现实提升到一个较为超然的境界,一切日常引为大事的焦虑、烦忧、气恼、悲愁,以及一切把你牵扯在内的扰攘纷争,瞬间云消雾散。读书至少可以增长知识,去除无知;提高素养,除去愚昧;充实生活,丰富精神;滋润心灵,减少空虚;淡定从容,明辨是非。读书能使人时时闪烁着生命的光辉,让人欣赏到不同的生命风景,从而使自己灵魂欢畅,精神饱满而丰盈。  1. \N\N读书可以让人滤除浮躁  读书,撇开喧嚣,拨开冗务,于小楼一角仔细的品味,咀嚼书中的宁静和快感,在寂静中体会人生的滋味,在书海中滤除浮躁的心态,淡泊名利,淡然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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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国家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以及建立法治国家。尽管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所确立的理论框架至今仍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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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喜欢行政法,很喜欢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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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迈耶的经典之作。作为行政法研究不得不看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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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快递也很给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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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效用的各种各样的见解。对其效用加以界定的理由。麦克库洛赫先生的定义。将消费加以摒弃。斯密博士将政治经济学局限于生产和分配。政治经济学涉及的现象,参照美利坚合众国与新荷兰,参照欧洲大陆以及参照亚洲古代帝国加以说明;参照野蛮人和文明人的生产能力加以说明。土地和所有其他不属于人类本身的物质条件不包括在政治经济学之内。政治经济学局限于思考生产了一切财富的劳动;它包括影响财富生产和分配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条件,揭明前者并检查后者。斯密博士只是检查而并未规定社会法规。导论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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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不仅是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法治国(Rechtssaat)一词也为德国人所创造。[①]但是法治国思想与制度在德国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和全面开场,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②]这就是说,法治国思想在德国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实质意义法治原则到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再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变迁过程。所谓形式意义的法治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认为达到了法治国原则的要求。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则是指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公正、明确、稳定的议会法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宪法和公正程序的保障,即所有国家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③]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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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要用不断的阅读去充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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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段介绍,我仍然不懂周钥何必自杀。一千两银子的购买力大约相当于如今的40万人民币,诚然是一笔大数。但这笔贿赂即使像债务一样硬,确实还不起又能怎么样?竟值得自杀么?我猜,他大概太在乎那个给事中的地位了。好不容易登上荣誉的高峰,成了亲友和众乡亲的骄傲,忽然有可能丢官,荣耀将变为耻辱,半生的努力和未来的前程也一并付诸东流,这些东西加起来,不值得自杀么?--对我来说依然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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