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资本,经理们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由公司设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于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规则就是其中一项。因此,经理们就有动力将公司设立在那些能够提供受投资者偏爱之条款的州。反过来,各州也有动力去提供这样的条款,从而吸引公司来本州设立。各州为吸引公司设立所进行的竞争因此会促成一种“力争上游”(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驱使着公司法迈向最符合效率的结果。
评分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一家大型的、结构复杂的和投资者分散于各地的机构,其中有着各种利益相关者。在这样一个组织中,人人参与式的民主是行不通的。我们要应付的是一大群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彼此利益存在根本性冲突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行动难题将难以克服,哪怕我们可以找出解决方法让数以千计的利益参与者得以在决策中占据一席之地。
评分但为什么要挑一个董事会而不是一个独揽大权的个人呢?在第二章中,我们将看到,在完成那些必须进行重要评估判断的任务时(这种任务正好就是任何复杂组织的最高决策者都必须干的工作),团体往往比个人要表现得更出色。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将决策权分配给团体的做法是针对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现象中固有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实用的自我适应反应。故“董事会中心说”对于现代公众公司的运作而言至关重要。
评分当然,上述的主张在学术界内遭到强烈的反对,而且即使是在大体上接受这种“力争上游”看法的人,在对该问题进行详细检验时也不得不承认需要对此观点作出提示和修正。我们将在下文中对相关见解和证据进行更细致的审视。不过就目前而言,为了说清楚道理,我只是要求读者先接受以下假设,即“力争上游”的观点在整体上是符合逻辑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需要解释:为什么各州会“全力冲向”一种由董事会居于顶端的治理结构?
评分法学界习惯于批判现实。大多数自视甚高的法学学者都会在自己文章或著作的结尾附上一些改革提议。当然,这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毕竟赢得学术声誉的总是那些新颖独特的观点。不过请原谅我。集大成于本书中的一系研究其实是基于一种完全不同的动机, 即以理解美国法律中有关公司治理的现存法定框架为目的。
评分好好好!!!!!!!!!
评分书不错,京东的快递包装都很好
评分我着手研究并非为了改革权力分配法律机制,而只是为了去理解这一分配机制。我的逻辑前提是“公司法趋向于效率”。一个州通过向在该州设立的公司收取注册费和征收其他税款来创造财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选择设立在一个特定的州,那么这个州就会获得越多的财政收入。特拉华州作为这场竞争中赢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据报道这些收入每年为居住在该州的纳税人节省了数以千计的美元。
评分我着手研究并非为了改革权力分配法律机制,而只是为了去理解这一分配机制。我的逻辑前提是“公司法趋向于效率”。一个州通过向在该州设立的公司收取注册费和征收其他税款来创造财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选择设立在一个特定的州,那么这个州就会获得越多的财政收入。特拉华州作为这场竞争中赢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据报道这些收入每年为居住在该州的纳税人节省了数以千计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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