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对于中国的立法界和学术界,这本《西班牙民法典》不仅仅是呈现了西班牙民法制度的概览,提供了他们比较法研究的新视角,更是提供了法律移植过程中的一个成功例证——西班牙民法典发端于罗马私法的原则,主要继承了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又兼顾了西班牙的本国实际,成功地确保了西班牙从专制走向自由,并在完成市场经济转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西班牙民法典本是19世纪西班牙动荡社会的历史产物。在那个时期,尽管西班牙是名义上的统一的国家,但地区差异相当巨大。西班牙民法典诞生于那个动荡的时代,却统一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一个多世纪后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对于正在崛起的中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具有参考意义。
内页插图
目录
序集 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和效力
第一章 法的渊源(第1条~第2条)
第二章 法的适用(第3条~第5条)
第三章 法的一般效力(第6条~第7条)
第四章 国际私法规则(第8条~第12条)
第五章 领土内共存的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第13条~第16条)
第一卷 人
第一集 西班牙人与外国人(第17条~第28条)
第二集 出生和民事权利的丧失(第29条~第39条)
第一章 自然人(第29条~第34条)
第二章 法人(第35条~第39条)
第三集 住所(第40条~第41条)
第四集 婚姻(第42条~第107条)
第一章 婚约(第42条~第43条)
第二章 婚姻的要件(第44条~第48条)
第三章 婚姻的形式(第49条~第6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9条~第50条)
第二节 获得法官、政府行政首长或其他官员认可的婚姻(第51条~第58条)
第三节 宗教婚姻(第59条~第60条)
第四章 婚姻的民事登记(第61条~第65条)
第五章 婚姻缔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6条~第72条)
第六章 无效婚姻(第73条~第80条)
第七章 分居(第81条~第84条)
第八章 婚姻的解除(第85条~第89条)
第九章 婚姻无效、分居和离婚的共同效力(第90条~第101条)
第十章 申请婚姻无效、分居与离婚的预防性措施(第102条~第106条)
第十一章 婚姻无效、分居与离婚的适用法(第107条)
第五集 亲子关系与子女身份(第108条~第141条)
第一章 亲子关系及其效力(第108条~第111条)
……
第二卷 财产、所有权及其变化
第三卷 财产取得的不同方式
第四卷 债与合同
精彩书摘
第10条
1不动产的占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行使及宣示,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该法同样适用于动产。
对于运输物的权利的设立和终止适用运输发出地的法律,发货人和接收人另有协议的或明示、默示同意适用目的地法律的,适用目的地法律。
2船舶、航空器或铁路运输中相关的权利,适用船旗国、登记地或注册地法律。机动车或其他公路运输,适用其所在地法律。
3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
4知识产权在西班牙境内的保护适用西班牙法律,但不得与西班牙参加的公约或国际条约的规定相违背。
5合同之债适用双方明确选择的法律,但应与合同事务有联系。欠缺上述法律的,适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国籍法;没有共同国籍法的,适用共同惯常居住地法;没有共同惯常居住地的,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根据1980年6月19日西班牙王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在意大利罗马共同签署的关于合同之债的适用法公约的相关公约而修改。)
但是上述规定中双方没有明确选择的,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在商业机构购买动产的,适用商业机构所在地法。
6雇佣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且不损害本法典第8条第一段规定时,适用提供服务地法律。
7赠与均适用赠与人的国籍法。
8根据西班牙法律确定为有行为能为人,但根据其属人法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西班牙签订的有偿合同,在西班牙法律无相反规定时具有效力。但合同标的为在国外的不动产的,不适用本规定。9非合同之债适用发生地法律。无因管理适用管理的主行为发生地法律。不当得利适用该物产生价值之地的法律。10债务履行的要件、不履行的后果,以及其消灭适用规定债的法律。但是,债务的履行须经过司法或行政介入的,适用债务履行地的法律。
11法定代理,适用产生法定代表资格的法律;意定代理,在无明确约定时,适用实施该代理行为地的法律。
第11条
1合同、遗嘱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适用作出这项行为所在地的法律。但是,依据其选择约定适用的法律、分配财产人的属人法或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已经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该行为具有效力。与不动产相关的行为和合同中,依据物之所在地法已经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同样有效。
如果上述行为是在航行中的船舶或航空器上作出的,应该适用船旗国、登机地或注册地的法律。军舰、军机被认为是对其具有所有权的国家的一部分。
2依据其选择约定适用的法律而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即便行为发生在国外,该行为将适用已选择的法律。
3西班牙在国外的外交官和领事官的合同、遗嘱和其他法律行为,适用西班牙法律。
……
前言/序言
作为一个西方的法律学者,我并非是出于恭维或礼貌地认识到,中国的法学和法律制度本是有着优秀传统的——尽管我听说有很多中国的学者并不这么认为。这套体系主要根植于儒家思想,也当然地传承了儒家思想中对人的关怀,对秩序的敬畏,以及对伦理道德的遵守。从当代法学研究的视角看待中国的传统法律,仁者见仁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我想说,这套制度毕竟从不间断地延续了几千年,在维持中华帝国统一性和完整性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足以证明其难能可贵。
尽管历史上的中华帝国一直缺乏独立的私法体系,但是我们还是能从其中轻易而清晰地感受到对人的尊重和对和谐秩序的渴求。前者如对仁者爱人的鼓励,后者如对“非攻”的倡导。而这两点又何尝不是当下世界各国私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呢?
遗憾的是,中华帝国的法律体系在19世纪初走向了终结,尽管在之后的三四十年里还能很隐约地看到一些影子。之后,执政者对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使得中国的立法和重要法律的法典化一度受到冲击。而在与中国相邻的其他几个东亚国家和地区,其法律体系先后建立并完善起来。以民法为主要内容的私法制度帮助和促成了当地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
1978年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进入到一定阶段后,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立法来确保产权制度、交易制度是事关资源配置和效率的基本问题,也是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文革”期间受到禁锢的私权意识和自由经济概念,在邓小平时代逐渐被大量的立法所确认。进入21世纪之后的中国,通过契约的方式来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无论是在国家调控经济,还是在私人交易中,都已经习以为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终在2011年形成,其显著的特点在我看来,就是将绝大多数国际通行和普遍适用的私权利吸纳到社会主义制度中,并且将其立法化、法典化。
中国的经济在变化中发展,我有信心也乐见于这种发展还会持续下去。回顾过去30多年中国的崛起,几乎伴随着私权利的不断觉醒、回归和确认,这个规律在今后不会失效。中国即将完成私法制度中最重要的民法典的制定,它不应该仅仅是象征性的、纸面上的法典,而应该是可实施的、强势的法典。可实施的、强势的民法典才能保障人民的生活,保障交易的效力,保障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进而保障中国政治生活的平稳和全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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