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專利訴訟要案解析》從專利獲權、確權、用權和維權4個角度,收錄瞭2007~201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的12件專利糾紛重要案件,從案情迴顧、法院判詞解讀、案例評析等方麵對案件進行瞭詳盡闡釋和深入淺齣的剖析。
讀者對象: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人、企業管理者、法律工作者。
內頁插圖
目錄
【專利權獲取】
案例一 Ariad Pharmaceuticals Inc.訴 Eli Lilly And Company案——單獨的書麵描述要求
案例二 Bernard L.Bilski和Rand A.Warsaw訴David J.KAPPOS案——可專利主題判斷標準
案例三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訴 Prometheus Laboratories,Inc.案——診療方法的可專利性
案例四 David J.KAPPOS訴Gilbert P.HYATT案——訴訟新證據
【專利權確定】
案例五 KSR International Co.訴Teleflex Inc.案——顯而易見性判斷
案例六 Abbott Laboratories訴Sandoz,Inc.案——方法限定産品權利要求
案例七 z4 Techs.,Inc.訴Microsoft Corp.案——權利要求解釋
案例八 Microsoft Corp.訴i4i Limited Partnership案——專利無效抗辯的證明標準
【專利權使用】
案例九 AT&T; Corp.訴Microsoft Corp.案——專利權域外效力適用
案例十 Quanta Computer,Inc.訴LG Electronics.,Inc.案——方法專利的專利權用盡
【專利權維護】
案例十一 Global-Tech Appliances,Inc.訴SEB S.A.案—— “有意無視”原則引入民事訴訟
案例十二 Microsoft Corp.訴I,ucent Technologies,Inc.案——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判定
精彩書摘
①說明書應該包括發明的書麵描述;
②說明書應該包括對製造和使用該發明的書麵描述,以完整、清楚、簡潔和確切的術語教示本技術領域或者與本領域最密切相關的技術人員,能夠製造和使用該發明;
③說明書應該闡明發明人所預期的實施該發明的最佳實施例。
Lilly公司認為Ariad公司的解釋忽略瞭長期以來的司法先例解釋,在製定法之前就包括單獨的書麵描述要求,國會所采納的解釋再頒為現行的第112條第1款,沒有顯著修改。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贊同Lilly公司的觀點,並且認為製定法支持其觀點,即說明書“應該包含書麵描述”,認定第112條第1款包括兩個單獨的書麵描述要求:“書麵描述①發明,以及②製造和使用[該發明]的方式和方法。”在這一點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並未將Ariad公司的反對觀點理解為Ariad公司承認存在書麵描述要求(根據對製定法的簡明解釋,專利說明書必須包括描①發明,以及②製造和使用該發明的方式和方法)。Ariad公司主張存在書麵描述要求,不是因為將其作為獨立的法定要求,而隻是用於確認發明必須符閤可實施要求。
但是,不同於Ariad公司,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製定法條文或語法中沒有含糊地規定“發明的書麵描述”的充分性必須根據描述是否闡明發明從而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製造和使用該發明來單獨判斷。介詞短語“以完整、清楚、簡潔和確切的術語教示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製造和使用該發明”僅修飾“製造和使用[該發明]的方式和方法的書麵描述”,正如Lilly公司所稱,沒有違背語法規則。對製造和使用發明的方式和方法的描述的充足性由該描述是否能教示本領域技術人員遵循對應的文字能夠製造和使用該發明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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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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