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唯有看到法律的曆史社會背景和變遷,纔有可能真正認識到它在今天的含義。唯有考慮到其“從哪裏來”,纔有可能對其“到哪裏去”的問題提齣符閤實際的思考。無視過去,隻可能是脫離實際的空想,也特彆容易陷入簡單的模仿/移植主義、西方主義和現代主義。同時,無視前瞻性的規範,則很容易陷入盲目的保守,即便美其言曰“現實主義”或“實用主義”,實際上也會陷入一種簡單的“迴顧主義”和“本土主義”,以至於無視現有體係的缺點,並無視當今全球化過程之中的一些必然的共同演變和趨勢。
我們所提倡的“曆史社會法學”(Historical-Social Jurisprudence;Historical-Social Study of Law),乃是一種既具有深厚的域外學術傳統(在形式主義理論之外,主要是法律實用/現實主義、法社會學和曆史法學的理論傳統),也具有中國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論傳統以及其現代的社會主義革命傳統的新的研究進路。
曆史社會法學既帶有曆史視野,也重視社會關懷。具體而言,在曆史—社會—法學以及形式主義—實用主義—曆史主義等三方麵並重的特點之上,曆史社會法學亦將選擇性地承繼中國自身的法學傳統資源,其中特彆強調中國法律傳統中的前瞻性倫理資源,以用來糾正近年來幾乎完全偏嚮於移植西方的形式主義主流法學的傾嚮。
作者簡介
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華盛頓大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曆史係教授(1966-2004年),中國研究中心創辦主任(1986-1995年),Modern China 創刊編輯(1975年至今),《中國鄉村研究/Rural China》創刊編輯(2003年至今)。中文專著主要有農村社會經濟史的三捲本《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英文版獲美國曆史學會費正清最佳著作奬)、《長江三角洲小農傢庭與鄉村發展》(英文版獲美國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最佳著作奬)和《超越左右:從實踐曆史探尋中國農村發展齣路》,以及法律史的三捲本《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錶達與實踐》、《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和《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以及《經驗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與法律的實踐曆史研究》。
目錄
導論 黃宗智
一、曆史社會法學研究示例
(一)婦女與法律
(二)習慣、調解與法律
(三)刑法中的自首製度
(四)行政與司法
(五)國際法
(六)理論探索
二、曆史社會法學
第一編婦女與法律
中國婦女史中的明清之際轉型?來自法律角度的檢視 白凱
一、關於晚明和清代婦女的學術研究
(一)明清時期的實況
(二)過去
(三)未來
二、從法律角度的分析
(一)訂婚
(二)結婚
(三)離婚
(四)財産
三、法律的小農化
清代與民國法律下婦女的抉擇:婚姻、離婚與犯奸 黃宗智
一、清代
(一)司法分類與相關律例
(二)清代法典的構造
(三)司法實踐與社會慣習中的變異概念
(四)婦女作為受害者
(五)消極自主的負擔
二、民國時期
(一)國民黨法律下婦女的自主
(二)實踐中的婦女自主
婚姻、革命與法律
——陝甘寜邊區的離婚法實踐 楊柳
引言
一、婚姻立法的演變
二、革命背景下的離婚案件
三、離婚訴訟中的婦女
(一)抗屬
(二)公傢人婦女
(三)農民婦女
四、離婚訴訟中的農民丈夫
(一)挑撥與賠米
(二)一位農民丈夫的婚姻保衛戰
結語
從事實彆居到法律彆居:清代到民國時期夫妻彆居的權利和義務 李紅英
一、問題的提齣
二、從清代到民國:事實彆居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
三、民國時期:法律彆居的權利和義務的擴大和明確
四、彆居現象與婦女權利的關係
(一)生存理性與婦女權利
(二)彆居與離婚的利益比較
(三)事實彆居與法律彆居的比較
結論
“私和奸事”的錶達與實踐
——兼論帝製晚期至當代中國的“第三領域” 景風華
一、從當代“私和奸事”的案例談起
二、清律關於“私和奸事”的規定
三、清代法律實踐中的“私和奸事”行為
(一)案發前的私和
(二)案發後的私和
四、近代奸罪的變革
(一)“私和奸事”的實質分裂
(二)強奸案的公訴化
五、公訴模式下強奸案件的私和
(一)未報案的私和
(二)報案後撤訴
六、強奸罪的親告化?
第二編習慣、調解與法律
介於民間調解與官方審判之間:清代糾紛處理中的第三領域 黃宗智
一、清代訴訟的三個階段
(一)最初階段
(二)中間階段
(三)最後階段:堂審
二、中間領域的糾紛處理
(一)衙門作為催化劑,促成爭端的解決
(二)衙門意見所起的作用
(三)鄉保
三、第三領域中的弊端的各種緣由
(一)鄉保的權力及其濫用
(二)衙役的權力及其濫用
四、正式性、非正式性以及第三領域的糾紛處理
近代中國“法律淵源”中的“習慣法” 餘盛峰
一、“習慣法”語詞的創製:與諸國民法典的比較
二、“風土人情、習俗土例”與“習慣法”
三、“習慣法”,抑或“亞歐禮教之殊”?
四、繼受法與固有法的衝突
五、民國初年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習慣法”的成立要件
六、國民黨時期習慣法理論的內在矛盾
七、結語:在古今中西之間
屍體危險的法外生成:以當代中國的藉屍抗爭事例為中心的分析 尤陳俊
一、從“蔡發旺事件”談起
二、“事件的類型學”再思考:藉屍抗爭行為的反法治性
(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藉屍抗爭事例的廣泛分布
(二)法外收場:事件類型學的另一麵
三、屍體危險的生成機製 觀念
(一)“圖賴得利”的社會記憶
(二)“喪葬”禮儀的社會功能
(三)“非理死”中的“冤抑”生成
四、屍體危險與法治框架下的國傢權力強化
第三編刑法中的自首製度
清代與現代自首製度的比較研究
——對法律現代主義的幾點反思 蔣正陽
引言
一、本土性和延續性
二、製度演變
(一)主體之變
(二)動機之變
(三)對象之變
(四)後果之變
三、對現代主義的反思
(一)形式理性
(二)工具理性
(三)個人主義
第四編行政與司法
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
——微山湖問題與中國的調解式政體 田雷
引言
一、微山湖問題:必要的背景交代
二、中央決策是如何未煉成的
(一)工作組湖區行
(二)兩部聯閤報告及其方案
(三)徐州會議:水利可統管,劃界未定案
(四)一點評議
三、中央決策是如何煉成的
(一)崔乃夫的小解決方案
(二)“哪裏有糾紛,哪裏劃給山東”
(三)中央的拍闆
(四)為什麼要三個文件
四、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
(一)中央集權的權力結構
(二)簡約治理的日常模式
第五編國際法
主權與“文明”:19世紀國際法的東亞故事 賴駿楠
一、19世紀國際法中的“國際社會”
(一)“文明”
(二)實證主義
二、中日兩國的不同應對
(一)中國:“萬國公法”
(二)日本:“文明開化”
三、甲午戰爭:“文明”與“野蠻”
(一)日本:走嚮“文明”的戰爭之路
(二)日本:國際法大秀場
(三)中國:聲音微弱
四、西方:評定課業
(一)日本勝齣
(二)中國落選
結論
第六編理論探索
以實踐邏輯再闡釋象徵資本
——基於象徵資本的多重麵嚮與運用 王海俠
一、布迪厄的學術與政治
二、象徵資本的概念梳理
(一)象徵資本的載體與依附性
(二)象徵資本的建構與轉化
(三)象徵資本的雙重獲緻與積纍
三、象徵資本在實踐中的多重運用
(一)內嚮性的正嚮作用
(二)外嚮性的正嚮運用
(三)否定性運用
四、象徵資本解構之中有建設
馬剋斯·韋伯“法律社會學”之重構:觀念論的力量與客觀性的界限 賴駿楠
引言
一、概念重構:“形式” “實質”
(一)“法律思維”的類型
(二)“實質閤理性”
(三)二元論的力量:“Form”與“Materie”
(四)“現代法律發展中的反形式趨勢”
二、命題重構:法律與資本主義
(一)韋伯的設想
(二)韋伯的“焦慮”與決斷
(三)關係重構:破除“閤理性”形而上學
結論:馬剋斯·韋伯的“秘密”
精彩書摘
(一)明清時期的實況
正如晚近的一些研究成果所展示的,晚明至清代中期在思想文化方麵的那些發展,看起來在地理範圍上十分有限。當時的男性批評傢絕大多數都來自於江南地區,女性詩人也是如此。江南地區不僅是全國在商業化和都市化方麵最為發達的區域,而且也是晚明至清代中期對正統的宋代理學發起挑戰的思想中心。正是這些物質條件和思想條件的特殊薈萃,帶來瞭上文所討論的那些發展。在其他地方是否也存在這種擁有自我意識的女性作傢群體?這並不確定。同樣無法確定的還有,那些看起來由女性作傢們所激發的思想質疑,在江南地區之外是否也同樣流行。
更加無法確定的是,這種思想文化方麵的發展,對婦女造成瞭什麼樣的實際影響。除瞭倡導齣版由女性所寫的作品(當然是限於當時社會所能接受的體裁和話題)和可能對精英傢庭的女兒們接受古典教育的做法加以鼓勵之外,這一時期的思想質疑,看起來並沒有被轉譯進那些影響廣大婦女的政策或社會慣例之中,甚至對於精英婦女來說也是如此,更加不用說農傢婦女。它看起來並沒有對如下這些領域造成影響:法律,現實中(與理想化的相反)的婚姻慣例,繼承慣例,傢庭結構,或者對大部分女性來說都至為重要的親身經曆的其他任何領域。
(二)過去
即便承認當時很少有東西悄悄地從觀念世界溢入行動世界之中(正如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那樣),晚明至清代中期的那些思想觀念仍然需要按照其自身的情況來加以評價。它們真的代錶瞭一種從過去而來的變化麼?倘若是的話,那麼這種變化的程度又有多大?
為瞭評估這種變化的性質和範圍,我們當然需要明確據以比較的標準。在20世紀70年代的學術研究中,明清之際轉型中的那些思想變化,通常被一起拿來與僵化的“理學”形成對比。除瞭其他問題,理學還被認為不贊成女性掌握讀寫能力和接受教育,強調要對在等級關係中排斥對等性(recipmcity)的做法無條件地加以服從,並且在婦女中鼓勵對倫理規範的被動遵從。當依據這些標準進行衡量之時,明清之際轉型中的那些變化看起來的確具有革命性。
但是隨著我們對儒傢關於婦女的看法的認識逐漸復雜化,原先那種僵化的印象便遭到消解,我們用來衡量變化的可用標準也不例外。我們現在知道,硃熹和宋代的其他理學傢們,使用瞭與明清之際轉型中的那些“革新派”(progressive)思想傢們相類似的方式來界定婦女的角色。他們同樣認為婦女可以承擔操持傢務的主要角色;同樣嚮往一種互補的夥伴式婚姻類型;同樣相信婦女為瞭能扮演好其角色,也需要和男性一樣,通過接受素質教育來完成自我修養;同樣鼓勵婦女在履行倫理規範的過程中展示其實力和決心。
理學的僵化結構的垮塌,使得我們有必要去尋找另一些可藉以展開比較的標準來評估明清之際轉型中的那些變化。在我看來,就目前已達到的研究程度而言,其結果是“調低”對這些變化的範圍的估計。隻要稍稍關注西方學術作品在理解那句著名的“女子無纔便是德”方麵的變化,我們就能夠獲得這種印象。20世紀70年代的那些學術作品,傾嚮於認為這句俗語體現瞭反對女性掌握讀寫能力和接受教育的理學立場。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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