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专利诉讼要案解析》从专利获权、确权、用权和维权4个角度,收录了2007~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12件专利纠纷重要案件,从案情回顾、法院判词解读、案例评析等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详尽阐释和深入浅出的剖析。
读者对象: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企业管理者、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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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利权获取】
案例一 Ariad Pharmaceuticals Inc.诉 Eli Lilly And Company案——单独的书面描述要求
案例二 Bernard L.Bilski和Rand A.Warsaw诉David J.KAPPOS案——可专利主题判断标准
案例三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诉 Prometheus Laboratories,Inc.案——诊疗方法的可专利性
案例四 David J.KAPPOS诉Gilbert P.HYATT案——诉讼新证据
【专利权确定】
案例五 KSR International Co.诉Teleflex Inc.案——显而易见性判断
案例六 Abbott Laboratories诉Sandoz,Inc.案——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
案例七 z4 Techs.,Inc.诉Microsoft Corp.案——权利要求解释
案例八 Microsoft Corp.诉i4i Limited Partnership案——专利无效抗辩的证明标准
【专利权使用】
案例九 AT&T; Corp.诉Microsoft Corp.案——专利权域外效力适用
案例十 Quanta Computer,Inc.诉LG Electronics.,Inc.案——方法专利的专利权用尽
【专利权维护】
案例十一 Global-Tech Appliances,Inc.诉SEB S.A.案—— “有意无视”原则引入民事诉讼
案例十二 Microsoft Corp.诉I,ucent Technologies,Inc.案——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判定
精彩书摘
①说明书应该包括发明的书面描述;
②说明书应该包括对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书面描述,以完整、清楚、简洁和确切的术语教示本技术领域或者与本领域最密切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
③说明书应该阐明发明人所预期的实施该发明的最佳实施例。
Lilly公司认为Ariad公司的解释忽略了长期以来的司法先例解释,在制定法之前就包括单独的书面描述要求,国会所采纳的解释再颁为现行的第112条第1款,没有显著修改。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赞同Lilly公司的观点,并且认为制定法支持其观点,即说明书“应该包含书面描述”,认定第112条第1款包括两个单独的书面描述要求:“书面描述①发明,以及②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方式和方法。”在这一点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未将Ariad公司的反对观点理解为Ariad公司承认存在书面描述要求(根据对制定法的简明解释,专利说明书必须包括描①发明,以及②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方式和方法)。Ariad公司主张存在书面描述要求,不是因为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定要求,而只是用于确认发明必须符合可实施要求。
但是,不同于Ariad公司,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制定法条文或语法中没有含糊地规定“发明的书面描述”的充分性必须根据描述是否阐明发明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来单独判断。介词短语“以完整、清楚、简洁和确切的术语教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仅修饰“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方式和方法的书面描述”,正如Lilly公司所称,没有违背语法规则。对制造和使用发明的方式和方法的描述的充足性由该描述是否能教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遵循对应的文字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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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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