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燁300萬元是否屬於受賄款的問題,法院認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燁等人設局敲詐的情況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謂的藉款給肖燁。雖然,肖燁的公司與明某的公司之間關於300萬元的“藉款”有約定,但還款期限屆滿後至案發長達四年之久,除掩飾不法行為而退還100萬元之外,肖燁及其公司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置約定承擔每日數韆元逾期還款利息和損失費的風險於不顧,將資金用於購買高檔轎車等,拒不歸還此款。明某在藉款到期之後至案發,也不通過訴訟等正當途徑找肖燁及其公司還款,與客觀情理不符,不是正常閤法的民事藉貸關係。在雷政富提齣由其本人歸還時,明某錶示不讓雷政富歸還,要求雷政富支持其公司發展,雷政富錶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雙方行賄、受賄的意圖進一步明確。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為其支付敲詐勒索款300萬元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退還100萬元,屬掩飾犯罪而被動退還,不影響其受賄構成。
評分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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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後擔任重慶市北碚區區長、區委書記。
評分釋德洪(1071——1128),一名惠洪,號覺範,筠州新昌(今江西宜豐)人。俗姓喻。年十四,父母雙亡,依三峰靘禪師為童子。哲宗元祐四年(1089),試經於東京天王寺,冒惠洪名得度為僧。四年後南歸,依真淨禪師於廬山歸宗寺,隨真淨遷洪州石門。二十九歲始,遊方東吳、衡山、金陵等地,住金陵清涼寺。冒名剃度事發,入獄一年,勒令返俗。後至東京,入丞相張商英、樞密郭天信門下,再得度,賜名寶覺圓明禪師。徽宗政和元年(1111),張、郭貶黜,亦受牽連,發配硃崖軍(今海南三亞)。三年,得釋。四年,返筠州,館於荷塘寺。後又被誣以張懷素黨係南昌獄百馀日,遇赦,歸湘上南颱。高宗建炎二年卒,年五十八。德洪工書善畫,尤擅繪梅竹(《圖繪寶鑒》),多與當時知名士大夫交遊,於北宋僧人中詩名最盛(《四庫全書·林間錄》提要)。有《石門文字禪》、《天廚禁臠》、《冷齋夜話》、《林間錄》、《禪林僧寶傳》等。事見《石門文字禪·寂音自序》,《僧寶正續傳》捲二、《嘉泰普燈錄》捲七、《五燈會元》捲一七有傳。
評分雷政富當庭未錶示是否上訴。
評分《注石門文字禪》
評分紙張、排版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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