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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是对作为刑法学者的佐伯与民法学者的道垣内就刑法与民法相交错的诸问题历时两年所进行的对话的整理。作为几乎没有先例的尝试,虽然本书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取得成功尚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的是,本书在对两大部门法学理论进行某种程度深化的同时,还从双方的角度提示了就刑法与民法相关联的课题展开研讨的必要性及乐趣。
作者简介
于改之,1969年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导师佐伯仁志教授;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刑民分界论》、《全球化语境中的有组织犯罪》、《刑法与道德的视界交融》,另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张小宁,1979年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200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日本立命馆大学衣笠综合研究机构博士后研究员。主要著作有:《证券内幕交易罪研究》,另在《中外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若干篇。
佐伯仁志,1958年出生于日本爱嫒县,1980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现为东京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制裁论》(有斐阁,2009年)、《少年法的新展开--理论·程序·处遇》(共编,有斐阁,2001年)、《理论刑法学的最前线Ⅰ,Ⅱ》(共著,岩波书店,2001年,2006年)、《判例刑法总论·各论》(共著,有斐阁,1998年)、《刑法Ⅰ总论》(共著,有斐阁,1995年)
道垣内弘人,1959年出生于日本冈山县,1982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现为东京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担保物权法》(三省堂,1990年)、《信托法理与私法体系》(有斐阁,1996年)、《买主破产中的动产卖主的保护》(有斐阁,1997年)、《民法研究手册》(共著,有斐阁,2000年)、《金融交易与民法法理》(共编著,有斐阁,2000年)。
目录
译序/陈兴良
中文版序/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
前言/佐伯仁志
第一回 寄托的现金
1.前言
2.被限定了用途的寄托现金是否“他人之物”?
3.与合同宗旨的关系
4.刑法与民法之间真的存在差异吗?
5.刑法=物权的保护、民法=债权的保护?--债权保护不够充分的理由
6.民法认为恶意人也值得保护吗?
7.扣押的场合
8.盗窃犯占有的赃款(1)--现实的问题
9.盗窃犯占有的赃款(2)--特别论述混合
10.使用寄存款购买物品或卖出寄存物时
第二回 存款
1.存款人是谁?
2.合同的宗旨与不法领得的意思
3.与汇款送金的法构造之间的关系
4.关于错误汇款的最高裁的判决
第三回 不法原因给付
1.不法原因给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对昭和45年最高裁判决的理解
2.不法原因寄托的思考方法的登场
3.刑法学者提出的民法学说?
4.赘述
5.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的关系
6.《民法》第90条与第708条的关系
7.不强制清偿的债务与诈骗罪的关系
8.总结
第四回 非典型担保(1)
1.前言
2.卖与担保与让与担保--判例中的区别
3.外部转移型与内外部皆转移型的区别--判例法理的现状
4.关于让与担保的清算义务的问题
5.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构成与担保构成
6.论述所有权之所在的刑法意义
第五回 非典型担保(2)
第六回 双重让与
第七回 建筑物的他人性
第八回 占有
第九回 信用卡(1)
第十回 信用卡(2)
第十一回 自救行为(1)
第十二回 自救行为(2)
第十三回 因合同而生的正当化
第十四回 名誉·隐私的侵害
第十五回 从试管到墓场(1)
第十六回 从试管到墓场(2)
精彩书摘
违反经济统制法与《民法》第90条的关系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民法中议论的所在。民法中议论的问题是,违反经济统制法的合同因为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在私法上是否无效?
在论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无效的问题时,以前是将经济统制法中的问题区分为因违反该法而无效的情况与不影响所违反的合同的私法效力的情况,并论述各种情形属于哪种法规,但现在的通说认为不仅要考虑各法规的宗旨,还应综合考虑违反行为的违反社会伦理的程度、交易的安全,、当事人之间的信义·公正等。特别是最近有学说主张应考虑履行进展到了何种程度。例如,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都履行完毕之时,当事人都已经获得了预期利益,此时,如果裁判所不顾这种状况而认为无效的话,就不过是以违反统制法为口实而对合同后的事情的变化,例如对通货膨胀的误判等进行救济了。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此外,由于经济统制法规的目的在于对物的流通进行限制,在物还没有交付的阶段上,一方请求他方让与时,裁判所是没有必要介入履行违反法规的合同的,宜认定为合同无效。
以上的问题在多数场合中是适用的,成为问题的是后例中是否可以认可价款的返还?即言之,在一方支付了价款而另一方并未让与物品时,裁判所是不能介入物品的强行让与的。此时,虽然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此一来,支付者可以要求返还价款了吧?川井健先生认为:由于使之返还价款本身并不违反经济统制法的目的,所以没有必要讨论《民法》第708条的适用问题就可以确认返还(参见川井健:《违反物资统制法规与民法上的无效》,载《无效的研究》,第75页(1979年),论文初次发表时间为1967年)。但是,在这一点上,磯村君的论述可熊更为稳妥,也代表了学说中的多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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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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