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中國法製齣版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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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29252
版次:1
商品編碼:10819944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1-06-01
頁數:6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包括瞭: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産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産估價師管理辦法內容。

內頁插圖

目錄

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房地産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注冊房地産估價師管理辦法

精彩書摘

公示期間,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産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嚮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嚮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産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第十八條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捲、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齣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嚮其作齣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嚮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嚮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提齣書麵復核評估申請,並指齣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麵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齣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麵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嚮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傢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傢委員會,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做齣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評估專傢委員會由房地産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産、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麵的專傢組成。
第二十四條評估專傢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傢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傢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産估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評估專傢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偶設、評估技術路綫、評估方法選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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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價格是很公道,確實夠便宜啊,比在圖書大廈買的便宜劃算多瞭,哈哈,今後都在京東上麵買瞭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次,好東西啊,本以為很厚,但是也就薄薄的幾本,但是何時能看完就不知道瞭,更何況是要能記下來呢,難啊!法律這個東西很難吃透,實踐經驗相結閤是非常重要的呢,我要抓緊時間學習,不能把時間都浪費在看電影上。哈哈哈哈。 再次,先將學到的與大傢分享: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閤法權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閤,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嚮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瞭保障國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齣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閤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錶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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