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茂荣教授,台湾嘉义县人。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华盛顿大学博士后研究员;1975年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为专任教授、财经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讲授的课程包括:民法总则、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税法总论、税法各论、税法专题研究。1992年2月至1995年1月曾借调至“公平交易委员会”担任第一届委员三年。目前兼任世界税法协会理事、台湾财团法人民法基金会理事、台湾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委员,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等职。截至2006年,黄茂荣教授已出版个人专著二十余本,编著和主编三十余本,发表论文一百六十余篇;同时,黄茂荣教授还从事了许多相关法律实务工作,创办了目前在台湾享有盛誉的《植根杂志》和植根出版社以及组织研究团队研发“植根法律数据库”和“植根法律网”。专业特长:在民法、财经法、公平法、税法等领域有很深的造诣,在海内外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2008年出任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依实质课税原则课税,有时会与税捐稽征经济原则之程序的实用理性冲突。这可从基本上按经济观察法安排之信托关系的课税规定获得印证。例如构成税捐客体之信托利益原则上固当视其为自益信托(信托人与受益人相同之信托)或他益信托(信托人与受益人不同之信托)而归属于信托人或受益人,并据以决定以该利益为税捐客体之各种税捐的纳税义务人。因之,在所得税,原则上虽应以信托利益事实上归属之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在采分离课税之土地增值税或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因受托人在技术上没有困难,能够在缴纳后向该信托利益事实上归属之信托人或受益人请求返还。所以为税捐稽征经济之考量,适宜将该信托利益法律形式上归属之受托人,规定为纳税义务人。财产税与销售税的情形,原则上亦同。
评分富世平,浙江嘉兴学院中文系教授,曾出版专著《敦煌变文的口头传统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即将出版《北山录校注》。
评分此为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捐稽征经济原则之调和的问题。然所涉财产税如有累进税率之适用,则必须规定以信托利益经济上归属之人,而非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始能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不过,就地价税或田赋,“土地税法”第3条之一第1项还是规定,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而后才在同条第2项规定,该地价税之税基应与该信托利益经济上归属之人(视情形为:信托人或受益人)在同一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所有之土地合并计算地价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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