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的不能、相对的不能说主张,以行为时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进行事后的观察,即事后观察所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客体或结果的性质来看,结果的发生被认为是绝对不能的场合是不能犯,被认为相对不能的场合是未遂犯。所谓“绝对不能”,指犯罪对象不存在如杀害的人已经死亡,或者使用的犯罪工具、手段没有效力,如用无毒的药物杀人。所谓“相对不能”,指犯罪对象虽然存在但不在行为人所认为的地点,或行为人方法使用不当不能发生效用,如使用毒药的分量不够,不能将人毒死。但因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的标准有时并不明确,因而遭到学界的强有力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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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其次,主观说存在严重缺陷。由于客观说在诠释正犯与共犯的差异性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学说上开始将区分的注意力转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认为区分正犯与共犯不应当从客观方面,而应当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着手,这就是主观说产生的契机。主观说认为,从客观方面并不能为犯罪行为的参与类型提供一个判断的标准,只有从参与者的主观层面,例如动机、意思、意图等才能确立个别犯罪行为的参与类型。但是,主观说在区分正犯与共犯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根据主观说,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主要在于参与者主观意思的不同。然而,主观要素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在边缘的问题上,即如果行为对于结果的直接关系,虽然是为他人而实施犯罪行为,但却是间接为自己的利益,那么是否仍然应当认定其构成共犯呢?按照主观说,对于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如果出于为他人犯罪的意思,则只能认定为共犯,这样的结果必然与构成要件设置的本意相违背。另外,主观的判断是从行为人主观上加以判定还是以法官的主观认定为基准?对于这些问题都存在很多疑问。{5}337因此,主观说并不能为区分正犯与共犯提供一个妥当的标准,其理论内容仍存在大可质疑之处。
评分《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虽是就各个具体罪名的论述,但呈现了各个犯罪类型的解释所共通的统一的原理与思想,作为总论重要部分的共犯论、错误论、违法论的相关内容也在各论中得到了相应展开。各论体系简单明了,不囿于《日本刑法典》的体例结构,而是将各类犯罪分为“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三大部分,展开翔实的论证与研究。《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在日本数年畅销,自1999年出版以来,已历经6版。无论是日本还是我国,当下研究刑法各论问题,不可能绕开西田教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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