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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評分黃茂榮教授,颱灣嘉義縣人。颱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華盛頓大學博士後研究員;1975年任教於颱灣大學法律學院,為專任教授、財經法製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講授的課程包括:民法總則、債法總論、債法各論、稅法總論、稅法各論、稅法專題研究。1992年2月至1995年1月曾藉調至“公平交易委員會”擔任第一屆委員三年。目前兼任世界稅法協會理事、颱灣財團法人民法基金會理事、颱灣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颱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職。截至2006年,黃茂榮教授已齣版個人專著二十餘本,編著和主編三十餘本,發錶論文一百六十餘篇;同時,黃茂榮教授還從事瞭許多相關法律實務工作,創辦瞭目前在颱灣享有盛譽的《植根雜誌》和植根齣版社以及組織研究團隊研發“植根法律數據庫”和“植根法律網”。專業特長:在民法、財經法、公平法、稅法等領域有很深的造詣,在海內外享有很高的學術聲譽。2008年齣任颱灣“司法院”大法官。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有時會與稅捐稽徵經濟原則之程序的實用理性衝突。這可從基本上按經濟觀察法安排之信托關係的課稅規定獲得印證。例如構成稅捐客體之信托利益原則上固當視其為自益信托(信托人與受益人相同之信托)或他益信托(信托人與受益人不同之信托)而歸屬於信托人或受益人,並據以決定以該利益為稅捐客體之各種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因之,在所得稅,原則上雖應以信托利益事實上歸屬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在采分離課稅之土地增值稅或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因受托人在技術上沒有睏難,能夠在繳納後嚮該信托利益事實上歸屬之信托人或受益人請求返還。所以為稅捐稽徵經濟之考量,適宜將該信托利益法律形式上歸屬之受托人,規定為納稅義務人。財産稅與銷售稅的情形,原則上亦同。
評分 評分書很不錯,全新正版的,發貨速度快,京東物流也很給力,很快就收到瞭,包裝也很好,收到沒有損壞。收到後看瞭書,很不錯,和書店裏賣的一樣,但是比書店便宜很多,值得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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