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提起行政法與憲法的關係,德國今日的行政法教科書幾乎都會援引兩位公法學者的名句或名文。頭一位是堪稱德國“行政法學之父”的奧托·麥耶(Otto:Mayer)教授所講過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
作者簡介
陳新民,祖籍為廣東省惠來縣。1955年10月齣生在颱灣省新竹縣。1978年畢業於颱灣大學法律係,1979年11月赴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與政治研究所,追隨德國公法學大師peler Badura,研究憲法及行政法學,1983年2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返迴颱灣後,開始公法學研究、撰寫及教學生涯。為瞭進一步瞭解海洋法係公法學的體係,曾於1987年赴美睏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博上後研究員一年(傅爾布萊特學者);及1992年赴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係擔任訪問教授一年。
目前擔任颱灣大學“國傢發展研究所”教授,並曾經獲選為1995年“颱灣十大傑齣青年”之榮譽。
陳新民教授多次應邀到中國內地各著名大學講課,並獲聘為澳門火學、中網人民大學、蘇州大學,及中國禮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其公法學著作甚豐、研究領域及大陸法係,特彆是以德國為主的憲法學及行政法學的基本理倫、人權製度、國防法製、及東南亞國傢的比較憲法等,廣受海峽兩岸公法學界人上及學生的引述與推崇。
目錄
第一篇 憲法與行政法之關聯——談奧托·麥耶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及弗立茲·韋納的“當作是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
第二篇 行政國傢理念的澄清——談漢斯·彼德斯的“為行政國傢的奮鬥論
第三篇 “服務行政”及“生存照顧”的原始概念——談福斯多夫的“當作服務主體的行政
第四篇 行政法之任務——彼得·巴杜拉的“自由主義法治國與社會主義法治國的行政法
第五篇 憲法的維護者——從卡爾·史密特對總統緊急權力和總統角色之定位談起
第六篇 憲法的軀殼與靈魂——從鬍柏對魏瑪憲法實施的迴顧與反省談起
第七篇 社會法治國傢理念的締造者——赫曼·哈勒的憲法學與政治生活
第八篇 驚鴻一瞥的憲法學彗星——談徐道鄰的憲法學理論
第九篇 行政法學的拓荒者——中國早年的行政法教科書
第十篇 不法法律及命令服從的睏境——從譯、讀賴特布魯赫的經典之作“法律上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檢視“賴特布魯赫定律”的適用問題
第十一篇 中國公法學的啓濛者——論鍾賡言的公法學著作
第十二篇 雨過天晴麗日來——談中國大陸行政法發展與颱灣地區行政法學的影響
第十三篇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考慮——是否達到立法成熟期的問題
第十四篇 剋林姆特繪畫名作“法律”的重新剖析
第十五篇 浪漫的社會主義者?——研讀馬剋思早年的法學著作有感
第十六篇 司法人員考試的方法論——以兩則德國國傢考試之行政法試題為例
附錄 法律箴言、謔語一百五十則選
精彩書摘
(十五)許多人也許會認為,本文已將公法學推入社會學、政治學、曆史學及各種學科的叢林之中。但我們要認清現代公法的問題卻無法脫離上述其他學科,而隻用傳統法學方法來解決。這對公法是一種刺激,但也有危險。學者VonRanke曾言:“曆史要常重寫,法學亦然。”每個時代都有重新檢討的必要,這種檢討在精神生活方麵不是戲劇化的個案改變,而是逐步、不顯目的地進行之。一段時間且一段時間地在必要範圍內來改進,假以時日後必會發現已有所顯著改變。有時候我們會聽到有人說:“法律人是一種瀕死的人,法學是一種快要熄滅的學科。”筆者卻認為這種懷疑是太誇張的。我們端視在這一個變動很快的社會中,法律人與法學應如何定位與適用?誠然,法學者不一定要成為革命運動的先鋒。法律人職業的好處在於保持時代精神,常常一個時代的情緒激動,其影響不一定傳達到行政機關的抽屜裏及法庭之中,但這也不無利益可言。在這種情形下,短暫情緒的激動,並不一定會演變為法律的行動,隻不過是已經傳送瞭某種聲音。把時代的潮流演變形成憲法的內容,並非法律人,尤其不是公法法律人的職責,法律人也不應去從事這種工作,而是把已存在憲法的內容加以發揚光大矣。
三、麥耶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之釋疑吾人在前文瞭解到韋納教授所極力主張的行政法應是一個“協調法”,用以將憲法所揭示的理念“放射”齣來,具體化的實踐多元化民主。緊接著來看看常被誤解的麥耶教授之“名言”。
前言/序言
提起行政法與憲法的關係,德國今日的行政法教科書幾乎都會援引兩位公法學者的名句或名文。第一位是堪稱德國“行政法學之父”的奧托·麥耶(Otto:Mayer)教授所講過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Verfas.sungsrecht vergeht,Verwaltungsrechtbesteht),來相互對比這兩個法學領域,或是實證法律體係重要性之消長關係。第二位便是曾任西德聯邦行政法院院長的弗立茲·韋納教授所撰的《當作是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一文(Verwaltungsrecht als konkretisiertes Verfassungsrecht),強調這兩個法在原則性與實踐性上的密切關聯。
究竟孰是孰非?憲法與行政法是否真有如麥耶所稱的冷漠關係,對於行政法學而言,倒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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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民的書基本上都是一些好書 這本也不例外 沒什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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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是不錯的 但比較慢 都快要忘瞭纔來 難道是因為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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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法律,對公法情有獨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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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無論是英美法係,還是大陸法係,行政法(學)的學說和實踐的發展都是和憲法(學)的發展息息相關的。英國雖然沒有成文憲法,但議會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和法治原則(rule of law)可以被視為英國憲法的支柱,在此基礎上,法院“從法律的字裏行間裏找弦外之音,既從實體法,也從程序法上發展把行政權力控製在恰當導嚮之內的普通原則。”[viii]在美國,最初的行政管製就是源自憲法第1條第8款中規定國會有權管製同外國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業的“商業條款”(commerce clause)。1930年代的羅斯福新政則更被稱為“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ix],它對作為憲法基石的個人權利、聯邦主義以及分權製衡都作瞭修正。這對於美國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對於獨立管製機構的建立、運作程序和司法審查,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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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成為各國公法學者特彆是大陸法係公法學者關注的命題。在《劄記》的第一篇論文《憲法與行政法之關聯》中,陳新民教授首先引用瞭德國兩位知名公法學者似乎相反的論述,即奧托•麥耶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和弗立茲•韋納的“當作是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iv]陳新民教授剖析瞭作為“德國行政法學之父”的麥耶所作論述的語境,指齣時值威瑪憲法時代,相對於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憲法,指導拘束行政權力更具技術性的行政法,更能經受住時代的考驗。[v]但陳新民教授顯然更傾嚮於韋納的觀點,並且藉用赫曼•羅斯1959年發錶的“行政法與憲法的統一功能”一文來佐證自己的觀點,指齣“行政法是一個活生生的憲法”。[vi]陳新民教授指齣,應從對憲法基本原則的探討上,獲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務應當是將憲法所揭示的各種指導原則予以具體化的實踐。[vii]在陳新民教授的這篇論文中,還論及瞭德國基本法上的法治國原則和民主政治原則,及其對行政法上給付行政、法律保留、行政裁量乃至行政審判製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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