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作者喬爾·範伯格(1926-2004)是美國當代著名法哲學傢,長期在美國多所著名大學任教,他的著述頗多,在法哲學領域學術影響重大。《哈佛法學評論》稱他在“政治和社會哲學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實際上,在過去十五年裏從事法學理論和道義責任理論寫作的人都從他的身上獲益巨大”。
《刑法的道德界限》(四捲本)(1984-1988)是範伯格最重要的、也是學術影響力最大的著述之一。基於刑法自由主義的立場,範伯格圍繞著“損害”和“侵犯”這兩個關鍵詞闡述瞭刑事立法應有的道德界限,超齣此,則會破壞刑法的正當性。
作者簡介
方泉,女,安徽蕪湖人,法學博士,現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澳門刑事法研究會副會長。
著有《犯罪論體係的演變》、《罪刑均衡論》、《技術製衡下的網絡刑事法》等;發錶論文《犯罪化的正當性原則——兼論範伯格的限製自由原則》《法學》、《略論刑法學中的“事”與“器”》《中外法學》、《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的法律問題——兼議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原則規定》(《中國刑事法雜誌》)、《澳門刑法中的連續犯研究》(《澳門科技大學學報》、《行為與罪責:基於網絡技術的幾點適應性考慮》《北親大學學報(哲社版)》)、《罪刑均衡的立法實現》(《法學評論》)等20餘篇。另主持多個澳門基金會研究項目。
喬爾·範伯格(Joel Feinberg),美國著名法哲學傢和政治學傢,1926年10月19日生於密歇根州底特律市,2004年3月29日卒於亞利桑那州圖森市。被譽為美國法哲學領域近三十年來最具影響力的人物。
範伯格在道德、社會及法哲學領域的卓越研究為他贏得瞭廣泛的國際聲譽,其作品涉及倫理學、行為科學、法哲學、政治學等諸多領域,尤其對國傢管製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進行瞭開拓性的研究。他一生著述頗豐,撰寫瞭《原因與責任》(Reason and Responsibility)、《社會哲學》(Social Philosophy)等11部著作,發錶論文90餘篇。其中,為他帶來最高學術聲譽的著作當屬1984年至1988年間陸續齣版的《刑法的道德界限》(The Moral Limits of the Criminal Law),這部四捲本的著作反映瞭範伯格最感興趣的核心議題,即自由主義。圍繞著自由主義這個核心議題,範伯格還研究瞭諸多相關議題,如損害、利益、錶達自由、刑罰、責任、權利、墮胎、色情等。總體上看,範伯格是一個溫和的自由主義者。
內頁插圖
目錄
導論
一、本書的基本論題
二、道德閤法性的概念
三、限製自由原則的提齣
四、限製自由原則的一般內涵
五、自由主義
六、方法論
七、基本犯罪和衍生犯罪
八、刑法的替代選擇
九、懷疑主義
第一章 損害與對利益的阻礙
一、“損害”的含義
二、福利性利益與隱性利益
三、利益與需求
四、損害、傷害及冒犯
五、影響利益的行為或其他事實造成損害的方式
六、利益網絡的概念
七、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第二章 疑難案例
一、道德損害
二、利他性利益和替代性損害
三、死亡和死後的損害
四、生存利益
五、生存利益的適格主體
六、注定毀滅的利益與損害發生的時間
七、對死後不法行為的說明
八、齣生與齣生前損害
第三章 損害與不法侵犯
一、動詞形式:損害與不法
二、損害與損傷
三、道義上的可責性
四、損害即對權利的侵犯
五、損害與同意:“願者不受害”準則
六、被害人的概念
七、損害行為中的“因果關係要素”
第四章 未防止損害發生
一、隨手施救與壞撒馬利亞人
二、積極救助中單方受益的睏惑
三、麥考利爵士的劃綫問題
四、不作為及其他不行為
五、施救的法律義務是否過度乾涉自由?
六、因果關係的道德意義
七、不作為的結果
八、原因上無關條件的排他性
九、小結
第五章 對損害的衡量與比較
一、適用損害原則的調和性準則
二、損害的大小
三、損害的可能性
四、整體損害
五、統計歧視與損害淨減
六、損害的相對重要性
七、自由利益在天平上的位置
八、小結:對損害原則的限定
第六章 公正地將損害歸責
一、競爭性利益
二、對公共利益的損害
三、纍積性損害
四、環境汙染:公共纍積性損害的示例
五、模仿性損害
六、小結:對損害原則的特彆限定
注釋
索引
精彩書摘
在為“受冒犯的或其他令人不快的”狀態歸類時,除一處明顯的區彆之外,可以比照我們對“傷害”的討論方式進行。那種認為不受冒犯的狀態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意味著某種單獨的、非工具主義的利益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而嚴重的受冒犯狀態將導緻損害的說法也是靠不住的。更普遍存在的是可以忍受的普通傷害和被冒犯的心理狀態(哪怕很嚴重),如普通傷害,它們有時是之前發生的或正在發生的損害的癥狀或結果,更往往引發之後的損害,但它們本身並非損害。例如,被激怒的病人會産生暴亂或暴力行為。精神上受到強烈冒犯的狀態可能導緻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心智迷失,從而消耗其利益,對其造成損害。但除非這些普通的傷害和冒犯行為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從而影響瞭其他利益,如健康或平和利益,否則,它們就不能被稱作為損害。根據本文所理解的損害原則,動用刑法去禁止這些行為是不正當的。
有一類被冒犯狀態可能無法滿足這個要求,即因單純得知他人私下正在實施或可能要實施的不受處罰的不道德行為而産生的震驚感和失望感(參見第八章第一部分)。我認為,可以想象,這些行為可能會使道德感十分細緻的人精神崩潰;但在此情況下,更宜將這種崩潰的結果歸因於其情感的過度脆弱,而非上述行為。如果打噴嚏可以導緻玻璃碎裂,那麼我們隻能怪玻璃的強度太差,而不會責怪噴嚏。總體說來,損害原則的應用要求確定穩定的內涵(參見第五章第一部分)。法律強製保護的是正常而積極的個人利益;比方說,一個噴嚏都可以吹得倒的人,不能要求政府乾預他人實施通常無害的作為。他隻能就對任何身處其位的人都會造成損害的行為尋求法律保護,否則,就隻能自己尋求其他非強製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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