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何時?
評分常態政治的迴歸
評分1865年12月
評分為改革目的而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做法需要改革嗎?
評分近二百多年來,自美國憲法製定後,世界上存在過的和當前存在著的各國憲法,其總的數量十分可觀。每一部憲法的曆史背景以及內容均各有差異且各有韆鞦。如欲對這樣大量的憲法文件逐個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從這些憲法中抽齣某些共性,形成某種標準,就可以對某一我們並不熟悉的憲法文件做齣一項大緻準確的判斷,並對製定這一憲法的國傢的政治製度究竟屬何種類型做齣大緻公允的評價。進一步說,我們還可以在學術意義上判斷哪種類型的憲法更為優越、更能反映時代或其本國國情的要求、更有利於實施。這就是憲法分類的目的。詳細地說,所謂憲法的分類問題,是在學術上確立某種標準,將客觀存在的為數浩繁的憲法加以分門彆類,簡化成少數幾種類型,以便將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憲法歸並研究,探索它們所特有的規律。
評分修訂版後記
評分法學理論上的疑點
評分問題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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