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6
在诸多法律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律经济学已在其法学和法学院里,由一席之地而渐渐成为不可或缺,甚至成为主流。在各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里,法律经济分析已经登堂入室而且高居厅堂之上。本书立基于真实世界,对照传统的“规范法学”,明确提出“实证法学”的概念。全书不用方程式、数学。主要运用的是文字叙述,以及简单易懂的辅助图形。
熊秉元著作和文章的特点是语言浅、道理深。《法的经济解释》又是一例。熊兄自己将其定位“为法学院的新鲜人而作”是恰当的,便于“直接和学子/读者对话”也是可以预见的。他常讲,“真佛只讲家常话,道理可以浅中求”。我深信此言不谬。
——于立(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各种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类行为汇集而成,社会科学的功能,就是针对社会现象(而非自然现象),尝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本书分为四篇,第一篇的前四讲,就是构建社会科学的基本架构。第五讲是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构和社会现象作一联结。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可以“以理解之”!法律的形成和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对于法律的基础,传统法学多是立基于道德哲学。相形之下,社会科学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出现、性质以及道德的功能。第二篇的意义,是在第一篇的基础之上,建构“实证法学”。
正义的理念,贯穿法学和司法运作。由社会科学的角度,还有其他关键性的因素,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第三篇里,将探讨重要的影响因子:信息,是隐身于法学内部的主导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样的道理,要学好法律,好先掌握学习的态度、方向和技巧。第四篇的各个讲次,就是针对“学好法律”娓娓道来。而且,更进一步阐明,如何体会法学的智慧结晶,如何优游于法学的智慧资产财富之中。
熊秉元,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学专业),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
著名法律经济学家。台湾大学经济系毕业,美国布朗大学取得硕博士学位后,返回母校,在台湾大学经济系暨研究所任教二十余年,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方法论。目前为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近年来在两岸推展“法律经济学”,渐有成果。两岸四地主要大学的法学院里,担任讲座教授的经济学者,他是首位,也是目前的一位。
熊秉元还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散文家。1993年,推出首本经济学散文集《寻找心中那把尺》,即获选为“金鼎奖”推荐著作。目前,熊秉元已有两篇文章被选为台湾高职国文课本的课文,是华人经济学家中获此殊荣的人。新著作《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备受好评,并入选多种“年度著作”榜单
第一篇 分析架构
第一讲 分析架构和层次 / 第二讲 行为特质和规则 / 第三讲 加总和均衡 / 第四讲 变迁 / 第五讲 借刀杀人,刀当何罪?
第二篇 法律的由来
第六讲 原始社会的律法 / 第七讲 罪与罚 / 第八讲 刻画道德 / 第九讲 政治过程和法律 / 第十讲 七年之痒特效药问世?
第三篇 法内法外
第十一讲 司法运作和贴标签 / 第十二讲 司法运作和放讯号 / 第十三讲 信息和司法运作 / 第十四讲 社会科学的养分 / 第十五讲 虚拟的权利,权利的虚拟
第四篇 游于艺
第十六讲 单一权威和第六伦 / 第十七讲 无知之幕与科斯定理 / 第十八讲 学海优游益智游戏 / 第十九讲 学好法律 / 第二十讲 冲突不是坏事
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的驱动力,也会清楚或隐晦地反应在律法里,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的传统。美女与野兽,两岸的两案前不久,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的意外事件,备受热议。几年前,台湾也发生过老虎伤人的事故。站在法学教育者的立场,值得由对比分析里,萃取有意义的法学思维,除了有益法理的发展,也希望能对社会大众有参考的价值。首先,是发生在台湾的老虎伤人事件。苏联解体之后,很多演艺人员到世界各地去表演,包括芭蕾舞星、歌唱家、魔术师等。其中,一个马戏团,到台湾去巡回演出。有一天,马戏团要载运一只老虎,从甲地送到乙地。装笼后,笼子上明确告示:?“老虎危险,请勿靠近?。”小货车行经某一个十字路口,刚好碰上红灯停下。一个38岁的女性经过,想摸摸老虎的毛,手伸进笼子,老虎一回头,咬断了她的手。很明显,这个意外涉及两方面:38岁的女性,以及载运方/马戏团。这个纠纷,如果双方不能和解,法庭如何判断,比较合理?利用时间轴,图2-2呈现了几个重要的时点:t1老虎装笼,t2货车开到十字路口,停下,t3女士伸手拍虎屁,t4女性的手少了一截,t5双方打官司,分出是非!其他时点,譬如车行哪些路线,哪个十字路口停下,等等,并不重要。那么,由图2-2来看,法院该如何斟酌较好呢?在马戏团和美女这两方里,谁应该负多少责任?理由何在?
图2-2美女与野兽图2-2在我面对的各种场合里(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很多人都认为:女生要负主要责任(超过50%),因为已经有警告标示,又是38岁的成年人。在图2-2里,这个思维隐含着,t2是关键的时点,因为在这个时点上,美女出现,准备出手。然而,考虑这个意外的前因后果,t2不是重要的时点,t1才是关键所在。原因也很简单:老虎的习性动作,马戏团和载运方最了解。只要在装笼的时候,以很低的成本采取防范措施,就可以避免后面的意外。譬如,把老虎装笼之后,放在一个更大的笼子里,即使手长如姚明者,也碰不到内层的笼子,不就没事了吗?或者,在笼子的内层,铺上一层细密但通风的防护网。或者,在笼子外面罩上一个深色防护布套,留下通气口。这些简单的措施,都可以防范不幸事件。还有,很多人认定:老虎危险是常识,而且又有警告标示。38岁女性去招惹,当然自己要负主要的责任。然而,稍稍琢磨,这种判断是自相矛盾,逻辑上站不住脚。试想:如果她知道老虎危险,难道还会把手伸进去吗?可见得,逆向推论:她并不知道老虎多么危险!也就是,由此可以引发一个法学上有趣的概念,什么是?“危险?”?危险,至少可以分成两类:精确的(precise)危险和模糊的(vague)危险。热水烧开了,100°C,你知我知,摸了会烫手,这是精确的危险,因为有实实在在的生活经验作基础。然而,一般人看到老虎,是在电视节目或动物园里,时间有限又隔得远,老虎危险,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当然,家里有“母老虎”的人,对于?“母老虎?”的凶猛程度,会了解得多一些!(作业:浙江的钱塘潮,隔一段时间总有几人被卷进溺死,而且几乎都是外地人,为什么?)因此,基于以上这两点主要考虑,马戏团/载运方当然要负主要(甚至是绝大部分)的责任。在逻辑上,和?“宠物伤人,饲主负主要责任?”一致——遛狗时,让爱狗戴个嘴套,成本很低,却能避免潜在的意外不幸事件。八达岭的意外,情节可以简述:在野生动物区,一位女士下车被老虎衔走,母亲情急下车,也被攻击。最后,母亲当场死亡,女士也重伤。这件意外的责任归属,也相当清楚:根据“最小防范成本”,在野生动物区里,只要游客遵守园方事前的提醒不要下车,自然就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和台湾的情节刚好相反,是这位女士要负主要的责任。台湾的老虎伤人案,载运方要把危险的老虎好好关在笼子里(fencein);八达岭的老虎伤人,游客要把危险的老虎挡在车体外(fenceout)。做法虽然不同,但是抽象来看,都符合“最小防范成本”。除此之外,在另外一个层次上,还可以进一步琢磨这两件意外所涉及的法理。具体而言,这和“野生动物园”的性质有关,一般动物园里,动物被铁笼栅栏等隔绝,和游客有一段距离。但是,野生动物园让游客(在车内)置身在野生动物之中,园方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要远远超过一般。因此,野生动物园的门票,要高过一般动物园20%以上。主要的原因,并不是前者的风险高,而是要布置“原汁原味”的野生情境,成本高昂。换句话说,在野生动物区里,野生动物是主流价值,游客们不该有干扰动物的举动。相形之下,在台湾的案例里,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是主流价值,载运老虎的货车,是把危险的东西带到一般人的正常生活里,自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这个观念,在生活里还有许多事例。去过香港(和英国)的游客,或许都注意到:在人行道的路口,地面上都用白色油漆漆了醒目的大字“向右看”(LookRight)。原因很简单:在香港(英国习惯),开车是靠左,因此,要提醒外来游客,过马路时该看来车的方向,是右边而不是左边。在香港(英国),当地人的开车习惯,是主流价值,外地的游客,就像置身野生动物区的游客一样,要尊重当地的主流价值。美女与野兽案,是真实世界里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处理案情的方向。这意味着,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主要的驱动力,这个特质也会(也应该)反映在法学的思维里。传统法学教育里,也经常提到“法益”,可是,凭借的多半是论述者个人的经验或直觉。相形之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实世界具体现象归纳而出。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一言以蔽之,两岸的老虎伤人等,都是不幸的意外事件。往者已矣,对法律学者而言,则是活生生的教材,值得究其曲直,教育社会大众!许霆事件在中国大陆,许霆案广受瞩目,网络讨论以万千计。由经济分析和降低行为成本的角度着眼,其实脉络分明,一清二楚。许霆案的情节简单,年轻人去提款,提款机吐出钞票而存款数目不变。诱惑之下,许霆前后领去十余万现金,符合?“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逃亡不久被逮,初审判决:盗领金融机构巨额资金,据为己有,无期徒刑!判决合理与否,不妨稍稍评估一下:在许霆和金融机构这两者之间,由谁来防范这个不幸事件,成本较低?许霆,不过是个倒霉的年轻人,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方,禁不起诱惑,犯下意志不坚的错误。而且,每个人不妨自问:如果自己面对同样的情境,看到钞票不断吐出,而存款金额不变,有多少人能禁得住诱惑,把钞票原璧归赵,还给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如果金融机构在计算机程序上,多设几道防护措施,自然可以避免这种情境出现。两相对照:一个是要千千万万的许霆,都能不受诱惑;一个是要金融机构调整计算机程序——哪一种比较容易,成本较低?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这一次重判许霆,下一次再有类似的计算机失误出现时,另一个倒霉鬼(可能是你我)又可能受不住诱惑而犯错。这有点像天上掉下陨石,砸到谁,谁就倒霉。相反的,如果这次把主要责任归咎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必然立刻调整计算机程序,避免再出现类似的失误。不只这家金融机构剑及履及,所有其他的金融机构也会风行草偃,立刻跟进。未来再出现许霆的机会,必然大幅降低。试问:对整个社会而言,哪一种处理比较好?小结美女与野兽案和许霆案,都是真实世界里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处理案情的方向。这意味着,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主要的驱动力,这个特质也会(也应该)反映在法学的思维里。传统法学教育里,也经常提到?“法益?”。可是,凭借的多半是论述者个人的经验或直觉。相形之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实世界具体现象归纳而出。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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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已读完,真的很棒哦!既道理深邃,又浅显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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