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对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进行了综合复杂的实证分析,具有开创意义。相比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会在更广泛的法律领域作出数量更大的判决,因而对法律的发展影响深远。《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没有直入依法断案的研究模式,而是探寻了意识形态化裁判的身影,也对参与审判的法官的其他因素作了分析,包括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财产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还进一步考量了裁判结果受诸如美国高法院、国会等其他机构的偏妤或诉讼当事人影响的程度。
即便上述因素在某些案件裁判中多少显示出一定影响,弗兰克·克罗斯认为,它们的影响程度相当有限,而更为重要的是案件所应用到的法律的状态。在对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性法律规则的研究中,法律因素的影响凸显出来,并在与前任高法院意见的关联中亦有所体现。最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有力地揭示了巡同法院裁判中存在的同僚效应,即巡回法院法官确实会受到法官小组中其他成员的观点和意见的影响。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并非仅仅停留在对案件裁判结果的研究之上,对案件裁判的先例效应也进行了尝试性探究。在研究中,克罗斯主要考虑,何种因素使得裁判结果有力而被广为援引,何种因素又使其效力微弱且易被推翻。
作者简介
弗兰克·克罗斯(Frank Cross)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为得克萨斯大学麦克布斯(Mocombs)商学院的赫伯特·凯勒赫(Herbert D Kelleher)百年教授。
曹斐,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生。
精彩书评
这是有史以来关于联邦司法系统重要的实证研究之一。克罗斯的许多结论新鲜有力,他成功证实了“现实主义者”的简单理论低估了法律在司法中的限制作用--同时意识形态亦将有所作为。
--卡斯·桑斯坦(ass Sunstein),芝加哥大学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一书引人入胜,全面创新,见解深刻且不拘一格,堪称佳作。每一位认真严肃的政治科学家和交叉学科的法律学者都应该阅读本书,领略其中细致严谨的假设及论证。
--桑福德·莱文森(Sanford Levinson),得克萨斯大学
克罗斯将法律、政治科学和经济研究通过新颖而实用的途径整合起来,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巡回法院的裁判之道。这一实证研究的新进路,目标在于促使法律和社会科学学者将来会更深入地对此进行理沦和实证研究。他的许多研究发现对于那些寻找巡回法院或其同僚机构决策的决定因素的人们来说很有助益。
--《法律与政治学书评》
克罗斯的新书展现了一名法学家对探索司法决策背后复杂原凶的努力……仅凭本书自然不能终结围绕态度模型的种种争论,但持怀疑观点的人却不能忽略本书的结论,如果他们还想继续全面地理解司法裁判过程的话。
--《CHOICE》杂志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 政治意识形态之于巡回法院裁判 1 1
第二章 法律之于巡回法院裁判43
第三章 法官背景之于巡回法院裁判75
第四章 其他机构之于巡回法院裁判103
第五章 诉讼当事人之于巡回法院裁判136
第六章 法官小组效应之于巡回法院裁判 165
第七章 门槛性程序规则效应之于巡回法院裁判 198
第八章 巡回法院裁判与先例效应223
尾声253
索引257
译后记283
精彩书摘
对意识形态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进行实证考查时,我曾经提到,如果一个司法系统内部纯粹依靠法律进行运作,身处其中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就不会出现政治化的偏向自由或保守的规律。如今这种规律的存在,有力地证明了意识形态确实对司法系统施加了一定影响。对程序性法律规则的考查则能够帮助我们从反面进行论证。如果裁判完全是意识形态化的过程,程序性法律规则的存在就不会对判决产生任何影响。意识形态化的司法裁判能够选择运用实体性或程序性法规来达到符合其政治偏好的判决结果。程序性法律规则本身并不偏向争议中自由或保守的任一方(尽管某些类型的程序性法律规则可能会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导致意识形态化的结果)。虽然我们不能证明法院对程序性法律规则的运用是否正确,但我们可以检测某条程序性法律规则是否对法官个人表决或判决结果中法官意识形态的作用施加了影响。如果程序性法律规则的存在确实产生了这样的影响,便能有力地证明法律对法官的作用,不管是制约作用还是目的作用。
如此看来,要考查法律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作用,程序性法律规则是一个前景光明的变量。检测研究可能会涉及许多程序性法律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就是巡回法院对初审法院判决或行政机构决定最终决定维持还是决定撤销。巡回法院要遵从下级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而审查则基本限于法律争议之上。某些程序性标准要求巡回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一定的遵从,这类法律程序会造成倾向维持原判的偏颇。弗兰克·科芬法官认为,这些遵从性的法律规则会限制法官偏好在裁判中的影,但该主张仍有待进行实证检验。
一定程度的遵从标准表明,在法律模型之下,主张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被上诉人比主张撤销原先判决的上诉人更容易打赢官司。
前言/序言
书名: 法律的迷宫:中古欧洲法律思想的演变与回响 作者: [请在此处插入作者姓名] 出版日期: [请在此处插入出版日期] 内容简介: 《法律的迷宫:中古欧洲法律思想的演变与回响》是一部深度挖掘中世纪欧洲法律体系形成、发展及其深刻影响的学术专著。本书旨在揭示在罗马法衰落与日耳曼习惯法并存的背景下,教会法、日耳曼部落法以及复兴的民法如何相互交织、冲突与融合,最终塑造出西方现代法律思想的基本框架。 本书的叙事始于古典罗马法传统的断裂。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瓦解,欧洲大陆陷入了法律的碎片化时代。作者首先考察了日耳曼各族(如法兰克人、哥特人)的习惯法传统,特别是他们基于个人身份而非地域管辖权的“属人法”原则。这种法律体系注重赔偿与复仇的平衡,对后世的刑法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后,本书的重点转向了教会法(Canon Law)的勃兴。在中世纪早期,教会不仅是精神权威的中心,更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制定规范的实体。格里高利改革、教令汇编的编纂,以及博洛尼亚大学的兴起,使得教会法成为当时欧洲最系统、最成熟的法律体系之一。作者详细分析了教会法在婚姻、财产、程序法以及道德伦理领域的创新,这些创新常常走在世俗法律的前沿,并为后来的普通法和民法提供了重要的概念资源。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核心转折点在于11世纪后,随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博洛尼亚的重新发现与注释(Glossators 和 Commentators)。本书用了相当篇幅来阐述“法学复兴”的过程。这不仅仅是文本的回归,更是一场深刻的知识革命。注释学派的学者们(如伊尔内里乌斯、巴索尔迪斯)如何将古老的罗马法条文与当时的社会现实、教会法原则进行调和,创造出“万民法”(ius commune)的概念。这种对理性化、体系化法律思维的追求,奠定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 作者强调,中古时期的法律实践充满了复杂性与张力。世俗君主权力的崛起,要求建立统一的、基于领土的法律(ius proprium),这与普世性的“万民法”形成了持久的拉锯战。本书细致考察了“衡平法”在这一时期的萌芽,以及大学中培养出的职业法学家阶层如何通过学术论证,影响宫廷和城市法庭的判决。 一个关键的章节探讨了“法律与信仰”的融合。中古思想家们如奥古斯丁、格里高利七世,以及后来的托马斯·阿奎那,试图在神圣的自然法、永恒的理性与变动的实在法之间架设桥梁。阿奎那对“法律的本质”的界定,即法律是“理性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并由掌管者宣告的命令”,成为后世法哲学讨论的基石。 本书的后半部分侧重于法律实践的地域差异和演变。它对比了英格兰在诺曼征服后,国王法庭如何从习惯法和地方实践中逐步提炼出“普通法”(Common Law),以及普通法在司法判例积累中展现出的实用主义和保守性,这与大陆法系的理性演绎路径形成了鲜明对比。同时,本书也关注了城市自治运动对商法和契约理论的贡献。 最后,《法律的迷宫》总结了中古欧洲法律思想留给现代世界的遗产:对法典化、系统化思维的偏爱、对司法程序的理性化追求,以及对法律中隐含的道德和伦理基础的持续探寻。它揭示了现代法律结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千多年的艰难辩论、学术争鸣与政治角力,才从纷繁复杂的习惯、教令和文本中逐步提炼和结晶。 本书论证严谨,史料翔实,不仅是法史学者的重要参考,也是理解西方文明法律精神根源的必读之作。通过对这一“迷宫”的梳理,读者将能更深刻地理解现代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永恒追求。
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就透露着一股庄重而古朴的气息,深邃的蓝色背景搭配烫金的字体,仿佛在诉说着一段悠久而严肃的法律史。我拿到它的时候,内心就涌起了一种对知识的敬畏感,仿佛即将踏入一片神圣的殿堂。这本书的尺寸也相当适中,方便在书桌上翻阅,也适合携带出行,随时随地沉浸在其中。我尤其喜欢它纸张的质感,厚实而不失韧性,印刷清晰,墨迹浓郁,翻阅时有一种纸页间摩擦的悦耳声音,这对于我这个纸质书爱好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享受。封面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这几个字,本身就充满了吸引力,它不仅仅是一个书名,更像是一把钥匙,指向了通往理解美国司法体系核心运作机制的秘密通道。我迫不及待地想知道,这本书将如何以一种引人入胜的方式,揭示那些在最高权力殿堂中诞生的判决背后的深层逻辑和智慧。这本书的装帧工艺也十分精湛,锁线装订,翻页平整,即使经常翻阅,也不会轻易散架,这对于一本承载着如此厚重知识的书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量也恰到好处,拿在手里有一种沉甸甸的实在感,这让我感觉它不仅仅是一本书,更是一件值得珍藏的艺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