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国仲裁法为中心,对仲裁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吸收了种裁研究的最新学术成果,并注重对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及仲裁实务的讲解和分析。既重视传统学科理论,又密切联系立法、司法与仲裁实践,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启发性。适合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仲裁法教学使用。同时可供律师、法科统一司法考试及仲裁员培训使用。
作者简介
韩健,1982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198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88年8月至1989年10月获美国福特基金提供的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研究金和爱荷华大学亚太研究金,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研究法学。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助教、副教授、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仲裁的特点
第三节仲裁与诉讼和调解的区别
第四节仲裁的历史沿革
第五节仲裁的性质
第六节仲裁的类型
第七节各国仲裁立法的概况
第八节我国仲裁立法的概况
第九节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
第二节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要件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五节多份合同情形下仲裁协议之效力认定
第六节仲裁协议之效力延伸
第三章 可仲裁事项及其范围
第一节可仲裁事项和可仲裁范围的概念
第二节我国立法关于可仲裁范围的规定
第三节特定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
第四节不可仲裁事项
第五节仲裁主体资格
第四章 仲裁时效
第一节中国仲裁法下的仲裁时效
第二节中国仲裁法下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五章 仲裁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仲裁管辖权异议概述
第二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
第三节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或管辖确认之诉
第六章 仲裁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第一节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决定主体
第二节我国的仲裁保全制度
第三节证据保全
第七章 仲裁证据
第一节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之差异
第二节仲裁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证人证言
第四节专家证人
第五节鉴定
第六节仲裁庭调查取证
第七节境外证据的公证与翻译
第八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申请
第二节仲裁程序的开始和仲裁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仲裁答辩
第四节合并仲裁
第五节送达
第六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七节仲裁参与人
第八节仲裁审理方式
第九节仲裁审理程序
第十节审理程序中需特殊处理的事务
第十一节加速仲裁
第十二节举证
第十三节质证
第九章 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仲裁涉外性和国际性的界定
第二节仲裁地/裁决作出地——确定仲裁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
连接因素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仲裁裁决
第一节裁决的类型
第二节裁决的作出
第三节仲裁裁决的补正
第四节仲裁费用
第十一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一节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概述
第二节撤销仲裁裁决之各项情形
第三节重新仲裁
第十二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或执行
第一节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的区分
第二节同时适用“领域标准”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
造成的困惑
第三节内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四节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
(认可)和/或执行
第五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六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措施
第七节法院执行期限
第十三章 仲裁机构介绍
第一节国外仲裁机构介绍
第二节我国主要仲裁机构介绍
第三节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机构介绍
精彩书摘
第一 章 绪论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审理,由该第三者对争议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判断或裁决。该第三者或为仲裁员,或为仲裁机构。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这一方式广泛运用于商事争议的解决。在我国,仲裁也是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的重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商事仲裁所存在的差异,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① 本书中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的是商事仲裁。
第二节 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主要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性。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也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各方当事人是否将已发生或以后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提交给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以及仲裁所适用的规则———包括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在国际或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在不违背仲裁地强制性规则的前提下,当事人还可以就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实体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 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各国仲裁机构备有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大多是某专业领域中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有关人士作为特定案件的仲裁员。即使仲裁机构不备有仲裁员名册, 仲裁机构所推选的人士也都是专业人员,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由于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的问题,专家裁判争议能够更好地保证裁断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更具有权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 规定,仲裁员应当是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知识的专家或专业人员。专家裁断争议是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四、灵活性 由于仲裁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具有灵活性。例如,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在仲裁过程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仲裁的程序就可以作出变动和调整,仲裁事项范围也可以延伸到原约定的范围之外的相关事项。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在庭外就其之间的纠纷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可以提请仲裁庭根据达成一致的意见作出具有约束 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五、保密性 保密是仲裁的一项原则,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① 仲裁的保密指的是仲裁程序的内容、仲裁过程中展示的证据、仲裁庭合议的意见以及仲裁裁决等仲裁中的信息不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披露。与仲裁的保密性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仲裁的私人性。仲裁的私人性针对的是仲裁的过程,在仲裁的过程中,除了仲裁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及证人,其他人不能进入仲裁庭的审理,除非当事人各方表示同意。仲裁的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自身形象,有利于灵活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护商 业秘密和其他信息。 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六、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各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结案时限都有较严格的要求,当事人也可以对结案时限作出约定。因此,通过仲裁方式能够较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七、一定程度的经济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一般都是最终的(final),不存在可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的机制,因而也就不存在因多级审理而产生的多次收费。在一般的国内仲裁案件中,仲裁结案的相对快捷和一裁终局的特点使得当事人在支付数量不多的仲裁费的情况下得以解决纠纷,比较经济。在国外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和开销、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以及合议和开庭场地的租金,所承担的费用额还是相当高的。
前言/序言
商事仲裁律师基础实务(中国律师实训经典·基础实务系列)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