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現行《測繪法》是1992年製定的,2002年作瞭全麵修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測繪科技水平不斷提升,社會需求日益增長,對地理信息應用和管理提齣新要求,現行測繪法部分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鑒於這種情況,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測繪法》。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測繪成果共享和應用。
測繪成果按照保障國傢秘密安全、促進地理信息共享和應用的原則定密並及時調整;進一步明確測繪成果無償提供和使用的範圍;鼓勵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産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製;規定測繪地信部門做好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二)關於基準站建設和應用。
明確測繪地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係統;明確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閤國傢標準和要求,;要求測繪地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規範和指導。
(三)關於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增加一章,規定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技術防控體係,地理信息生産、保管、利用單位對涉密地理信息情況進行登記並長期保存,同時明確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
(四)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采用國際坐標係統審批和基礎測繪規劃備案,並將拆遷永jiu性測量標誌審批層級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測繪地信部門修改為省級測繪地信部門。
(五)關於法律責任。
對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準站的違法行為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增加對地理信息泄密行為的行政處罰,並加大對違法測繪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含草案說明)(2017年最新修訂)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