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与解析》对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措施及执行救济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归纳出民事执行实务中的195个难点问题。同时,该书还系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相关裁定和司法复函,对上述195个难题提供了精准的解答和依据,言简意赅,免去执行法官查询浩如烟海的司法文件的劳顿,极具实用性。
作者简介
傅松苗,男,1970年1月出生,浙江诸暨人,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曾任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挂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浙江省首批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首批教师,入选全国法院“法官教学师资库”。
著述有:1.《执行工作实务技能要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副主编、作者;2.《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合著;3.《民事执行操作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副主编、作者。
丁灵敏,男,1984年9月出生,江西修水人,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作者毕业当年即考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被分配到执行局,期间2013年至2015年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深入审判、执行一线,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行实务工作经验,对执行实施、裁决均有一定理解和研究。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执行管辖
1.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方式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选择管辖从而使本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
2.当事人可否在债权文书中约定执行管辖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否确认当事人对有关执行管辖的约定?
3.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的法院可否作为财产所在地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
二、执行依据
4.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并不明确,如何处理?
5.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部分)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6.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承担保责任后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是否需要作出追偿裁定作为执行依据?
7.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判(裁)令对企业进行清算的,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判(裁)决?
8.调解书确定债务人不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双方对是否存在违约的事实及违约程度等存在争议。对该违约责任,执行机构可否直接认定,还是应由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9.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部分内容不可执行,部分内容可执行的,如何处理?
10.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可否强制执行?
11.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是按照一审判决还是和解协议申请执行?
1 2.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又将已执行标的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的,应如何处理?
三、申请执行
13.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生效后,公司怠于申请执行时,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执行?
14.涉外仲裁裁决申请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
第二章 执行措施
第三章 执行救济
后记
精彩书摘
《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与解析》:
95.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的裁定应在何时作出?
答: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是拍卖后立即以物抵债,最迟不得超过评估期,如果超过评估期则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
——《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12号),载《执行工作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5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评析:本案例明确了最后一次拍卖不成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截止时间。
96.权利人依据约定以房抵债的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向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应否准许?
答:不应准许。当事人对以房抵债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调解协议申请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出具以房抵债裁定或者要求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3]359号)。
评析:审判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调解协议中以物抵债然后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再申请执行是虚假诉讼的最常见情形。此种行为危害甚大:一是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二是规避限购政策,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三是逃避契税负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必须加以防范。
此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定和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样可能存在上述“猫腻”。对于这种和解协议,实践中不少法院出于快速结案等考虑,往往会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我们认为,此种做法是错误的。执行和解协议应由当事人自主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仅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200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执行和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第7条就明确规定,执行当事人自行协商以物抵债的,对该抵债物人民法院不出具法律文书。前述观点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所采纳。在其最近发布一则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不宜出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通过执行裁定来规避行政审查等情形发生。本案中银公司明显存在选择性抵债的情形,并损害了工行市中支行公平受偿的权益。山东高院26-1号裁定应予撤销”。
……
前言/序言
老问题未解决,新情况又层出不穷。这是执行人员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是我们对执行实务的研究不够吗?恐怕不见得。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复议、监督、请示案件中,解决或明确了不少带有共性的疑难问题。各地高级法院也以疑难问题解答等形式出台过一些指导性意见。问题在于,基层执行人员或不同省份执行人员很难查阅到这些案例和指导性意见,或者虽可找到,但由于缺乏比较专业的导引,对相关裁判观点能否适用于自己承办的案件,心里没底。所以,我们想编写一本兼有工具、注释、导引功能的执行书籍。
与现有的执行工具书较多偏重于法规、案例的单纯汇编罗列不同,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有所取舍。本书在内容上只收集执行人员通常难以找到的个案复函、裁判案例、疑难解答等,对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均不收集。在案例的撷取上,本书也有所选择。所选案例大多系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对一些观点值得商榷或者互相矛盾的裁判案例,果断放弃,或虽收录在卷,但对不当之处在评析部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一点,是本书与“天同码”执行案例的最大不同。
二是注重实用。选取的问题都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剔除过时的问题和失效的文件,在形式上采用“问题——解答——依据——评析”的形式,让人一目了然,可为一线办案法官提供清晰的指引。特别是本书的“评析”部分,作者做到三个注重:即注重规范阐释,注重实践提示,注重问题延伸,给读者带来相当丰富的信息量。
三是确保有据。本书力求每一问题的答案都有出处,解答意见大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答复或执行裁判观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未有过明确意见的问题,则主要参考编著者所在地方的省高院指导性意见。有些问题,实践中经常遇到,执行人员亟需答案,但由于找不到依据,只好忍痛割爱。
我们相信,还有很多好的案例、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还躺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各高级法院法官的抽屉里,可以说是“养在深闺人不识”。我们编著这本小书也有抛砖引玉的意思。因为,我们深深知道,这些内容都是广大执行人员所需要的,也是解决执行难所需要的。
由于编著者学识有限,加上时间仓促,本书难免会有讹误错漏之处,请各位读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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