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是作者在2007年版《合约的解释》一书的基础上修订而来。虽名为修订,作者对原版的相当多章节进行了重写,并新添大量内容,充分涵盖了这七年间作者更加深入的思考、所发生的新的案例、法律日新月异的变化等。另外,除了擅长的国际货物买卖与航运领域,作者所涉及的实务领域也作了相当扩张,令内容更为全面。作者以大量先例和真实案例为依托,阐述国际商事活动中合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定。如何能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熟练运用规规则、从容应对争议并保护自身利益,阅读本书将会找到答案。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1合约承诺是绝对与严格责任
2道德与法律
2.1英国普通法对合约没有善意的要求
2.2英国普通法只针对合约条文或合约本身违反公共政策
3法律的肯定性、可循性与公平之间的冲突
4如何解释合约
4.1找出双方的订约意图
4.2何谓订约意图
4.3解释合约不接受订约方主观意图
4.3.1不接受原因之一:主观意图难以证明
4.3.2不接受原因之二:对另一订约方不公平
4.3.3不接受原因之三:对第三人不公平
4.3.4不接受原因之四:无法准确提供法律意见
4.3.5不接受原因之五:影响合约本身的有效性
4.3.6不接受原因之六:失去肯定性/可循性
5文字的解释
5.1根据字典的一般性解释的做法
5.2根据字典的一般性解释的局限
5.2.1局限之一:只能解释个别文字,无法解释整体的合约
5.2.2局限之二:文字有多个解释而要看合约语境
5.2.3局限之三:技术性文字或专业术语
5.2.4总结
6合理与否的关系
6.1什么是不合理的约定
6.2以一个合理人士的角度来解释文字
6.3越不合理的约定就越要写得清楚
6.4法院或仲裁庭选择最合理的解释
6.5商业合约尽量以商业合理性的角度解释
6.6假设订约方不会不合理约定一些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7传统解释合约的做法
7.1总结传统解释合约的做法
7.2传统解释合约做法的弊病
7.3以前有关先例的介绍
8近年来解释合约的做法
8.1CharterReinsuranceCoLtdv.Fagan
8.2MannaiInvestmentsCoLtdv.EagleStarLifeAssuranceCoLtd
8.3InvestorsCompensationSchemev.WestBromwichBuildingSociety
8.4BCCIv.Ali
8.5The“Starsin”
8.6RainySkySAandothersv.KookminBank
第二章 合约的达成与内容
1概述
2解释双方是否已经达成有约束性的合约
2.1案例之一:PagnanSpAv.FeedProductsLtd
2.2案例之二:RTSFlexibleSystemsLtdv.MolkereiAloisMillerGmbH&CoKG;
2.3案例之三:ProtonEnergyGroupSAv.OrlenLietuva
2.4杨大明律师的相关伦敦仲裁案件
3正式与非正式合约
4文件表面看来是双方同意了的全部合约
5工作合约(workingcontract)
6初步合约(preliminarycontract)
6.1意向书(letterofintent)
6.2安抚函(letterofcomfort)
6.3过渡合约(bridgingorinterimcontract)
6.4互锁合约(lock-outcontract)
7补充协议或多个合约
7.1情况一:补充协议或第二份合约是想超越原合约
7.2情况二:补充协议或第二份合约与原合约有相同的地位
7.3情况三:补充协议或第二份合约是想被合并在原合约
8合并其他文件
8.1合约成功合并其他文件的先决条件
8.2被合并文件与主合约起矛盾的情况
8.3合并标准格式合约或条文
8.3.1标准格式合约的两大类别
8.3.2有不同版本的标准格式合约是合并哪一份
8.3.2.1合并订约时生效的版本的大原则与例外
8.3.2.2合并订约后的程序或实体上的修改
8.3.2.3合并条文没有明示规定但被裁定订约后仲裁规则的修改也被合并的先例
8.3.3合并一份不存在的标准格式合约或条文
8.4合并其他合约
8.4.1合并不熟悉的其他合约的危险
8.4.2租约提单合并租约条文
8.4.2.1对提单合并租约相对严格的原因
8.4.2.2提单合并的只能是与货物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8.4.2.3提单合并的只能是文书租约条文
8.4.2.4提单合并的租约条文的其他局限
8.4.2.5提单合并哪一份租约的疑问
8.4.3租约提单合并租约仲裁条文
9根据行动合并的合约条文
10合约格式之争
11序言
12文件/条文的抬头与条文外的注脚
13口头合约与部分文书部分口头合约
13.1部分文书部分口头合约与文书合约的区分
13.2解释部分文书部分口头合约是一个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混合
13.3把部分文书部分口头合约的解释当作是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混合的弊病
第三章 内部解释合约
1需要整体解释合约且给每一条文/文字有一定解释
2整体解释合约之一:两条不同条文之间的协调
2.1例子一:协调租约中的保费与加保费的矛盾
2.2例子二:协调油轮程租合约中的承租人承诺指定马上可挂靠泊位与免算装卸时间条文的矛盾
2.3例子三:协调法院管辖与仲裁条文之间的矛盾
2.4例子四:香港对合约内香港法院、美国法院与纽约仲裁的矛盾条文作出的协调或漠视/删除
2.5例子五:协调雇佣合约对解雇员工条文的矛盾
3整体解释合约之二:相同文字应该有统一解释
4整体解释合约之三:两条不同条文起直接矛盾
5起矛盾条文之间给予分量的轻重
5.1分量轻重要看订约方刻意显示的重点与选择的文字
5.2手写/打字条文超越印本条文
5.3面窄与特别针对一件事的条文超越广泛与一般性的条文
5.3.1案例之一:The“Brabant”
5.3.2案例之二:The“Mariasmi”
5.3.3案例之三:SabahFlourv.Comfez
5.3.4案例之四:The“Eternity”
5.4文字超越数字
5.5主合约中的文字与目的超越合并文件中的文字
5.6说明不管其他条文怎样说
6整体解释合约之四:假定双方不会约定多余的内容
6.1不同意这一假设的说法
6.2什么是多余内容
6.2.1例子之一
6.2.2例子之二
6.2.3例子之三
6.2.4例子之四
7合约删除部分
7.1印本条文被删除是否可解释为订约双方的订约意图是相反的地位之争
7.2解释合约不应该考虑删除部分的原因与说法
7.3解释合约应该考虑删除部分的原因与说法
7.4目前英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地位
7.5有关删除内容应否考虑的实例介绍之一
7.6有关删除内容应否考虑的案例介绍之二
7.7有关删除内容应否考虑的案例介绍之三
8拟订得差劲的合约
精彩书摘
《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
这种问题多不胜数,可以一个笔者处理的仲裁案件为例进行说明。该案涉及一个金额庞大的股权转让合约,其中在2005年6月10日的文书合约中,卖方承诺了“在买方支付款项及履行其他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完毕股权转让”。但在该6穷10日的合约中,买方其实除了支付外没有什么“其他义务”可言。倒是在7月16日他们之间又追加签署了一个合约,内中有许多新的“其他义务”加于买方。在7月16日的文书合约中,虽然有提到了较早时的几个合约(已经签订了4个合约之多),但只是说几个合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的争议是在卖方收到了股权买卖合约的款项后,一直没有把股权转让给买方,理由就是买方还没有完成“其他义务”,其他义务中还包括一个需要颇长时间来履行的义务。这在对几份合约作出协调的解释时产生了几种不同的争议。对买方有利的解释是在6月10日的合约确立时,双方根本还没有想到将来会有另一份7月16日的合约,所以解释有关条文/文字不应该把后来的合约新增加的义务也包括在内。而只有6月10日的合约才有条文/文字说明在尽了“其他义务”(其实是没有)后5个工作日内卖方就要转让股权,而这句话没有在7月16日的合约中出现。
出现这种矛盾与难以协调的情况,怎样解释也有点拿不准。如果认为7月16日的合约超越6月10日的合约,就表示买方必须要完成所有其他义务(包括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的一项义务),卖方才需要转让股权。这带来的后果是买方在支付了一笔昂贵的股权买卖合约的款项后也无法取得股份,这是否符合商业合理性与双方的订约意图?或者也可以协调地作出解释,认为两个合约之间没有这一方面的矛盾,所以不需要把7月16日的合约在有关条文/文字上超越6月10日的合约。这协调解释就是在6月10日的合约中“其他义务”(再强调是实际上没有)完成后,买方支付了有关的款项,卖方就必须在5日内转让股权。至于7月16日合约中新增加的其他义务,如果买方没有按时完成,这就构成违约并让卖方有索赔有关损失或其他的救济权利,但不影响股权按照6月10日的约定进行转让。可见,对一些复杂但有漏洞的合约进行协调解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毕竟仲裁庭之间也是有不同看法。
7。3情况三:补充协议或第二份合约是想被合并在原合约
这种情况可举国际货物买卖合约如CIF或FOB在有关装货或卸货时问与滞期费问题经常会合并将来租船时才订立的租船合约(通常是程租合约但也会是“航次期租租约”〔Time—Charter—Trip或简写为TCT〕)的规定。这是因为买卖合约在时间上是第一份合约,而有了买卖才会需要租船进行海上运输。所以租船合约是整个交易中的第二份合约,虽然两份合约涉及不同的订约方:买卖合约是卖方与买方,租船合约是CIF/CFR卖方或FOB买方作为承租人与船东。虽然两份合约肯定有部分内容不相关与不必协调/配合,但还是有不少内容是两份合约要配合与一致。
……
前言/序言
该本新书是在《合约的解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的基础上完成的再版,我在此先说明关于再版的感想:第一,这七年来,普通法在合约的解释方面有了无数的先例,很多法律地位也发生了改变,如果不再版,我担心原版不仅跟不上时代,更可能误导读者;第二,再版对原版进行了大量修改,很多章节都是完全重写或者新写并添加,如果没有原版作为基础,我相信再版不会写得令自己满意;第三,再版也让我有机会改正原版的疏漏与不满意之处,如原版介绍太多我自己擅长的国际货物买卖与航运领域的内容,但中国现在各行各业都在国际层面有了蓬勃发展,我在此次再版中就尽量使内容更加全面,力争令各行业的人士都能够看得明白以及感受到与自身行业的关联。毕竟,英国只有一套适用在所有合约关系的合约法,而所有的商贸活动都是合约关系。又如原版对解释合约大原则的新发展趋势,即从相对强调合约“字面”(text)的解释变为相对强调在解释时要考虑订约时“语境”(context),我也觉得写得不够透彻,希望在再版中有所改善。全书完成之后,我发觉整本书的改动很大,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反而保留原版的内容并不是很多。法律出版社的吴昉女士也建议,由于本书与原版的差别太大,如果仅用再版命名,不足以反映这些变化,所以应该给本书重新命名,将它当作一本新书。我完全认同这一建议,事实上这也的确是一本新书,所以最后命名为《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
任何与国际商贸活动有关联的人士都知道英国合约法与商法的重要性。英国、美国(美国的商法基本上依从英国的游戏规则)也普遍认同学习这方面的法律可以培养出适合商贸活动的有组织的常识与思维。这一点也是我所感受与认同的,特别是在有关合约法的书籍,包括早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我就已经提及此点,而我也已经听到不少看过该书的朋友说对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帮助。多年来,我看到法律的快速变化,考虑到中国日益增长的实际业务量以及各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需要,最后决定写三本书来针对中国人最薄弱的合约法的内容。第一本是2007年版的《合约的解释》,但出版后我感觉写得不尽如人意,如今再版,我深信能够改善原版的不足之处;第二本是《损失赔偿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三本是希望能够在近两年完成的《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止翻供》(暂定名)。我希望所有参与国际业务的朋友都会觉得这三本书有用,并且传播给年轻一代去钻研。
如果大家看本书所介绍的英国合约法的默示地位原则,特别是本书的第七章,可以说英国建立起来这一套法律默示地位原则(虽然可以在个别合约中以明示条文作出改变以彰显订约自由)正是国际商贸活动中被大家所认同的全面、合理、合乎逻辑、配合实际与有可行性、肯定性以及可预测性的游戏规则。中国年轻一代有必要学习,不能只是局限在与国际规则尚未完全接轨的中国自己的游戏规则中,毕竟目前国际商贸活动中大部分的争议最后还是由外国(特别是英国)的法官或仲裁员来决定。这些外国法官与仲裁员考虑问题(包括事实认定与解释合约明示与默示条文)也是与英国合约法和商法理念一致。即使他们非常想要公正,但由于理念上的差异(也可称为文化差异),也往往会对不能理解与不符合国际商贸活动游戏规则的事实和做法作出不利推断,进而导致很多中国当事方容易在判决或裁定中败诉。
本书的大量重要内容还是留待读者自己去阅读。在这里,我要感谢一些帮助本书出版的朋友:法律出版社的吴昉女士,提供第二章之2.4段相关伦敦仲裁案件与部分章节资料的杨大明律师,提供第十一章关键路径图的梁永强教授,在部分章节提供专业意见的何志强律师、陈晓山律师,以及我的助手们,包括帮助我写过大量书籍的司嘉女士、新加入团队的贡航先生以及为本书录入整理与搜集资料作出最大帮助的王可心女士。
杨良宜
2014年12月20日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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