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除前言外,共分三篇十四章,主要論述四個方麵問題:一、清中期以前的政府扶農政策、農民自身經濟力量的增強、以及分傢析産等,對地權分配的影響;二、論述清代前期與中後期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影響。三、論述清中期後,清政府吏治腐敗,對地權分配的影響;四、論述清代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巨大影響。指齣:各階層對土地占有大緻均衡,有利於社會安定和諧,人民共同富裕,市場繁榮昌盛,國傢興旺發達。反之,社會經濟就會嚮相反方嚮發展。這一曆史經驗,對當前國傢建設走共同富裕道路具有曆史經驗藉鑒意義。本書在探討問題時,遵循曆史唯物主義精神,實事求是進行分析,不抜高,也不迴避。有先生認為該書資料充實,成果有現實意義,具有獨特的學術價值。也有先生認為,本書基於多層次、多角度的研究,對這些以往研究地權涉及較少的方麵進行瞭探索分析,使地權研究建立在堅實的史實基礎上。還有先生認為,全書較之前人有重大突破,明顯拓寬瞭清代土地關係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填補瞭對該問題之研究缺乏專著的空白。
作者簡介
江太新(江泰新),研究員、博士生導師。1992年獲政府特殊津貼。1940年(農曆己卯年)齣生於福建永定高頭鄉,1964年畢業於廈門大學曆史係,同年8月分配到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1977年改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工作,2001年退休。曾任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係主任;兼任中國經濟史學會秘書長、中國商業史學會副會長、顧問。長期從事中國經濟史研究,主要著作有:《清代漕運》(閤著)、《中國宗法宗族製和族田義莊》(閤著)、《中國經濟通史——清
代經濟捲》(閤著)、《中國地主製經濟論—封建土地關係發展與變化》(閤著)、《論清代土地關係新變化》(獨著)、主編《李文治集》、主編《中國企業史——近代捲》(兼作者之一)。其中《清代漕運》獲首屆國傢社會科學基金二等奬、孫冶方經濟科學奬、吳玉章奬金(曆史學)一等奬、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著作追加奬,《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捲》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著作三等奬、郭沫若中國曆史學二等奬,《中國地主製經濟論——封建土地關係發展與變化》獲孫冶方經濟科學奬、郭沫若中國曆史學三等奬、中國社會科學院離退休人員優秀科研成果一等奬,《論清代土地關係新變化》獲中國社會科學院離退休人員優秀科研成果二等奬。發錶論文數十篇,其中有兩篇獲經濟研究所優秀論文一等奬、一篇獲第三次全國商業經濟優秀論文二等奬。即將齣版著作有:《清代土權分配研究》《清史?漕運篇》。此外還參加《中國大百科全書?經濟捲?曆史捲》部分條目纂寫。
目錄
第一篇 清朝扶農政策
第一章 清前期墾政與清代耕地麵積
第一節 順治年間的墾政
第二節 康熙年間的墾政
第三節 雍正年間的墾政
第四節 乾隆年間的墾政
第五節 嘉道年間的墾政
第六節 清前期耕地麵積
小結
第二章 加強社會保障製度建設
第一節 倉儲製度推廣
第二節 強化社會保障措施
小結
第三章 減輕農民賦役負擔
第一節 清理浮收
第二節 減輕農民賦役負擔
第三節 實行賦役製度改革
第四章 鼓勵農田水利建設
第一節 長江以北地區農田水利的發展
一 長江以北水利建設
二 新疆水利建設
第二節 江南水利建設工程
一 蘇州水利工程
二 鬆江府水利工程
三 湖州水利工程
四 杭州府水利工程
五 其他地區水利工程
第三節 清中後期水利失修
一 水利破壞狀況
二 水利設施遭破壞原因
第四節 水利事業興修與廢壞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一 清前期水利事業發展對農業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
二 清後期水利破壞對農業生産的影響
第五章 抑製豪強兼並土地
第一節 禁止圈地和投獻土地
第二節 加強抑製縉紳
第三節 推廣災年賣地原價迴贖政策
第六章 土地買賣自由化
第一節 土地買賣政策
第二節 土地買賣中宗法宗族關係的鬆弛
第三節 土地商品化程度加深
第四節 土地買賣周期
第二篇 農民自身經濟力量增強
第七章 對土地挖潛改造
第一節 低産田的改造
第二節 增加肥料的投入
第三節 高産糧食作物的傳播
第四節 農作物耕作製度的改革
第八章 商品性農業的發展
第一節 經濟作物種植
第二節 山區經濟開發
第九章 農民傢庭副業的發展
第一節 手工紡織業
第二節 手工造紙業
第三節 手工製煙業
第四節 手工編織業
第十章 多種經營發展與地權分配
第一節 拓寬農民求生存、求發展空間
第二節 增加傢庭收人
第三節 減輕完納賦稅壓力,增強自耕農守土能力
第四節 佃農經濟實力增強
第五節 多種經營衰落,農傢抵拒能力降低
小結
第三篇 地權分配變化及其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第十一章 官田民田化
第一節 官田
一 旗地
二 屯田
三 學田
四 其他官田
第二節 官田民田化
一 政府對官田的規定
二 旗地、屯田嚮民田的轉化
三 更名田
四 官民田比例
第十二章 乾隆中期以後地主經濟的發展
第一節 吏治鬆弛,腐敗成風
第二節 豪紳、富商大肆兼並土地
第三節 農民起義失敗後,地主階級對土地的兼並
第十三章 民田的分割
第一節 清代地權占有及變化
一 順康雍乾四朝造就大批自耕農
二 清後期自耕農減少
第二節 分傢析産對地權的分割
一 分傢契約
二 土地法規
三 田産的積纍
四 分傢析産
第三節 一田多主與地權分割
一 土地股份所有製的萌生
二 土地股份所有製發展的原因
三 土地股份所有製的分配
第四節 紳衿地主與庶民地主占地狀況
一庶民地主在清代的發展
二 庶民地主發展的原因與途徑
三 庶民地主發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第五節 地權分配與農民反抗鬥爭
一 順康雍乾時期農民鬥爭
二 嘉道以後農民鬥爭
三 清後期部分地區小農經濟延續和擴展
第六節 農村兩大階級占有土地估計
第十四章 清代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及影響
第一節 造就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個鼎盛期——康乾盛世
一 基本上實現耕者有其田
二 為國傢統一提供雄厚經濟基礎
三 為國傢賦稅改革和減輕農民負擔奠定基礎
四 庶民地主發展,為資本主義發展開拓更寬闊的空間
五 為人口起飛奠定物質條件
六 自耕農發展,為商品經濟發展提供廣闊前景
第二節 乾嘉以後社會經濟衰落
一 自耕農半自耕農減少
二 國庫存銀及京通兩倉貯糧減少,緻國庫空虛
三 役繁賦重,社會動蕩
四 地租剝削加重
精彩書摘
《清代地權分配研究》:
至雍正年間,政府恢復“議敘”之製。對勸墾州縣官及督撫大吏都準令議敘。雍正十二年,對官吏議敘又做瞭補充規定。據內閣學士淩如煥奏稱,地方有司在扱墾地畝上,有“奉行不實,或墾少報多,希圖增課,以邀議敘”的情況,戶部針對這種情形,發布一道指令:“令各該督撫履加查核,如有濫邀議敘者,即行指參,實在衝坍者,即予開除,造冊報部。”世宗皇帝批準瞭這一法令。這一法令不僅有利於議敘得到正確貫徹,而且對糾正雍正中後期浮誇風有一定意義。
其次,招墾的目的有變化。順康年間,尤其是康熙中期以前,政府招墾的目的,主要在於增加國傢賦稅收入和安定社會秩序。至雍正時,由於荒蕪的土地已獲得大量開墾,國傢賦稅收入已大大增加,人不敷齣的拮據局麵已成曆史;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秩序穩定,順康年間存在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到瞭康熙後期,由於承平日久,生齒殷繁,地土所齣,僅供吃用而已,並無積存。清世宗對此甚為憂慮。為此,他登基後,就把開墾一事,作為解決將來戶口日滋,生民“何以為業”的方法,把開墾的目的轉移到解決新生人口食糧問題上來。“並不因增課起見。”這無疑是墾荒政策上一個重要變化。
最後,更加強調維護墾荒者利益。雍正七年,戶部復準,直隸荒蕪之田,原主不自墾種,可擇願耕之人,準其耕種。這就改變瞭順康年間,隻限無主荒地準民開墾之例。條文還規定,日後原主願復原業者,要歸還墾戶的墾本,“方準復業”,違者“按律治罪”。雍正十二年,戶部規定,今後各州縣凡遇開墾,先將土名界址,齣示曉諭,定限五個月內,允許業戶自行呈明,如果超齣五個月限期,“即將執照給原墾之人承種管業”。從而進一步放寬有主荒田的開墾,使無田貧民有更多機會獲得産業。與此同時,對豪強之傢,“冒認己業”,率眾搶割禾稻者,“按律治罪”;對土豪劣紳,藉開墾名色,“將有業戶之田,濫報開墾者,照侵占律治罪”。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打擊地方土豪劣紳,保障墾民所得利益不受侵犯。
(二)清查隱瞞地畝
雍正三年,山東巡撫陳世倌稱,山東省荒地甚多,經過多年努力,已漸次得到開墾,但在報墾過程中,存在著隱漏侵漁情弊。為此,他建議:“勒限一年,通省官民令其自行齣首,於雍正四年入額徵解;倘逾限不首者,民則從重治罪,官則立即參處。”此提案得到戶部批準。經實施後,山東省曆城等62州縣衛所,於雍正四年首報齣墾地1740頃。此額,比康熙五十七年至雍正七年(1718—1729)十年間所報的30頃墾額,高齣58倍之多。這一顯著效果,引起清廷關注。雍正五年五月十五日,清世宗嚮各直省頒布一道限年首報令,諭令規定:“夫開墾地畝,本應隨墾隨報,隱匿之罪,定例甚嚴……今朕特沛寬大之恩:準各省官民自行齣首,將從前侵隱之罪,悉從寬免;其未納之錢糧,亦不復追問。定限一年,令其自首,統於雍正七年入額徵解。倘逾限不首,復經查齣,在官在民,定行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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