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建築施工企業稅務與會計(第3版)》以施工項目為核算對象,內容係統全麵,包括稅務與會計處理基礎,貨幣資金、人工勞務、材料物資、固定資産、施工項目成本、收入與費用、施工項目債權債務等的稅務與會計處裏,會計報錶編製與分析等;梳理和歸納瞭建築業企業常見財稅問題解答和“營改增”政策熱點問題解答;修訂增加瞭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的新變動,解決瞭建築施工企業財會稅收工作中存在的棘手問題。
目錄
第一章 企業稅務與會計基礎
第一節 建築施工企業的納稅管理
一、我國的稅收管理體製
(一)稅務機構設置
(二)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劃分
(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二、稅務登記的管理
(一)設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四)注銷登記
(五)外齣經營報驗登記
三、發票的管理
(一)發票的分類
(二)發票的購買
(三)發票的開具
(四)發票的取得
四、納稅申報的管理
第二節 建築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特徵
(一)施工項目部成為獨立的會計主體
(二)成本核算一般以特定工程項目為對象
(三)需要分期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確認閤同收入與費用
(四)會計方法的選擇需要考慮自然環境
(五)施工項目部與公司總部內部往來事項頻繁
二、會計核算的對象
三、會計核算的任務
(一)正確、及時、完整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經濟活動、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情況,為內部經營決策提供準確可靠的會計信息
(二)反映和監督財産物資的保管、使用情況,做好施工成本核算,節 約使用資金,提高經濟效益
四、會計組織與人員配備
五、會計工作的相關環節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與使用
(二)施工項目的建賬建製
(三)施工項目會計工作的交接
第二章 貨幣資金的管理與核算
第一節 庫存現金的管理與核算
一、庫存現金的管理
二、庫存現金的核算
第二節 銀行存款的管理與核算
一、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
二、銀行支付結算方式
(一)商業匯票
(二)支票
(三)匯兌
(四)委托收款
(五)托收承付
三、銀行存款的核算
四、銀行存款的核對
第三節 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與核算
一、銀行匯票存款
二、銀行本票存款
……
第三章 人工勞務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第四章 材料物資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第五章 固定資産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第六章 施工項目成本的管理及稅務與會計處理
第七章 收入與費用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第八章 施工項目債權債務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第九章 會計報錶的編製與分析
附錄一 建築業企業常見財稅問題解答
附錄二 “營改增”政策常見問題解答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建築施工企業稅務與會計(第3版)》:
(二)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劃分
目前,我國的稅收分彆由財政、稅務、海關等係統負責徵收管理。
1.國傢稅務局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
國傢稅務局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徵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地方稅務局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
地方稅務局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傢稅務局係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及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按照《國傢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的要求,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傢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傢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
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同時負責代徵進齣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規定,我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車船稅、契稅。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營業稅: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3)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
(4)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餘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5)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6)城市維護建設稅: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7)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中央政府,其餘6%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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