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会计(第3版)》以施工项目为核算对象,内容系统全面,包括税务与会计处理基础,货币资金、人工劳务、材料物资、固定资产、施工项目成本、收入与费用、施工项目债权债务等的税务与会计处里,会计报表编制与分析等;梳理和归纳了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和“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修订增加了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新变动,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财会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棘手问题。
目录
第一章 企业税务与会计基础
第一节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
一、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务机构设置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二、税务登记的管理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三、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分类
(二)发票的购买
(三)发票的开具
(四)发票的取得
四、纳税申报的管理
第二节 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特征
(一)施工项目部成为独立的会计主体
(二)成本核算一般以特定工程项目为对象
(三)需要分期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四)会计方法的选择需要考虑自然环境
(五)施工项目部与公司总部内部往来事项频繁
二、会计核算的对象
三、会计核算的任务
(一)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为内部经营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反映和监督财产物资的保管、使用情况,做好施工成本核算,节 约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四、会计组织与人员配备
五、会计工作的相关环节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
(二)施工项目的建账建制
(三)施工项目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第一节 库存现金的管理与核算
一、库存现金的管理
二、库存现金的核算
第二节 银行存款的管理与核算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二、银行支付结算方式
(一)商业汇票
(二)支票
(三)汇兑
(四)委托收款
(五)托收承付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四、银行存款的核对
第三节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核算
一、银行汇票存款
二、银行本票存款
……
第三章 人工劳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第四章 材料物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第六章 施工项目成本的管理及税务与会计处理
第七章 收入与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第八章 施工项目债权债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第九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附录一 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
附录二 “营改增”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会计(第3版)》: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要求,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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