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16年最新版)》: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前言/序言
中国法制前沿探索:民事主体与合同关系新论 本书聚焦于当代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个人权利保障息息相关的两大核心领域——民事主体制度的革新与合同法律关系的深化理解与适用。在社会经济结构深刻变革的背景下,理解并准确适用现行法律中对主体资格的认定、行为能力的标准,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是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必须掌握的基础。 本书的编写旨在超越对传统基础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动态的、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的分析框架。我们特别关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对既有法律条文产生的最新影响,力求为读者提供一套与时俱进的、具有高度实务指导价值的理论阐释。 第一部分:民事主体制度的精细化研究 本部分深入剖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并入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主体设立、运行及消亡的关键环节,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前沿议题: 一、自然人主体资格的界限与限制 我们详细考察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界定,尤其是在继承、接受赠与等特定情境下的法律地位确认。对于自然人住所地的认定规则,本书结合最新的出入境管理政策变化,提供了详尽的判断路径,这对于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具有直接意义。此外,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界定,特别是在数字化服务场景下,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和授权行为的有效性进行了深入的案例分析和法理辨析。 二、法人制度的治理结构与责任穿透 法人是现代商事活动的基础。本书不仅梳理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的设立要件,更侧重于法人僵局的破解与治理风险的防范。详细分析了《公司法》修订背景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启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程序,追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财产独立性问题,也进行了专门的章节论述。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与风险管控 随着个体经济和灵活就业形态的兴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书清晰区分了此类组织的独立财产与合伙人/业主个人财产的界限,分析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差异化机制。特别关注了在平台经济中涌现出的“事实上的合伙”或“共同经营”形态,如何适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主体认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外部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部分:合同法律关系深化与风险防范 本部分将焦点转向合同法领域,深入探讨了合同关系从成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中的复杂法律问题,强调合同的社会功能与价值导向。 一、要约与承诺的动态平衡: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本书对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要约的发出与承诺的到达进行了细致的时间与效力分析。重点阐述了在电子通信环境下(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认定标准,并结合具体判例,解析了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法定期间限制,以及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行使承诺权的法律效力边界。 二、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新界定 在全球供应链受阻、宏观经济波动加剧的背景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成为审判热点。本书详细梳理了情势变更成立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件,并结合近年来因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引发的合同履行障碍案例,提供了判断合同履行是否“显失公平”的量化参考标准。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本书特别探讨了政府行为导致的行政限制是否一概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应尽的通知与减损损害的注意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多元化承担与救济路径 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再局限于支付违约金。本书系统梳理了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包括可预见损失与不可预见损失的界定)等多种救济方式的优先顺序和适用条件。重点分析了惩罚性赔偿金在合同法领域中的有限适用,以及当事人通过约定提高或降低违约金时,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干预的审查标准。此外,对于履行迟延、不适当履行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本书提供了详尽的公式和实务操作建议。 四、典型合同关系的前沿疑难解析 本书最后几章针对当前市场活动中高频出现的合同类型,如:附条件买卖合同(分期付款)、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效力、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合同争议解决,进行了专门的专题研究,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应对策略。 通过对民事主体资格认定、法人治理风险以及合同法律关系演变的全景式扫描与深度剖析,本书力求成为法律专业人士、企业管理者以及关注民事权利保障的普通公民,理解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精髓的实用指南。
我一直认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16年最新版)作为两部基础性法律,其应用面极其广泛。我期待一本解读书籍能够通过大量的、贴近现实生活的案例分析,来阐释这些法律条文的实际操作。 比如说,在物权法方面,围绕房屋买卖、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能有详尽的案例解析,能够指导我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如何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担保法方面,关于企业融资、民间借贷、合同违约等场景下的担保如何设立、如何执行,以及一旦发生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都是我非常关心的。我希望这本书能提供一份“实操指南”,让读者在面对具体法律问题时,能够找到清晰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