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合同法(第4版)》修订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谢飘、沈宁两位同学协助收集了2009年以来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试题,并进行了分析,作为读者学习的参考。认真的同行和读者对《合同法(第4版)》观点的商榷和批评,一如既往,是我们最为宝贵的参考。
《合同法(第4版)》仍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内容构成,共计25章。由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共同撰写。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王利明是《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
房绍坤,历任烟台大学法律系行政秘书、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系主助理、副系主任、法学院院长、烟副校长等职,现任烟台大学校长、省级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十佳理论工作者、全国首届高校百名国家级教学名师、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2006年入选全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各类学术著作、教材60余部,承担及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获省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奖13项。
王轶,河南镇平人,民法学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合同关系
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分则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
第十四章
借款合同
第十五章
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
居间合同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重点知识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的种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也称契约。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两千多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 ① 新中国成立以前,民法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地区之外,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英文中的“Contract”,法文中的“Contract”或 “Pacte”,德文中的“Vertrag”或“Kontrakt”,意大利文中的“Contractto”,都表示合同,而这些用语又都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据学者考证,“Contractus”一 词由“Con”和“Tractus”两部分组成。“Con”由“Cum”转化而来,有“共”的意思, “Tractus”有交易的意思。因此,合同的本义为“共相交易” ② 。
【究竟应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中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大陆法学 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而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我国民法 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例如,《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因此,合同法应当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则未免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果合同法采纳了此概念,将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例如,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行为,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而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在人格权的行使方面,也存在合同关系。如名称权的转让合同、肖像权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内容上都涉及人格权的全部(如名称权的转让)或部分转让问题。通过转让,使受让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的人格权的权能,这就表明,这些转让不完全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移转和受让某项人格权及其权能。对受让人而言,乃是某项人格权及其权能的取得,因此这些合同与债权合同仍然有区别。尤其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合同关系也在不断地产生和变化,许多新的合同将应运而生。为了将各种新的合同关系纳入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就必须扩大合同概念的内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不能考虑它们是否完全属于债权合同。例如,多年来承包合同纠纷一直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实践证明这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据此,我们 赞成第二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 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民法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民事行为是以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就合同而言,这种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就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这就意味着合同必须由双 方共同实施订约行为,如果仅仅有一方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而另一方并没有表示同意,仍 然不能产生表意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况也不能成立合同。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又称协议。而协议一词,在民法中也可以指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意。任何合同都必须是订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而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四,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形成合意。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因此,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任何交易都要通过交易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完成,所以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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