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房地产卷)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Judging Rules in Guidance Case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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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何东宁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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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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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3937
版次:1
商品编码:11417472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Judging Rules in Guidance Case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Volume of Real Estate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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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房地产卷)》特色:
  【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房地产卷)》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
  【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
  【规则理解】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房地产卷)》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拓展适用】 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等著作四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长。2012年9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历任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与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等著作。担任《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丛书》的执行编辑,参与《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民事诉讼新制度讲义》等书的撰写,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规则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解除,受让方已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请求重新受让土地或请求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规则2 国家某些政策可能导致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但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规则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章 房地产合作开发
规则4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因优化设计而新增的面积,当事人对此无约定的,适用公平原则确定各自比例
规则5 当事人签订房地产合作投资开发合同时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但事后对所存在缺陷予以弥补,所签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为有效
规则6 项目合作协议中未对分阶段分利作出约定,一方当事人主张以现阶段盈利分配合作利润缺乏合同依据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规则7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规则8 在房地产行业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受让人以低于两年前评估价的价格受让房地产,可以认定其属于明显低价受让

第四章 士地征收
规则9 违反《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国有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在没有约定取得对价的情况下,约定改变征地用途条款无效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规则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
规则11 不能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据,简单推定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第六章 建设工程备案合同
规则12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文本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七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规则13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规则14 建设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对该建筑的优先受偿权

第八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
规则15 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
第九章 分割商铺买卖
第十章 房屋买卖
第十一章 房屋买卖的瑕疵责任
第十二章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精彩书摘

  2.土地征收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大体如下:(1)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程序主要是通过国家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相关征地手续。(4)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进行补偿安置。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三)土地征收后须依法进行补偿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补偿模式:一是完全补偿模式,即对征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全额补偿。二是适当补偿模式,即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偿,适当的标准多由法官事后裁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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