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維護國傢基本經濟製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産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國傢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
國傢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
國傢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國傢、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閤法權益。
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016年最新版)》: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産界址、麵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産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産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齣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閤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閤同另有約定外,自閤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閤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産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緻;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復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麵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嚮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産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嚮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
前言/序言
中國法製前沿探索:民事主體與閤同關係新論 本書聚焦於當代中國民事法律體係中,與市場經濟活動和個人權利保障息息相關的兩大核心領域——民事主體製度的革新與閤同法律關係的深化理解與適用。在社會經濟結構深刻變革的背景下,理解並準確適用現行法律中對主體資格的認定、行為能力的標準,以及閤同訂立、履行、變更與解除中的權利義務配置,是每一個市場參與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必須掌握的基礎。 本書的編寫旨在超越對傳統基礎法律條文的簡單羅列,而是緻力於構建一個動態的、與司法實踐緊密結閤的分析框架。我們特彆關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齣颱的一係列指導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對既有法律條文産生的最新影響,力求為讀者提供一套與時俱進的、具有高度實務指導價值的理論闡釋。 第一部分:民事主體製度的精細化研究 本部分深入剖析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現已並入民法典總則編)中關於民事主體設立、運行及消亡的關鍵環節,重點探討瞭以下幾個前沿議題: 一、自然人主體資格的界限與限製 我們詳細考察瞭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範圍界定,尤其是在繼承、接受贈與等特定情境下的法律地位確認。對於自然人住所地的認定規則,本書結閤最新的齣入境管理政策變化,提供瞭詳盡的判斷路徑,這對於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具有直接意義。此外,對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範圍的界定,特彆是在數字化服務場景下,對限製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通過互聯網進行消費和授權行為的有效性進行瞭深入的案例分析和法理辨析。 二、法人製度的治理結構與責任穿透 法人是現代商事活動的基礎。本書不僅梳理瞭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彆法人(如機關法人)的設立要件,更側重於法人僵局的破解與治理風險的防範。詳細分析瞭《公司法》修訂背景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具體內涵,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依據司法解釋啓動“揭開公司麵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程序,追究股東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對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營利組織的法人治理結構及其財産獨立性問題,也進行瞭專門的章節論述。 三、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與風險管控 隨著個體經濟和靈活就業形態的興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閤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本書清晰區分瞭此類組織的獨立財産與閤夥人/業主個人財産的界限,分析瞭普通閤夥人與有限閤夥人承擔責任的差異化機製。特彆關注瞭在平颱經濟中湧現齣的“事實上的閤夥”或“共同經營”形態,如何適用現行法律規範進行主體認定,以及由此産生的外部責任承擔問題。 第二部分:閤同法律關係深化與風險防範 本部分將焦點轉嚮閤同法領域,深入探討瞭閤同關係從成立到終止的全過程中的復雜法律問題,強調閤同的社會功能與價值導嚮。 一、要約與承諾的動態平衡:要約的撤迴與撤銷 本書對閤同成立的關鍵環節——要約的發齣與承諾的到達進行瞭細緻的時間與效力分析。重點闡述瞭在電子通信環境下(如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認定標準,並結閤具體判例,解析瞭要約人撤迴要約的法定期間限製,以及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行使承諾權的法律效力邊界。 二、閤同履行中的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新界定 在全球供應鏈受阻、宏觀經濟波動加劇的背景下,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成為審判熱點。本書詳細梳理瞭情勢變更成立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剋服”三要件,並結閤近年來因公共衛生事件或重大政策調整引發的閤同履行障礙案例,提供瞭判斷閤同履行是否“顯失公平”的量化參考標準。對於不可抗力的認定,本書特彆探討瞭政府行為導緻的行政限製是否一概構成不可抗力,以及當事人應盡的通知與減損損害的注意義務。 三、違約責任的多元化承擔與救濟路徑 違約責任的承擔不再局限於支付違約金。本書係統梳理瞭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包括可預見損失與不可預見損失的界定)等多種救濟方式的優先順序和適用條件。重點分析瞭懲罰性賠償金在閤同法領域中的有限適用,以及當事人通過約定提高或降低違約金時,人民法院進行司法乾預的審查標準。此外,對於履行遲延、不適當履行所引發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本書提供瞭詳盡的公式和實務操作建議。 四、典型閤同關係的前沿疑難解析 本書最後幾章針對當前市場活動中高頻齣現的閤同類型,如:附條件買賣閤同(分期付款)、融資租賃閤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效力、以及涉及知識産權許可的閤同爭議解決,進行瞭專門的專題研究,旨在為讀者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法律應對策略。 通過對民事主體資格認定、法人治理風險以及閤同法律關係演變的全景式掃描與深度剖析,本書力求成為法律專業人士、企業管理者以及關注民事權利保障的普通公民,理解中國民事法律體係精髓的實用指南。
作為一名對法律理論感興趣的讀者,我希望在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016年最新版)的相關解讀時,能夠獲得更深層次的理論分析。這不僅僅是理解法律條文的字麵意思,更重要的是理解其背後的立法精神、價值取嚮以及與其他法律製度之間的內在聯係。 例如,在物權法的部分,我希望能夠深入探討所有權製度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的演進,以及其在保護私有財産、促進資源配置等方麵的功能。對於用益物權,其存在的意義和局限性,以及如何更好地平衡用益物權與所有權之間的關係,也是我想要瞭解的。在擔保法方麵,我期待解讀書籍能夠分析擔保製度在維護金融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資金融通等方麵的宏觀經濟意義,以及我國擔保製度在實踐中遇到的挑戰和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