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中外法学著作;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法律工具书;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精彩书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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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法律前沿的智慧:解析当代数字安全与契约基石 本书聚焦于信息时代背景下,法律体系如何应对身份认证、数据安全与电子交易的复杂挑战,深入剖析了与数字信任构建息息相关的关键法律原则与前沿实践。 本书并非对单一法律条文的汇编,而是力求构建一个宏大、系统的法律图景,阐释支撑现代电子化社会的法律支柱。 第一部分:数字时代的法律重构——信任的基石与边界的划定 在数据爆炸性增长、万物互联日益深入的今天,法律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虚拟空间中确立“真实性”与“责任性”。本书首先从法律哲学的视角,探讨了传统物权、债权观念如何向信息、数据权利的延伸与演变。 一、信息主权的理论溯源与实践困境: 本书详细梳理了“信息主权”概念在不同法域中的界定与张力。我们探讨了个人数据控制权(Data Control)与数据所有权(Data Ownership)之间的理论冲突与司法实践的倾向性。这包括对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全生命周期的法律干预点,以及在跨境数据流动中,各国主权原则与自由流通需求的平衡艺术。我们不讨论电子签名的具体操作流程,而是深入分析当数据被视为一种新型资产时,法律如何为其设定价值边界与风险分配机制。 二、电子契约的有效性与可抗辩性: 电子交易的常态化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严峻挑战。本书侧重于分析“意思表示”在电子媒介中的实现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要约与承诺”是否充分达成的认定标准。重点分析了以下几个关键议题: 1. “签约人”身份的法律推定: 在没有物理签名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技术路径(如IP地址、设备指纹、行为序列分析)构建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身份证明链条。这部分内容侧重于证据法的视角,探讨如何将技术日志转化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 2. 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审查: 在大量的电子合同范本中,消费者或弱势方对合同内容缺乏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公平原则和揭示义务来规制提供方的权利滥用。 3. “不可否认性”的法律构建: 电子记录的易篡改性是其致命弱点。本书探讨了法律上对“不可否认性”(Non-repudiation)的界定,即法律要求证明某一方确实发出了特定意思表示,而非探讨该意思表示的物化形式(如电子签名本身)。我们分析了国际商事惯例中对电子记录可靠性的分级认证标准。 第二部分:网络空间中的安全治理与法律责任的穿透 数字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大法律议题。本书将视角转向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三、网络安全法域下的风险预警与强制披露义务: 本书详细剖析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所承担的特殊法律责任。我们关注的是,当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法律要求企业履行哪些“事后报告”和“风险隔离”的义务,以及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这部分内容聚焦于事前合规建设、事中应急响应的法律要求,而非具体的技术安全标准。 四、数据跨境流动与属地管辖权的冲突: 全球化的互联网使得数据流动具有天然的无国界性,然而各国法律的属地管辖权形成了壁垒。本书深入探讨了数据主权冲突下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当一家跨国企业在A国存储、处理B国公民的数据时,C国法院能否基于其国内立法对该数据进行司法调取?我们分析了国际司法协助的现有框架如何应对这种新型的管辖权摩擦,以及“等同性原则”在数据保护领域实践中的局限性。 五、知识产权在数字环境中的新挑战: 在内容数字化、软件即服务的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面临挑战。本书着重探讨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以及算法生成内容(AIGC)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法律如何平衡激励创新与防止垄断之间的关系。我们分析了对嵌入式软件(Firmware)的许可与复制权的界定,关注技术保护措施(TPMs)的法律效力及其被绕过的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法律适用的未来趋势——从规范到韧性 展望未来,法律体系必须具备更强的适应性和韧性来应对颠覆性技术。 六、技术中立原则与法律的动态适用: 本书强调,优秀的法律应保持“技术中立性”,即法律原则应超越具体的技术载体。我们探讨了如何运用既有的法律框架(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去规制尚未被明确定义的未来技术(如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损害)。这要求法律解释者具备前瞻性思维,避免过度依赖技术细节而忽略了法律的核心价值——公平与正义。 七、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在数字纠纷中的应用: 鉴于电子纠纷的快速性、小额化趋势,传统的诉讼程序往往效率低下。本书详细研究了在线争议解决(ODR)机制的法律基础、程序设计与约束力。我们分析了电子仲裁裁决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被承认和执行的条件,这对于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数字商业环境至关重要。 总结而言, 本书是一部面向法律专业人士、技术治理研究者及高级管理者,旨在深度理解和有效应对数字时代法律复杂性的参考著作。它不提供操作手册,而是提供分析框架、理论深度和前沿视野,以确保法律能够有力支撑起一个安全、高效、可信的数字未来。全书风格严谨,逻辑推演清晰,力求在纷繁复杂的技术术语中提炼出普适的法律精神。
说实话,拿到这本书之前,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理解可以说是“知之甚少”。但这本书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我对这个领域的看法。作者以一种非常平实却又不失专业性的语言,将电子签名法的核心要义娓娓道来,仿佛一位博学的朋友在给我讲解。我最欣赏的是,书中并没有把法律条文当作冰冷的文本,而是结合了大量生动形象的案例,让我能够直观地感受到电子签名法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比如,关于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的法律地位对比,书中用一些情景设定,一下子就让我明白了其中的区别和联系。我特别想提一下书中关于电子签名安全性的讨论,作者详细解释了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来保障电子签名的不可否认性和完整性,这让我对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打消了我一直以来的顾虑。此外,书中还提到了电子签名在解决一些社会痛点问题上的作用,比如如何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如何降低交易成本等等,这些都让我看到了电子签名法带来的积极社会影响。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不再是电子签名法的“门外汉”,而是能够对它有一个比较清晰和准确的认识,并且能够更有信心地去使用和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