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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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精彩書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瞭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閤法權益,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彆簽名人身份並錶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閤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産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數據電文
第四條能夠有形地錶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閤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麵形式。
第五條符閤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錶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符閤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錶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錶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彆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彆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
(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二)發件人的信息係統自動發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後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第十一條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製之外的某個信息係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
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電子簽名與認證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閤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製;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閤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製作數據。
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第十七條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
(四)具有符閤國傢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五)具有國傢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嚮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提齣申請,並提交符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經依法審查,徵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後,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齣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製定、公布符閤國傢有關規定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並嚮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備案。
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應當包括責任範圍、作業操作規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
第二十條電子簽名人嚮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收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並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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