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敕例為中心來梳理魏晉南北朝隋唐的立法與法律體係,考證瞭此期法製發展在各轉摺點上的史實。其結論是:敕例的主導地位及其與法典的關係,是貫穿於我國帝製時代法製史的根本問題和基本綫索。在魏晉至隋唐的法律儒傢化進程中,由於全麵貫徹禮、法關係準則的需要,尤其是由於其與北朝漢化、改製等曆史進程的閤拍,導緻瞭一個不斷強調法典重要性的曆史運動,這就決定瞭唐代《律》《令》《格》《式》體係的形成。而法律儒傢化及相關曆史進程在唐代的終結,則決定瞭這一體係的瓦解,並朝類於秦漢律令體係的方嚮歸復。
評分能讀完就是道路
評分第二節 “太和中”所定“職令”與孝文帝的官製整改
評分二 敕例編纂法典化與《律》、《令》關係的定型
評分樓勁,男,1957年生,浙江紹興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研究員、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會長。
評分三 敕例編纂立法11三確定瞭法典與製敕的關係格局
評分一 《晉書·刑法誌》提到的漢代法例編纂之作
評分三 從《晉故事》到《梁科》、《陳科》
評分第八章 《律》、《令》、《格》、《式》體係的形成
本站所有內容均為互聯網搜尋引擎提供的公開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儲任何數據與內容,任何內容與數據均與本站無關,如有需要請聯繫相關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於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圖書大百科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