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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原理與案例》是一本以深入理解和靈活掌握著作權法學說和原理為核心目標的教科書。書中包含大量的國內外著作權法的典型案例,對讀者深入理解著作權法相關原理具有極大的幫助。
內容簡介
《著作權法:原理與案例》是一本以深入理解和靈活掌握著作權法學說和原理為核心目標的教科書。《著作權法:原理與案例》的章節安排、材料選取、問題設置均以教學為中心。按照著作權法的自然邏輯結構,《著作權法:原理與案例》分成14章。每章開始部分對相關法律原理做簡要概述,然後圍繞該章節的核心問題,嚮學生展示相關的國內外的經典案例和前沿學術觀點。大多數案例後麵都將附有針對性的提問,這些提問大多指嚮案例中最模糊也最富有爭議的地帶,努力挑戰學生的思考極限,也為任課教師組織教學研討指明方嚮。
作者簡介
崔國斌,北京大學理學學士(化學)、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耶魯大學法學碩士。2002年加入清華大學法學院,現為全職副教授。研究興趣為知識産權法、財産法和競爭法。講授專利法、知識産權許可、知識産權法、産品責任法、中國民法等課程。加入清華之前,在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執業數年,主要負責網絡知識産權的許可與訴訟工作。2001年7月到10月,在紐約Cohen Pontani Lieberman&Pavane;事務所實習。2008年9月到2009年1月,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Appeals for.the Federal Circuit)跟隨首席法官Randall R.Rader實習,同時在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作訪問學者。
目錄
第1章 著作權法概述
1 基本認識
2 著作權法的基本內容
3 著作權的正當性
4 中國著作權保護簡史
5 著作權法與其他法律的重疊
6 著作權法適用範圍
第2章 著作權客體
1 錶達形式
2 獨創性
3 “能以有形形式復製”
第3章 普通作品
1 作品類型
2 文字作品
3 口述作品
4 音樂作品
5 戲劇類作品
6 美術作品
7 建築作品
8 攝影作品
9 影視作品
10 圖形作品與模型作品
第4章 特殊作品
1 實用藝術作品
2 計算機軟件
3 匯編作品
4 民間文藝作品
5 禁止傳播的作品
6 不受保護的“作品”
第5章 著作權歸屬
1 關於作者的一般規則
2 閤作作品
3 職務作品
4 法人作品
5 委托作品
6 其他作品
第6章 著作人身權
1 著作人身權概述
2 發錶權
3 署名權
4 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5 追續權
第7章 著作財産權
1 著作財産權
第8章 信息網絡傳播權
1 信息網絡傳播權概述
2 信息網路傳播行為的構成要件
3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製
第9章 鄰接權
1 著作鄰接權概述
2 錶演者
3 錄製者
4 廣播組織
5 齣版者
第10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
1 著作權集體管理概述
2 著作權人的授權性質
3 許可費標準、收取與爭議解決
4 集體管理組織的延伸管理
5 集體管理組織的反壟斷控製
第11章 著作權限製
1 閤理使用
2 法定許可
3 強製許可
4 保護期限
第12章 著作權侵權
1 著作權侵權概述
2 侵權作品的認定
3 主觀過錯:以典型侵權行為為例
4 侵權抗辯
5 侵權訴訟
6 不當得利
第13章 間接侵權
1 間接侵權概述
2 間接侵權構成要件
3 幫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4 教唆或引誘侵權(Inducement Infringement)
5 美國版權法上的替代責任
第14章 網絡間接侵權
1 網絡間接侵權概述
2 網絡服務商的過錯認定
3 “通知-刪除”規則
4 幫助侵權之一:網絡接入、自動傳輸與自動緩存
5 幫助侵權之二:網絡存儲與發布服務
6 幫助侵權之三:網絡鏈接
7 幫助侵權之四:搜索引擎
8 幫助侵權之五:P2P文件分享服務
9 教唆侵權
第15章 技術措施與權利管理信息
1 技術措施
2 權利管理信息
第16章 侵權救濟
1 侵權救濟概述
2 禁令救濟
3 損害賠償
4 賠禮道歉與精神損害賠償
5 民事製裁
精彩書摘
《著作權法:原理與案例》:
部分學者認為,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屆滿,意味著該工業設計進入公共領域,供公眾自由取用,而不應通過替代或重疊保護阻止其進入公共領域。換句話說,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已經嚮設計者提供瞭足夠的激勵,沒有必要在此基礎上提供額外的更長時間的著作權保護。從外觀設計立法的角度看,這一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不過,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就不再可靠。一項外觀設計如果落入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範圍,自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的立法者實際上相信,該作品有權獲得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或者說該作者值得激勵。在此基礎上,著作權人或者獲得其許可的第三方利用該作品尋求外觀設計保護,一般並不會實質性超齣著作權原始的保護範圍①,就談不上擴充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沿著這一思路,在外觀設計保護期滿後尋求著作權保護,設計者並不是在對公共領域的設計方案重新主張權利,而是重申自己對於原本就不在公共領域的作品的權利而已。如果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會給予過度的激勵,那閤理的選擇是依據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客體排除或原創性審查規則拒絕保護或壓縮保護期,而不必以排除重疊保護的名義來否認著作權保護。
實踐中,可能有人會將處在公共領域的作品應用到外觀設計上以尋求專利保護。這是否會變相地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或者將公共領域的資源據為己有?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單純將公共領域的作品簡單復製到外觀設計上,而這一設計理念眾所周知,則該設計在糾紛發生後通常不能通過專利局的實質審查(不具備所謂的新穎性或“創造性”)。如果利用公共領域的作品這一設計理念本身就很特彆,不是一般人能想到的,則原本就應該獲得專利法的激勵。其中的道理就像設計者可以任意組閤公共領域的設計要素以尋求新的設計方案一樣。因此,沒有必要以排斥重疊保護的名義來禁止他人尋求著作權和外觀設計的雙重保護。
有人可能有這樣的疑問:既然重疊保護並不能實質性拓展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在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為什麼還有人願意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在本書作者看來,至少有四方麵的原因:其一,著作權法上作品範圍、獨創性標準不夠明確,很多設計者對自己的設計方案是否能夠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信心,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標準相對明確,因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以確保萬無一失;其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時,權利人無需證明侵權人存在抄襲行為。在舉證要求方麵,專利法對權利人要更友好。
其三,在某些行業,擁有專利這一事實對於商業宣傳非常有利,所以企業願意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其四,部分企業可能齣於對法律的誤解,以為自己的工業設計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所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顯然,這些原因都不能支持立法者作齣排除重疊保護的選擇。
在中國現行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並不認為外觀設計專利與著作權的雙重保護存在問題。比如,著名的樂高玩具著作權案中,被告可高公司認為,沒有證據錶明中國法律排斥對實用藝術作品提供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雙重保護,北京高院指齣:
這一問題應當更符閤法律邏輯地理解為現在沒有證據錶明中國法律對於外國人的實用藝術作品排斥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雙重保護。英特萊格公司就其實用藝術作品雖然申請瞭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但並不妨礙其同時或繼續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①
5.2著作權法與商標法
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重疊保護也非常常見。將文字、圖形或雕塑作品申請注冊商標或者當做未注冊商標使用,就可能導緻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如果是未注冊商標,則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雙重保護。
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立法目的迥異,這一重疊保護一般並不會損害公共利益,因此無需立法乾預。著作權法禁止他人以復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利用受保護的作品,而商標法僅僅禁止他人將該作品(前提是已經成為注冊商標)作為區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使用。如果他人對該作品的利用,並不會導緻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則商標權人無法依據商標法阻止他人對該作品的自由利用。換句話說,商標法規則已經充分保證,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後被注冊成商標,並不能使得該作品重新進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私有領域。也正因為如此,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雙重保護,通常並不需要刻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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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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