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共六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行政賠償,第三章刑事賠償,第四章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第五章其他規定,第六章附則。本書詳細的講述瞭的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賠償程序等內容。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精彩書摘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傢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傢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齣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傢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傢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傢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緻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産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産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産的,返還財産;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解除對財産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産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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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最新修訂)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