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22):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某某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主要是對各個分冊涉及罪名的基本理論及該罪名在司法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疑點等主要問題加以全麵的總結與概括,便於讀者更全麵、快捷地瞭解本分冊罪名的特點、淵源及司法實務中的主要問題;第二部分“典型案例訴辯審評”,則是把每個真實的案件通過【基本情況】、【訴辯主張】、【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和證據】、【判案理由】、【定案結論】五個部分的內容,完整地展現案件從起訴到辯護到審判的全過程,分彆從訴、辯、審三個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性、復雜性,【法理解說】則是從局外人的視角針對案件中的疑點、難點加以精當的評析,以幫助讀者更加深刻理解本分冊罪名適用中特彆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第三部分“辦案依據”則是在全麵梳理和整閤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圍繞各個分冊的罪名,以刑法典條文為經綫,以其他與之相關的司法實踐中常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為緯綫,將刑法、單行刑法、其他立法、司法等規範性法律文件重新整閤,勾勒齣一幅嶄新的辦案圖譜。供司法工作人員在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時藉鑒比照,對刑法教學與研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羅慶東,男,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纔,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特邀教授,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律教育研究會案例研究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金融法律行為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特邀專傢,北京市法學會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專傢委員會委員。曾獨立編著、主編、參編法學書籍40餘部,發錶法學論文50餘篇。
莫開勤,男,湖南江華人,1989年畢業於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91-1997年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於1994年、1997年先後獲得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兼職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特邀教授,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獨著、主編、參著法學書籍50餘部,發錶法學論文60餘篇,主持、參與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0餘個。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
職務侵占罪
一、職務侵占罪的罪名淵源
二、職務侵占罪的客體問題
三、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麵問題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
四、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五、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麵問題
六、職務侵占罪的停止形態問題
七、職務侵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問題
八、職務侵占罪的刑事責任問題
挪用資金罪
一、挪用資金罪的曆史演變
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問題
(一)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認定的雙重屬性
(二)如何理解“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含義
(三)私營企業主或直接投資者在管理企業、公司中挪用公司
資金的行為是否也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問題
(四)承包、租賃人能否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問題
三、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麵
四、如何理解“歸個人使用或者藉貸給他人使用”的含義
五、如何理解犯罪對象“資金”的含義
六、如何理解“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含義
七、挪用資金罪的數額問題
八、“挪而未用”案件的定性問題
九、挪用資金罪中使用人與挪用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問題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訴辯審評
一、職務侵占罪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潘某芬職務侵占案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案例2:唐某華等職務侵占案
——共同犯罪的認定
案例3:鬍某職務侵占案
——承包企業中職務侵占行為的認定
案例4:王某某職務侵占案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認定
案例5:袁某、趙某明職務侵占案
——犯罪數額及罪數的認定
(二)罪與非罪
案例6:覃某開職務侵占案
——農村閤作基金會人員的主體認定
案例7:楊某職務侵占案
——單位財産性質的認定
案例8:翁某初職務侵占案
——閤法收益與非法侵占的認定
案例9:盧某暘職務侵占案
——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的認定
……
第三部分 辦案依據
精彩書摘
(一)關於變更股份比例行為的性質
所謂股權,一般是指股東因齣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産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協議轉讓股權、投資者協議調整注冊資本、公司發生閤並或分立、第三人依法取得股權等原因,公司股權可以依法進行變更。變更公司股權不僅需要具備閤法的理由,還必須符閤法定程序,如要提供股東會決議和能夠證明發生股權變更閤法事由的材料等。可以說,進行公司股權變更本身並不違反法律,如果股東之間因股權變更理由存在爭議而對股權變更的閤法有效性發生分歧,也確實隻屬於民事糾紛,而不涉及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但是,這並不是說就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對公司股權進行變更,也不等於說采取任何手段進行公司股權變更的行為均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鬆改變采取增加公司注冊資金的方式增加瞭自己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相應地降低瞭其他股東的股份比例,從而改變瞭公司的股權結構。這種不經其他股東同意擅自改變股東的股份比例變更公司股權結構的做法當然是有違法律規定的。但如果被告人李某鬆增加的公司注冊資金確係自己個人的閤法財産,隻是程序上沒有履行變更公司股權需要履行的閤法手續的話,那他的股權變更行為也隻涉及法律上是否有效的問題。但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鬆投入公司的注冊資金並非是他個人的閤法財産,而實際上是其他股東交到他的投資款。被告人李某鬆實際上是將其他股東的投資款冒充個人資金投入公司賬戶,作為增加的公司注冊資金。所以,在進行公司股權變更之前,被告人李某鬆存在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他股東的投資款的行為。對這一行為如何定性,將直接影響對本案的定性。
侵占其他股東的投資款行為的性質如何,關鍵取決於投資款的性質。本案中的投資款是公司另外兩個個人股東交到被告人李某鬆手裏的,但從本案證據看,這並非是與被告人李某鬆之間的藉貸關係,而是與公司之間的投資關係。隻是因為被告人李某鬆是公司的董事長及法定代錶人,他們纔將現金投資款通過被告人李某鬆投入公司使用而已。對於股東齣資的性質,理論上主要存在“雙重所有權說”和“法人所有權說”之爭。“雙重所有權說”認為,股東對齣資組成的公司財産享有所有權,公司對公司財産享有法人所有權;而“法人所有權說”認為,公司對公司財産享有法人所有權,公司是唯一的所有權主體。現在一般認為,齣資人一旦依法繳納齣資,公司、企業依法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以後,齣資者就不能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財産,也不能隨意從公司、企業將其抽迴。即公司、企業對齣資人注入企業的財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獨立支配權。對此,我國《公司法》第4條也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産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至於齣資者,固然對其齣資財産仍享有一定的財産權利,但這種權利主要錶現為債權、收益權以及決策權等,但不是所有權。因此,被告人李某鬆侵占的投資款在法律上已經屬於公司的財産,他將其他股東交給他的投資款以自己名義投入到公司作為增加公司的注冊資金使用,實際上相當於先將公司的財産非法據為已有,然後自己又嚮公司進行資金注入,與公司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由於被告人李某鬆占有其他股東投入給公司的投資款與其擔任的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錶人密切相關,被告人是因為職務之便經手投資款而非法占有,所以其行為符閤職務侵占罪的特徵。
……
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23):非法經營罪 串通投標罪 聚焦復雜罪名的實戰應用與深度解析 本書是“刑法分則實務叢書”的最新力作,專注於對當前司法實踐中較為復雜且高發的兩類經濟犯罪——非法經營罪與串通投標罪的深入剖析與實務指導。本捲秉承叢書一貫的“案例驅動、訴辯審評”的特色,旨在為公檢法實務人員、法律研究者及企業閤規人士提供一套全麵、細緻、具有高度操作性的專業參考資料。 --- 第一部分:非法經營罪的認定與量刑前沿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因其行為方式多樣、入罪標準變動性大,曆來是刑法分則領域爭議的焦點。本部分以近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最新指導意見和典型案例為藍本,對該罪名的構成要件進行精細拆解。 一、罪與非罪的邊界:許可與特許經營的界限 本書重點梳理瞭涉及“違反國傢有關規定”這一兜底性條款的司法解釋沿革。特彆針對網絡虛擬物品交易、特定金融産品經營、醫藥流通領域、以及新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前沿領域,詳細分析瞭何種程度的“未經許可”觸及瞭刑事紅綫。我們引入瞭大量涉及電子煙、虛擬貨幣(代幣發行融資,ICO)、網絡小說版權代理等前沿業態的實證案例,剖析在認定“情節嚴重”時,對經營數額、違法所得、加重情節的量化標準。 二、共犯形態與共同犯罪的認定 非法經營罪常涉及復雜的組織形式和多層級的利益鏈條。本部分詳述瞭組織者、策劃者、實際控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認定。通過對“傳銷式”非法經營活動中,資金流、信息流的梳理,探討瞭如何準確認定行為人之間的通謀和分工,避免將一般商業風險行為誤判為犯罪預備或共犯。 三、非法經營罪的“關聯犯”處理 實踐中,非法經營罪往往與其他經濟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交叉齣現。本書係統性地闡述瞭想象競閤與數罪並罰的適用規則,特彆是針對“穿透式審查”背景下,如何區分主要犯罪事實與次要、從屬的非法經營行為,確保量刑的精準性與均衡性。 --- 第二部分:串通投標罪的證據鏈構建與防範策略 串通投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是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嚴重經濟犯罪,其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本捲從證據固定、行為認定、辯護策略三個維度,提供全鏈條的實戰指導。 一、串通行為的認定標準與錶現形式 本書摒棄瞭對“密約”的僵化理解,著重分析瞭現代招投標活動中串通行為的客觀錶現: 1. 圍標、陪標的隱蔽方式: 分析瞭通過“暗中委托代理人”“事先簽署保密協議”“信息技術手段共享底價”等新型串標手法。 2. 串通價格的界定: 詳細對比瞭串通投標報價與市場正常競爭性報價的差異,特彆是對“低價中標後轉包”“流標後價格重新協商”等行為的定性分析。 3. 串標的“故意的”認定: 結閤司法實踐,探討如何通過參與招投標的時間順序、文件修改記錄、資金往來等間接證據,構建被告人主觀上存在串通故意(通謀)的證據鏈條。 二、訴訟中的證據審查與質證焦點 針對串通投標罪中常見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和電子數據的采信問題,本部分提供瞭詳細的質證指南: 電子證據的閤法性審查: 如何審查招投標平颱後颱記錄、內部溝通軟件(如微信、企業通訊工具)的調取程序和完整性,以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性。 證人證言的交叉驗證: 重點解析瞭“知情不報的從業人員”證言的證明力,以及如何通過相互印證,排除被脅迫或受利益驅使的虛假陳述。 三、串通投標罪的法律適用與閤規建議 本部分深入探討瞭《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刑法》中關於串通投標行為的銜接問題,明確瞭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界限。對於企業和項目負責人,提供瞭“自查自糾”和“主動交代”的量刑情節把握,以及在項目前期風險評估中應重點關注的法律紅綫,旨在實現事前預防與事後有效應對的統一。 --- 綜閤特色與實務價值 本捲匯集瞭數十個涉及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以外的、具有高度爭議性的經濟犯罪案例的判決文書精髓。內容嚴謹,邏輯清晰,是讀者在麵對復雜的經濟犯罪指控時,進行精確類案檢索、製定有效訴訟策略的必備工具書。全書采用“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實務案例—裁判理由評析—辯護/指控焦點”的結構化模式,確保理論與實踐的無縫對接。
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深知刑法分則中一些具體罪名的界定和適用,往往是實務中的難點和熱點。尤其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它們涉及的利益關係復雜,法律條文相對概括,在司法實踐中容易齣現分歧。我之所以購買這本書,是希望能從中獲得一些更具操作性的指導。我對書中對這兩個罪名構成要件的細緻解讀非常感興趣,例如,關於職務侵占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書中是否能夠通過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案例,來闡明其具體內涵和外延,這是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同時,對於挪用資金罪,書中對於“用於歸個人或者親友進行營利活動”的界定,以及如何區分挪用與藉用,我希望能獲得更深入的解答。此外,書中對一些疑難案件的裁判理由進行深度剖析,能夠幫助我理解法官的裁判思路,從而在辯護或公訴過程中采取更有效的策略。例如,對於那些涉及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控製缺失的案件,如何準確定性,如何把握證據,我都希望能從書中得到啓發。如果書中能夠提供一些關於如何收集和運用證據的技巧,以及如何應對新型的職務犯罪手段,那將更具價值。這本書的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在案例選擇的典型性、分析的深度以及對疑難問題的解決能力上。